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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View] [Edit] [History]

1
瑞异记

瑞异记》

1
元康五年十月,武库灾,焚累代之宝。《文选·关中诗》注。
2
苍梧太守吴臣据郡邑,不恭王命。孙权遣步隙为交州喻臣,臣照镜不见其头,隙因入斩之。《御览》三百六十四。
3
咸宁三年,《起居注》载,炖煌郡上金洞中生金,百陶不消,可以切玉。《御览》八百十。
4
甘卓家金匮鸣,声似槌镜,清而悲。师言金匮将离,是以悲鸣,寻而卓下吏将军周虑等。承望王敦意害卓。《御览》七百十三。
5
贾后作颉字髻,太子见易之象也。《御览》百四十八。
6
惠帝元康六年,陈国有鸡生雄鸡无翅,既大,坠坑而死。王隐以为雄者胤嗣子之象,坑者地事为母象。今鸡生无翅坠坑而死,此子无羽翼,为母所陷害乎?于后贾后诬杀愍怀,殆其应也。《宋书志》二十四、《晋书志》十七。
7
咸宁元年,洛阳太祖庙中,有青气。占者云:以为东莞王后当有天子。后改封琅琊。江东之应也。《御览》十五。
8
建兴四年,丞相府督军令史淳于伯刑于建康市,百姓喧哗,咸曰「伯冤」。于是大旱三年。《御览》八百七十九。
9
大兴元年,河水竭断百馀步,两头深浅如故,中绝不流。《开元占经》第一百卷。
10
洛中歌何德真,二人共披一幡。牵离奈何,左校令成夔以为德真将死也。《御览》八百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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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帝时谣曰:「二月尽,三月初,桑生裴雷柳叶舒。」
12
荆笔杨版行诏书,宫中大马几作驴。既而杨骏荆王反。《御览》六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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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康九年,是时童谣曰:「东宫马子莫聋啌,前至腊月缠汝鬉。」同上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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愍帝初时有谣曰:「天子在何许,近在豆田中。」《类聚》八十五、《御览》八百四十一。
15
王浚在幽州。谣曰:「幽州城门使藏,户中有伏尸王彭祖。」《御览五百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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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嵩用事于王浚时,谣曰:「十囊五囊入枣郎。」同上七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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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时有谣云:「一杯食,有两匙。石勒死。人不知。」同上七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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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元年,白麟见,群兽皆从,改年曰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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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五年,白麒麟见平原。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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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六年,荆州送两足虎。时尚书郎索靖议称半虎。博士王铨为文曰:「般般白虎,观衅荆楚,孙吴不逞,金皇赫怒。」同上九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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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宗诏问王隐曰:「荆州送两足虎,其徵何为?」隐曰:「谨案先臣铨传,太康时两足虎,因作诗以讽。铨意以为晋,金行也,金在西方,其兽为虎。虎有四足,犹国有四方。无半势而又见获,将有愍怀之祸也。」《占经》一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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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浚居幽州。有狐踞浚府门中,翟雄入厅事,遂为石勒所杀。《御览》八百八十五。
23
太康十年,洛阳宫西宜秋里,门东向南壁石生地中,始高三尺,如香炉形,人多祀之。《编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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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元年,襄阳郡上言得鸣石锺。闻七八里。《御览》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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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帝永嘉元年,有玉龟出灞水。《唐类函》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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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勒乡里所居原上地中,石生日长,类铁之象。《御览》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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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康九年夏,桑生于东宫西厢。日长尺馀,数日枯。《御览》百四十八。
28
永嘉元年,洛阳城内东南角广里中,地陷,中有二鹅。其一苍者飞,其一白者不能飞,问博士不能对。陈留孝廉浚仪董养,字仲道,闻而叹曰:「昔周所会盟狄泉,即此地也。今有二鹅。苍者胡象后当入侮,白者讳也,言国家之象。」
29
王浚居幽州。翟雄入厅事,遂为石勒所杀。《御览》八百八十五。
30
元康九年正月,月晕,赤黄数重。《御览》百四十八。
31
元康九年,三月尉氏雨血。同上。
32
祖约为豫州,府内地皆赤如丹,其果凶。《占经》四。
33
东海王越自阳成帅甲士四万,京邑移徙,次许昌,以冯嵩为左司马,越领豫州牧。三月四日,日有赤光散流。其光若血下流,其光之所照皆赤,则七十二日,大夫不忠。青色,则六十三日,诸侯骄蹇。黄色,五十四日,昏刑,庶孼中官之辈谋作奸。白色,四十五日,卿士伏兵,四夷竝动。墨色,天子临危,命在四方。《占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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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康九年,三月十八日,荥阳、河南、颍川、繁霜杀桑及桃李杏花。御览》百四十八。
35
元康九年三月,城中有音声若牛,出许昌城。《占经》十四、《御览》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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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峻外营将表曰:「鼓自鸣。」峻自斫鼓曰:「我乡里时有此则空城。」有顷,诏书徵峻。《世说》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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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康九年十一月,天连日大风,发屋折树。《御览》百四十八。
38
郭洗牛生犊,两头八足。《御览》八百九十八。
39
太宁元年,黄雾四塞,王敦之应也。《御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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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五年,龙见武库井中。车驾亲幸,有喜色,内外咸议曰:「当贺。」刘毅独表旧典无贺龙之礼,诏报、政德未修,庆贺之事,宜𥩝衣旧典。《御览》五百四十三。
41
齐王冏辅政。太安元年,有妇人诣大司马门寄产,吏驱之,妇人曰:「我截齐便去耳。」言毕不见。识者闻而恶之,至二年谋反诛。《御览》三百七十。
42
齐王冏为大司马。十二月有白头老人走入司马府,大呼:「有大兵起,不出甲子旬。」即收卫考问,竟考死。《占经》一百十三。
43
元康九年三月,日中有若飞燕者,积数月乃消。汉中平中亦有此变,皆为太子也。以为愍怀废死之应。《宋书志》二十四、《御览》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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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南刘弘以故刺史王毅子、衡阳太守矩,为广州。矩至长沙,见一人,长大,著白布单衣。自持奏在岸上。矩省奏云:「京兆杜灵之。」仍入船共语,称叙稀阔。矩问君京兆人,何时发来。答曰:「朝发。」矩怪问京兆去此数千,那得朝发今到。杜答云:「仆今在天上,京兆去此乃数万,何止数千乎?」《类聚》七十九、《御览》八百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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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韶字孝先,安平人也。仕至中牟令,咸宁初亡。韶伯父承为南中郎司而亡,诸子迎丧到襄城。韶伯父第九子节,梦见卤簿,行列甚肃。见韶使呼节曰:「卿犯卤簿,罪应髡刑,节俛受剔。」惊觉摸头,循见头发视截如指大。明暮与人共寝,梦见韶曰:「卿髡头未竟,即复剃如前夕。」其日暮自备甚谨,明灯火设符。刻复梦见韶髡之如前名者五,节素美发,五截而尽。此节亦依见御览三百七十三称《王隐晋书》。间六七日,不复梦见。后节车上,昼日见韶自外入,乘马著日黑介帻黄疏,单衣白袜丝履,凭节车辕。节谓其兄弟曰:「中牟在此。」兄弟皆愕视,无所见,问韶君何由来。韶曰:「吾欲改葬。」即求去。曰:「当更来。」出门不见。数日又来,兄弟遂与韶坐,节曰:「若必改葬,别自敕儿。」韶曰:「吾将为书。」节授笔,韶不肯,曰:「死者书与生者异,为节作字像胡书也。」乃笑,即唤节为书曰:「古昔魏武侯,浮于西河而下中流,顾谓吴起曰:『美哉河山之固,此魏国之宝也。吾性爱好京洛,每往来出入,瞻视邙山上乐乎哉,此万世之基也。北背孟津洋洋之河,南望天邑济济之盛,此志虽未言语,铭之于心矣。不图奄忽,所怀未果,前去十月,可速改葬。在军司墓次,买数亩地便自足矣。』」此节亦略见《御览》五百五十四,称《王隐晋书》。节与韶语,徒见其口动,亮气高声,终不为傍人所闻。延韶入室,设坐祀之,不肯坐,又无所飨,谓韶曰:「中牟平生好酒鱼,可少饮。」韶手执杯饮尽,曰:「佳酒也。」节视杯空,既去,杯酒乃如故。前后三十馀来,兄弟狎玩,节问所疑。韶曰:「言天上及地上事,亦不能悉知也。颜渊卜商,今见在,为修文郎,凡有入人,鬼之圣者,今项梁成,贤者吴季子。」节问死何如生。韶曰:「无异耳。死者虚,生者实,此其异也。」节曰:「死者何不归尸骸。」韶曰:「譬如断卿一臂以投地,就剥削之,于卿有患不?死之去尸骸如此也。」节曰:「厚葬以美坟垄,死者乐乎此否。」韶曰:「无在也。」节曰:「若无在,何故改葬?」韶曰:「今我诚无所在,但欲述生时意耳。」弟曰:「儿尚小,嫂少,门户坎轲君顾念否?」韶曰:「我无复情耳。」节曰:「有寿命否?」韶曰:「各有。」节曰:「节等寿命,君知之否?」曰:「知,语卿也。」节曰:「今年大疫病何?」韶曰:「刘孔才为太山公,欲反,擅取人以为徒众。北帝知孔才如此,今已诛灭矣。」节曰:「前梦君剪发,君之卤簿导谁也?」韶曰:「济南王也。乡当死,吾念护卿,故以刑论卿。」节曰:「能益生人否?」韶曰:「死者时自发意念生,则吾所益乡也。若此自无情,而生人祭祀以求福,无益也。」节曰:「前梦见君,岂实相见否?」韶曰:「夫生者梦见亡者,亡者见之也。」节曰:「生时仇怨,复能害之否?」韶曰:「鬼重杀,不得自从。」节下车,韶大笑节短,云:「似赵麟舒。」麟舒短小,是韶妇弟也。韶欲去,节留之,闭门下锁钥,韶为之少住。韶去,节见问故闭,韶已去矣。韶与节别曰:「吾令见为修文郎,守职不暇得来也。」节执韶手,手软弱。握觉之,乃别,自是遂绝。《御览》八百八十三祗称《晋书》、《广记》三百十九鬼四明标《王隐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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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侯恺字万仁,病亡。恺家宗人儿狗奴素见鬼,见恺数归,欲取马及其弟阮公。将去,阮逃狗奴家解喻,及冬得止。恺长子统向其家说:「昨梦人见缚,与力大争,尔乃得解。」语讫,閤门忽有光明如昼,见恺者平上帻、单衣入坐,如平生,坐西壁大床,悲笑如生时。声讫,便切齿作声言:「人易我门户,诬统藏人袒衫见缚,赖我遣人救之。」得解,将数十人,大者在外,小行随恺。阮牵床离壁,恺见语阮:「何取床?」又说:「家无主不成居。」阮答:「何不娶妻?」恺曰:「卿与其居尔许年,而作此语也。诸儿中当有一人达。」阮问谁。恺曰:「儿辈意不足悦也。」呼见孙儿云:「少者气弱,勿令近我。」又说:「大女有相,勿辄嫁之。」恺问阮:「欲见亡女可呼之。」阮曰:「亡已久,不愿见也。」恺曰:「数欲见父,而禁限未得见。」又说:「我本未应死,尚有九年官。记室缺,总召十人。不识书不中,皆得出,我书中,遂逼留甫缺。」《广记》三百十九。

刑法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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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曾云:「在家之女,从父之刑;既醮之妇,从夫之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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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颂上书曰:「古者刑以止刑,及今反以刑生刑,以徒生徒。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逃亡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蓄,议者因曰:『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谓刑不制罪,法不胜奸。民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故自顷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渐以滋蔓,日积不已,弊将所归。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民慢听,逆听孰与盗贼不禁。圣主之制肉刑有深重,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甚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为恶之具,使夫奸民无用,不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其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其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此,又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后,使各归家,父母妻子,其相养恤,疮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以刑残,不为虐也。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今宜取死刑之限重,生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宜杖罚,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后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戮,终身作械。民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岂与全为奸之手足,而戚居必死之穷地哉。而又曰肉刑不可用,臣窃以为不识务之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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彦议云:「严刑以杀,犯之者寡;刑轻易犯,蹈罪者多。臣谓玩常苟免,犯法乃众;黥刖彰刑,而民甚耻。且创黥刖,见者知禁,彰罪表恶,亦足以畏。所以《易》曰:『小惩大戒。』岂蹈恶者多耶?假使多恶,尚不至死,无妨产育,苟必行杀,为恶纵害而不已,将至死无人,天无以大,君无以尊矣。故人宁过不杀,是以为上宁宽得罪。若乃于张听讼,刑以上刑,不可革旧过,此以往肉刑宜复。肉刑于死为轻,减死五百为重,重不害生,足以惩奸,轻则知禁,禁民为非,所谓相济经常之法。议云不可,或未知之也。」《御览》六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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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梅陶问光禄大夫祖纳:「汉文帝故当为英雄,既除肉刑,五五六百岁无能复者。」纳答曰:「诸圣制肉刑,而汉文擅除已来,无胜汉文帝者,故不能复。非圣人者无法,何足为英雄。」于是陶不能对。隐曰:「征西大将军曰:『夫政未可立,则思制度,全育民命,富国强兵。叛盗之属,断肢而已,是好生恶杀,叛盗皆死,是好杀恶生也。断支若谓之酷,截头更一谓之虐,何其乖哉。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也,蛮夷猾夏,则皋陶作士。此欲善其末,则先制其本也。自古多人,犹惜民命,得以御寇,况今千不遗一,益宜存在,以伐大贼。今若得改之,则岁活数所孕数亦如之。若此千载,生各数万,断肢之后,随刑使役,不失民,不乏用。富国强兵,此之谓也。』」《御览》六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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