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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三十七·士丧礼第十二

《卷三十七·士丧礼第十二》[View] [Edit] [History]

1 厥明,灭燎。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糸青。绞,糸今,衾二。君衣遂、祭服、散衣、庶衣遂,凡三十称。糸今不在,不必尽用。糸今,单被也。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也。小敛衣数,自天子达,大敛则异矣。《丧大记》曰:
2 「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三。」
3 [疏]注「糸今单」至「者三」。○释曰:云「君衣遂、祭服、散衣」者,士祭服有助祭爵弁服,自家祭,玄端服散衣,非祭服、朝服之等。云「庶衣遂」者,谓朋友兄弟之等来衣遂者也。云「糸今不在」者,案《丧大记》「糸今五幅,无ヨ」,郑云今之单被也。以其不成称,故不在数内。云「不必尽用」者,案《周礼。守祧职》云「其遗衣服藏焉」,郑云:「遗衣服,大敛之馀也。」即此不尽用者也。云「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者,此大敛之衾二:始死无用敛衾,以小敛之衾当陈之,故用大敛衾,小敛已后,用夷衾覆尸,故知更制一衾,乃得二也。云「小敛衣数,自天子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小敛已下,同云十九称,则天子亦十九称,注云:「十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案《易。
4 系辞》生成之数,从「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是十九为天地之终数。云「大敛则异矣」者,案此文,士丧大敛三十称,《丧大记》士三十称,大夫五十称,君百称。不依命数,是亦丧数略,则上下之大夫及五等诸侯各同一节,则天子宜百二十称。此郑虽不言袭之衣数,案《杂记》注云:
5 「士袭三称,大夫五称,公九称,诸侯七称,天子十二称与?」以其无文,推约为义,故云「与」以疑之。
6 东方之馔,两瓦С,其实醴酒,角觯,木四。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
7 两笾无,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廷。此馔但言东方,则亦在东堂下也。
8 ,白也。齐人或名全菹为芋。,缘也。《诗》云:「竹必绲。」布巾,笾巾也。笾豆具而有巾,盛之也。《特牲馈食礼》有笾巾。今文蠃为蜗,古文为甸。
9 [疏]注「此馔」至「为甸」。○释曰:云「此馔但言东方,则亦在东堂下也」
10 者,案上小敛之馔云于东堂下,此直言东方,则亦东堂下。郑云「亦」者,亦上小敛也。云「齐人或名全菹为芋」者,案郑于《周礼。醢人》注云:「细切为齑,全物若为菹。」若然,凡菹者,全物不得芋名。此云齐人名全菹为芋者,菹法旧短四寸者全之,若长于四寸者,亦切之,则葵长者自然切乃为菹。但丧中之菹葵,虽长而不切,取齐人全菹为芋之解也。引《诗》者,欲见为缘义。云「笾豆具而有巾,盛之也」者,使小敛一豆一笾,笾豆不具,故无巾。若然,笾有巾,豆无巾者,以豆盛菹醢,湿物不嫌无巾,故不言,其实有巾矣。案此注引《特牲》记「笾巾」,郑彼注云:「笾有巾者,果实之物多皮核,优尊者。」此言盛之,不同,引之者,以其彼为尸,尸食,故云优尊者。此为神,神不食,故云盛之,引之直取证有巾覆之同。
11 奠席在馔北,敛席在其东。大敛奠而有席,弥神之。
12 [疏]注「大敛」至「神之」。○释曰:云「弥神之」者,以其小敛奠无巾,大敛奠有巾,已是神之。今于大敛奠,又有席,是弥神之也。
13 掘聿见衽。聿,埋棺之坎者也,掘之于西阶上。衽,小要也。《丧大记》曰:「君殡用盾,赞至于上,毕涂屋。大夫殡以帱,赞置于西序,涂不暨于棺。士殡见衽,涂上,帷之。」又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
14 [疏]注「聿埋」至「二束」。○释曰:云「聿,埋棺之坎」者,聿训为陈,谓陈尸于坎,郑即以聿为埋棺之坎也。知「于西阶上」者,《檀弓》孔子云:「夏后氏殡于东阶,殷人殡于两楹之闲,周人殡于西阶之上。」故知士亦殡于西阶之上。此殡时,虽不言南首,南首可知。郑注上文云如商之事位,则尸南首。以《檀弓》又云:「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礼运》云:
15 「故死者北首,生者南乡。」亦据葬后而言,则未葬已前,不忍异于生,皆南首,唯朝庙时北首。故《既夕》云:「正柩于两楹闲,用夷床。」注云:「是时柩北首。」必北首者,朝事当不背父母,以首乡之故也。引《丧大记》者,云「毕涂屋」者,毕,尽也。四面及上尽涂之,如屋然。云「大夫殡以帱,赞置于西序」者,大夫不得如人君于西阶,离序而四面赞之,大夫但逼西序,以木帱覆棺营赞置于西序。云「涂不暨于棺」者,彼注云:「赞中狭小,裁取容棺。」
16 暨,及也,但涂木不及棺而已。云「士殡见衽涂上」者,即此经掘聿而见其小要于上涂之而已。云「帷之」者,鬼神尚幽ウ,君大夫士皆同也。云「又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者,古者棺不钉,彼郑注云:「用漆者,涂合牡,牡之中也。
17 衽,小要也。」棺盖每一缝为三道,小要每道为一条皮束之,故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士降于君,故二衽二束,大夫有漆,士无漆也。引之者,证经聿与衽之义也。
18 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轴,盖在下。轴,共轴也。共状如床,轴其轮,免而行。
19 [疏]注「轴共」至「而行」。○释曰:云「共状如床,轴其轮」者,此注文略。案《既夕》云「迁于祖用轴」,注云「轴,共轴也。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共状如长床,穿呈前后著金,而关轴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天子画之以龙」是也。
20 熬黍稷各二筐,有鱼腊,馔于西坫南。熬所以惑蚍蜉,令不至棺旁也。为举者设盆盥于西。
21 [疏]注「熬所」至「于西」。○释曰:《丧大记》云:「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注云:「熬者,煎谷也。将涂设于棺旁,所以惑蚍蜉,使不至棺也。」引此「《士丧礼》曰:熬黍稷各二筐。又云:
22 设熬旁一筐,大夫三种,加以粱,君四种,加以稻,四筐则首足皆一,其馀设于左右。」若然,则此士二筐,首足各一筐,其馀设于左右可知也。云「为举者设盆盥于西」者,以小敛既云设盆盥馔于东方,明大敛用西方之盆盥矣。以其先陈盥,后陈鼎,故于鼎上言之也。
23 陈三鼎于门外,北上。豚合升,鱼专鲋九,腊左胖,髀不升,其他皆如初。
24 合升,合左右体升于鼎。其他皆如初,谓豚体及匕俎之陈,如小敛时,合升四鬄,亦相互耳。
25 [疏]注「合升」至「互耳」。○释曰:云「其他皆如初,谓豚体及匕俎之陈,如小敛时」者,谓豚七体之等,一依前敛时也。云「合升四鬄亦相互耳」者,小敛云四鬄,四解为七体,亦左右体合升,今升左右体,亦四解可知也,故云相互也。
26 烛俟于馔东。烛,ㄡ也。馔,东方之馔。有烛者,堂虽明,室犹ウ。火在地曰燎,执之曰烛。
27 [疏]注「堂虽」至「曰烛」。○释曰:云「堂虽明,室犹ウ」者,前小敛陈衣于房,无烛者,近户得明,故无烛。此大敛于室之奥,故有烛以待之。云「在地曰燎」者,谓若《郊特牲》云「庭燎之百」,又《诗》云「庭燎之光」,如此之类,皆在地曰燎。此云「执之曰烛」,及《少仪》云「主人执烛抱ㄡ」,此之类皆是人之手执烛也。庭燎且《燕礼》亦谓之大烛也,《司ピ氏》亦谓之坟烛也。
28 祝、彻盥于门外,入,升自阼阶,丈夫踊。祝彻,祝与有司当彻小敛之奠者。小敛设盥于馔东,有巾。大敛设盥于门外,弥有威仪。
29 [疏]注「祝彻」至「威仪」。○释曰:此直云「祝彻盥于门外」者,不知何时设,此案上小敛陈馔讫,即言设盥,则陈大敛馔讫,亦设盥于门外也。
30 祝彻巾,授执事者以待。授执巾者于尸东,使先待于阼阶下,为大敛奠又将巾之。祝还彻醴也。
31 [疏]注「授执」至「醴也」。○释曰:云「授执巾者于尸东,使先待于阼阶下」者,此巾前为小敛奠巾之,今祝彻巾,还为大敛奠巾之,前小敛奠,升自阼阶,设于尸东,祝受巾于阼阶下而升。今大敛奠,亦升自阼阶,设于奥,亦宜受巾于阼阶下而升,故知祝授巾于执巾者,使先待于阼阶下也。又知「祝还彻醴」
32 者,下文「彻馔先取醴」故也。
33 彻馔,先取醴酒,北面。北面立,相待俱降。其馀取先设者,出于足,降自西阶。妇人踊。设于序西南,当西荣,如设于堂。为求神于庭。孝子不忍使其亲须臾无所冯依也。堂,谓尸东也。凡奠设于序西南者,毕事而去之。
34 [疏]注「为求」至「去之」。○释曰:云「堂谓尸东也」者,谓如尸东堂上陈设之次第,故云尸东也。云「凡奠设于序西南者,毕事而去之」者,言「凡奠」,谓小敛奠、大敛奠、迁柩奠、祖奠,但将设后奠,则彻先奠于西序南,待后奠事毕,则去之。故小敛奠设之于此不巾,以不久设故也。
35 醴酒位如初。执事豆北南面,东上。如初者,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执醴尊,不为便事变位。
36 [疏]注「如初」至「变位」。○释曰:前设小敛奠于尸东时,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执豆俎者立于俎北,西上。至此执豆俎者,豆北东上,为便事,事讫,向东为便,故东上变位,以执醴者尊,仍西上,是不得「为便事变位」也。
37 乃适馔。东方之新馔。
38 [疏]注「东方之新馔」。○释曰:以其将设大敛,新馔于室,故知是新馔也。
39 帷堂。彻事毕。妇人尸西,东面。主人及亲者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袒。袒,大敛变也。不言ヮ免髻发,小敛以来自若矣。
40 [疏]注「袒大」至「若矣」。○释曰:知袒为「大敛变」者,前将小敛袒,今言袒,下文即行大敛事,故知为大敛变也。云「不言ヮ免髺发,小敛以来自若矣」者,决前小敛袒,男有髺发免,妇人有ヮ,今大敛袒,不言者,自小敛以来有此,至成服乃改。若,如也,自如常有,故不言之也。
41 士盥,位如初。亦既盥并立西阶下。
42 [疏]注「亦既」至「阶下」。○释曰:言「亦」者,亦如小敛时,士盥二人并立于西阶下,以待迁尸也。
43 布广如初。亦下莞上簟,铺于阼阶上,于楹闲为少南。
44 [疏]注「亦下」至「少南」。○释曰:「布席如初」,初谓小敛时下莞上簟。
45 云「铺于阼阶上」者,案《丧大记》云「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是也。云「于楹闲为少南」者,取南北节,以其言阼阶上,故知于楹闲为少南,近阼阶也。
46 商祝布绞、糸今、衾、衣,美者在外,君衣遂不倒。至此乃用君衣遂,主人先自尽。
47 [疏]注「至此」至「自尽」。○释曰:云「至此乃用君衣遂,主人先自尽」
48 者,《丧大记》「君无衣遂大夫士」,注云:「不陈,不以敛。」彼无衣遂大夫士止谓不陈,为小敛用之,故云无衣遂大夫士。以其上文士丧始死,君使人衣遂,何得云君全无衣遂大夫士也?故以不陈,不以敛解之,至大敛乃用君衣遂,于小敛所用,主人先自尽也。
49 有大夫,则告。后来者,则告以方敛。非敛时,则当降拜之。
50 [疏]注「后来」至「拜之」。○释曰:案《檀弓》「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注云:「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
51 《丧大记》云:「士之丧,于大夫,不当敛则出。」注:「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上文有君命,则出迎于门外,是始死唯君命出。若小敛后,则为大夫出,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
52 若士来,即成踊,乃拜之也。
53 士举迁尸,复位。主人踊无。卒敛,彻帷。主人冯如初,主妇亦如之。
54 主人奉尸敛于棺,踊如初,乃盖。棺在聿中,敛尸焉,所谓殡也。《檀弓》曰:「殡于客位。」
55 [疏]释曰:士举迁尸,谓从户外夷床上,迁尸于敛上。下云「奉尸敛于棺」,谓从阼阶敛上迁尸乡西阶,敛于棺中,乃加盖于棺上也。○注「棺在」至「客位」。
56 ○释曰:云「棺在聿中,敛尸焉」者,欲见先以棺入聿中,乃奉尸入棺中。
57 云「所谓殡也」者,即所引《檀弓》「殡于客位」者是也。以尸入棺名敛,亦名殡也。
58 主人降,拜大夫之后至者,北面视聿。北面于西阶东。
59 [疏]注「北面于西阶东」。○释曰:小敛后,主人阼阶下。今殡后,拜大夫后至者,殡讫,不忍即阼阶,因拜大夫即于西阶东,北面,视聿而哭也。
60 众主人复位。妇人东复位。阼阶上下之位。
61 [疏]注「阼阶上下之位」。○释曰:众主人与妇人于宾无事,故殡后即乡东阼阶上下之位也。
62 设熬,旁一筐,乃涂,踊无。以木覆棺上而涂之,为火备。卒涂,祝取铭置于聿。主人复位,踊,袭。为铭设付,树之聿东。
63 [疏]注「为铭」至「聿东」。○释曰:上文始死,则作铭讫,置于重。今殡讫,取置于聿上,铭所以表柩故也。云「聿东」者,以不使当聿于东可知。
64 乃奠。烛升自阼阶。祝执巾,席从,设于奥,东面。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自是不复奠于尸。祝执巾,与执席者从入,为安神位。室中西南隅谓之奥,执烛南面,巾委于席右。
65 [疏]注「执烛」至「席右」。○释曰:云「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者,以其设席于奥,当先照之为明也。云「自是不复奠于尸」者,郑欲解自始死已来袭奠,小敛奠皆在尸旁,今大敛奠,不在西阶上,就柩所,故于室内设之。则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奠、新奠皆不于尸所,总解之。知「执烛南面」者,以其烛先入室,南面照之便故也。云「巾委于席右」者,以巾为神,故知委于席右也。
66 祝反降,及执事执馔。东方之馔。士盥,举鼎入,西面北上,如初。载,鱼左首,进,三列,腊进柢。如初,如小敛举鼎、执匕俎扃、匕载之仪。
67 鱼左首设而在南。,脊也。左首进,亦未异于生也。凡未异于生者,不致死也。古文首为手,为耆。
68 [疏]注「如初」至「为耆」。○释曰:云「左首进亦未异于生也」者,案《公食》右首进,此云左首,则与生异,而云亦未异于生者,下文注「载者统于执,设者统于席」,彼《公食》言右首,据席而言,此左首,据载者统于执,若设于席前,则亦右首也。云「不致死也」者,《檀弓》云:「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今进鱼不异于生,则亦是之死不致死之,故引为证也。
69 祝执醴如初,酒豆笾俎从,升自阼阶。丈夫踊。甸人彻鼎。如初,祝先升。
70 [疏]注「如初祝先升」。○释曰:以其小敛祝执醴,醴在先,此云「如初」,故知祝先升也。
71 奠由楹内入于室,醴酒北面。亦如初。
72 [疏]注「亦如初」。○释曰:以其小敛之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此经亦言「北面」,明与小敛同,故云「亦如初」。谓如初,小敛经不言如初,文略也。
73 设豆,右菹,菹南栗,栗东脯,豚当豆,鱼次,腊特于俎北。醴酒在笾南,巾如初。右菹,菹在醢南也。此左右异于鱼者,载者统于执,设者统于席。醴当栗南,酒当脯南。
74 [疏]注「右菹」至「脯南」。○释曰:云「设豆,右菹」者,凡设醢菹常在右,今特言之者,此从北乡南而陈,嫌先设者在北,故言右。言右菹,则醢自然在左,是以郑云右菹菹在醢南也。注云「此左右异于鱼者,载者统于执,设者统于席」者,郑以上文鱼言左首,据载者统于执,故云左首,及设则右首,此言设豆右菹,据设者统于席,前若执来即左菹也。云「醴当栗南,酒当脯南」者,以其陈馔要成,尊者后设,故先设栗脯于北,乃于南设醴酒,酒在东,故醴在栗南,酒在脯南也。
75 既错者出,立于户西,西上。祝后,阖户。先由楹西,降自西阶,妇人踊。
76 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为神冯依之也。
77 [疏]注「为神」至「之也」。○释曰:郑解丈夫见奠者,至重即踊者,重主道,为神冯依之,故丈夫取以为踊节也。
78 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于门外。人,及兄弟北面哭殡。兄弟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异门大功亦存焉。
79 [疏]注「小功」至「存焉」。○释曰:云「北面哭殡」者,案《丧大记》云:
80 「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注云:「哭殡,谓既涂也。哭柩,谓启后也。」
81 此哭不言杖者,文略也。云「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者,案《丧服》记云「小功以下为兄弟」,则此兄弟可以兼男女也。云「异门大功亦存焉」者,大功容有同门,有同财,故《丧服》以小功以下为兄弟。但大功亦容不同门,不同财之义,以异门疏,至此亦可以归,故云亦存焉,谓存在家之注也。既殡虽归,至朝夕朔奠之日,近者亦人哭限也。若至葬时,皆就柩所,故《既夕》反哭,云「兄弟出主人拜送」,注云「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是也。
82 众主人出门,哭止,皆西面于东方。阖门。主人揖,就次。次,谓斩衰倚庐,齐衰垩室也。大功有帷帐,小功缌麻有床笫可也。
83 [疏]注「次谓」至「可也」。○释曰:凡言「次」者,庐、垩室以下总名,是宾客所在,亦名次也,故引《礼记。闲传》为证。案《闲传》云:「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带。齐衰居垩室,苄翦不纳。大功寝有席,小功缌麻,床可也。」齐衰既居垩室,故大功以下有帷帐也。
84 君若有赐焉,则视敛。既布衣,君至。赐,恩惠也。敛,大敛。君视大敛,皮牟服,袭裘。主人成服之后往,则锡衰。
85 [疏]注「赐恩」至「锡衰」。○释曰:案《杂记》云:「公视大敛,公升,商祝铺席,乃敛。」注引《丧大记》曰:「大夫之丧,将大敛,既铺绞糸今衾,君至」,此君升乃铺席。则君至为之改,始新之。此经上下不言改新者,文不具也。云「敛,大敛」者,案《丧大记》云:「君于士,既殡而往,为之赐,大敛焉。」此经云「若有赐」,明君于士视大敛也。云「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者,案《丧服小记》云:「诸侯吊,必皮弁锡衰。」言诸侯不言君者,以其彼是吊异国之臣法。案《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
86 不见君吊士服。案《文王世子》注君为同姓之士缌衰,异姓之士疑衰,并据成服后。今大敛未成服,缘吊异国之臣有服皮弁之法,则君吊士未成服之前,可服皮弁袭裘。袭裘之文出《檀弓》,子游吊,小敛后,「袭裘带而入」,此小敛后,亦宜然也。云「成服之后往则锡衰」者,亦约《服问》君吊卿大夫之法。若然,《文王世子》注同姓之士缌衰,异姓之士疑衰,不同者,彼谓凡平之士,此士于君有师友之恩,特赐与大夫同也。
87 主人出迎于外门外,见马首,不哭,还,入门右,北面,及众主人袒。不哭,厌于君,不敢伸其私恩。
88 [疏]注「不哭」至「私恩」。○释曰:案《丧大记》云「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平常出门时,此迎君宜哭。
89 巫止于庙门外,祝代之。小臣二人执戈先,二人后。巫,掌招弭以除疾病。
90 小臣,掌正君之法仪者。《周礼。男巫》:「王吊则与祝前。」《檀弓》曰:
91 「君临臣丧,以巫祝桃执戈以恶之,所以异于生也。」皆天子之礼。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居前,下天子也。小臣,君行则在前后,君升则侠阼阶北面。凡宫有鬼神曰庙。
92 [疏]注「巫掌」至「曰庙」。○释曰:云「巫掌招弥以除疾病」者,《周礼。春官。男巫职》文。彼注云:「招,招福也。弥读为敉,敉,安也,谓安凶祸也。」云「小臣掌正君之法仪」者,《夏官。小臣职》文。云男巫「王吊则与祝前」者,亦《男巫职》文。云「祝」者,则《周礼。春官。丧祝职》云「王吊则与巫前」是也。引之者,证经巫祝小臣之事也。引《檀弓》者,证彼与此经异,故云「皆天子之礼」也。以其巫祝桃具,故为天子礼也。云「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居前下天子也」者,此据《丧大记》而言。案彼云:「大夫既殡,而君往焉。巫止于门外,祝代之先,君释菜于门内,祝先升自阼阶,负墉南面,君即位于阼,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后。」文与此经同,文有详略耳。
93 云「小臣君行则在前后」者,非直为吊丧,则凡平行,皆有此小臣从,以其与君为仪卫者。云「君升则侠阼阶」,案《顾命》云二人雀弁,夹阶,是其类也。云「凡宫有鬼神曰庙」者,以经云庙,谓适寝为庙,故云有鬼神曰庙。
94 君释采,入门,主人辟。释采者,祝为君礼门神也。必礼门神者,明君无故不来也。《礼运》曰:「诸侯非问疾吊丧,而入诸臣之家,是谓君臣为谑。」
95 [疏]注「释采」至「为谑」。○释曰:引《礼运》者,证君无故而入臣家,故将入必礼门神也。彼注引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数如夏氏,以取弑焉,是君臣相谑,致祸之事也。
96 君升自阼阶,西乡。祝负墉,南面,主人中庭。祝南面房中,东乡君。墙谓之墉。主人中庭,进益北。
97 [疏]注「祝南」至「益北」。○释曰:祝必负墉南面乡君者,案《丧大记》云:「君称言,视祝而踊。」郑注:「视祝而踊,祝相君之礼,当节之也。」故须乡君也。云「主人中庭进益北」者,前主人先入门右,中庭之南,今云中庭,明益北至庭也。
98 君哭,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出。出,不敢必君之卒敛事。君命反行事,主人复位。大敛事。君升主人,主人西楹东,北面。命主人使之升。
99 升公卿大夫,继主人,东上。乃敛。公,大国之孤,四命也。《春秋传》曰:
100 「郑伯有耆酒,为窟室,而夜饮酒击锺焉,朝至未已,朝者曰:公焉在?其人曰:
101 吾公在壑谷。」伯有者,公子子良之孙良霄。
102 [疏]注「公大」至「壑谷」。○释曰:案《典命》云:「公之孤四命。」故云「大国之孤四命」也。引《春秋》者,襄三十年《左氏传》文。郑为伯爵,不合立孤,但良霄郑之公族大夫贵重之极,以比大国之孤,故臣子尊其君,亦号为公。引之者,证经公是公之孤也。以其天子有三孤,副贰三公,大国无公,唯有孤,亦号为公,是以《燕礼》亦谓之为公也。
103 卒,公卿大夫逆降,复位。主人降,出。逆降者,后升者先降,位如朝夕哭吊之位。
104 [疏]注「逆降」至「之位」。○释曰:卒者,谓卒敛也。云「主人降出」者,亦是不敢久留,君先出。下文君反主人,主人反乡中庭,君乃抚尸,主人乃拜稽颡,踊出,出谓主人出乡门外立。
105 君反主人,主人中庭。君坐抚,当心。主人拜稽颡,成踊,出。抚,手案之。凡冯尸兴必踊。今文无成。
106 [疏]注「抚手」至「无成」。○释曰:云「凡冯尸兴必踊」者,《丧大记》文。此经直云「君坐抚,当心」,主人直踊,又不言冯尸,而郑云凡冯尸兴必踊者,欲见抚即冯之类,兴亦踊,故得与主人拾踊也。是以《丧大记》:「君于臣抚之,父母于子执之,子于父母冯之,妇于舅姑奉之,舅姑于妇抚之。冯尸不当君所。」又云:「凡冯尸,兴必踊。」是冯为总名,故君抚之亦踊也。
107 君反之,复初位。众主人辟于东壁,南面。以君将降也。南面则当坫之东。
108 [疏]注「以君」至「之东」。○释曰:云「君反之复初位」,初位即中庭位。
109 知者,以其文承中庭位故也。云「以君将降也,南面则当坫之东」者,下文「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则君降当在阼阶下,西面命之,故众主人辟君东壁南面,南面则西头为首,者当堂角之坫,故云当坫之东也。
110 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主人升自西阶,由足,西面冯尸,不当君所,踊。
111 主妇东面冯,亦如之。君必降者,欲孝子尽其情。奉尸敛于棺,乃盖。主人降,出。君反之,入门左,视涂。聿在西阶上,入门左,由便趋疾,不敢久留君。
112 君升即位,众主人复位。卒涂,主人出,君命之反奠,入门右。亦复中庭位。
113 [疏]注「亦复中庭位」。○释曰:经云「入门右」,注复中庭位,谓在门右,南北当中庭也。
114 乃奠,升自西阶。以君在阼。
115 [疏]注「以君在阼」。○释曰:以其凡奠皆升自阼阶,是为君在阼,故辟之而升西阶也。
116 君要节而踊,主人从踊。节,谓执奠始升阶,及既奠由重南东时也。
117 [疏]注「节谓」至「时也」。○释曰:云「节谓执奠始升阶,及既奠由重南东时也」者,案上文大敛奠,升时丈夫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而东,丈夫踊。
118 此注不云降时踊者,以经直有君与主人丈夫踊节,故不言降时踊节也。
119 卒奠,主人出,哭者止。以君将出,不敢ん嚣聒尊者也。君出门,庙中哭,主人不哭,辟。君式之。辟,逡遁辟位也。古者立乘,式,谓小人免以礼主人也。《曲礼》曰:「立视五,式视马尾。」
120 [疏]注「辟逡」至「马尾」。○释曰:君入臣家,至庙门乃下车,则贰车本不入大门,下云「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者,明出大门矣。云「辟,逡遁辟位也。
121 者,案《曲礼》云:「君出就车,左右攘辟。」则此云辟,亦是主人攘辟,故云逡遁辟位也。云「古者立乘」者,以其坐乘则不得式而小人免,故云古者立乘也。
122 知式是「礼主人」者,《曲礼》云「式宗庙」,《曾子问》卿大夫见君之尸,「皆下之,尸必式」,是凡式皆是礼前物为式。引《曲礼》者,欲见式小人免。
123 彼注:「犹规也。」车轮转之一匝为一规。案《周礼。冬官》轮崇六尺六寸,围三径一,三六十八,一匝则一丈九尺八寸,五规则五个一丈九尺八寸,总为九丈九尺,六尺为一步,总十六步半。凡平立视,视前十六步半。若小人免为式,则低头视马尾,故连引《曲礼》云「式视马尾」也。
124 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贰车,副车也。其数各视其命之等。君出,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后。君吊,盖乘象路。《曲礼》曰:「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左必式。」
125 [疏]注「贰车」至「必式」。○释曰:云「其数各视其命之等」者,案《周礼。大行人》云:上公贰车九乘,侯伯贰车七乘,子男贰车五乘,故知视命数也。
126 云「君出,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后」者,《礼记。坊记》云:「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彼谓与君同在一车为御,与车右者也。此经云「贰车毕乘」,明亦使异姓之上乘之在后可知。云「君吊,盖乘象路」者,案《周礼。巾车职》王有五路:玉、金、象、革、木。诸侯,则同姓金路已下,异姓象路已下,四卫革路已下,蕃国唯有木路。若然,唯王与同姓异姓得吊乘象路。今云盖乘象路者,以诸侯言之,唯据上公与侯伯于王有亲者,得用象路吊临其臣以巾车。又云象路以朝,释曰王以朝及燕出入,虽不言吊临,然吊临亦是出入之事,故云「盖」以疑之。若四卫、诸侯、侯伯已下,与王无亲者,亦各乘己所赐之车,革路、木路之等。今郑于贰车之下言所乘车者,以其言贰车,其饰皆与正车同,故于贰车以下,言君之所乘车也。引《曲礼》者,乘君之乘车,则贰车是也。以其与君为副贰,即是君之乘车也,彼注云:「君存恶空其位。」则此乘车亦居左,以其人君皆左载,无御者在中,郑注《周礼》亦有车右也,云「左必式」者,不敢立相视常为式耳。
127 袭,入即位。众主人袭。拜大夫之后至者,成踊。后至,布衣而后来者。
128 [疏]注「后至」至「来者」。○释曰:知布衣而后来者,若未布衣时来,即入前卿大夫从君之内,今承上君大夫之下,别君拜大夫之后至者,明布衣后来,不得与前卿大夫同时从君入者,故郑以布衣之后解之。
129 宾出,主人拜送。自宾出以下,如君不在之仪。
130 [疏]注「自宾」至「之仪」。○释曰:上经君在之时,卿大夫士从君者,不得与主人为礼。君出后,有宾来,即乃得别与主人为礼,故云「自宾出以下,如君不在之仪」也。
131 三日,成服,杖。拜君命及众宾,不拜棺中之赐。既殡之明日,全三日,始ヱ粥矣。礼,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谢之。棺中之赐,不施己也。《曲礼》曰:
132 「生与来日。」
133 [疏]注「既殡」至「来日」。○释曰:云「既殡之明日」者,上厥明灭燎者,是三日之朝行大敛之事。今别言「三日成服」,则除上三日,更加一日是四日矣。
134 而言三日者,谓除死日数之为三日也。云「全三日,始ヱ粥矣」者,谓成服日乃食粥,除此日已前,是未全三日,不食,至四日乃食也。案《丧大记》云「三日不食」,谓通死日不数成服日,故云三日不食,《孝经》「三日而食」者,是除死日数,故云三日而食也。云「礼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谢之」者,案《既夕》记云「主人乘恶车」,注云「拜君命」是也。引《曲礼》者,彼注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此士礼贬于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引之以证此《士丧礼》与大夫已上异也。
135 朝夕哭,不辟子卯。既殡之后,朝夕及哀至乃哭,不代哭也。子卯,桀、纣亡日,凶事不辟,吉事阙焉。
136 [疏]注「既殡」至「阙焉」。○释曰:云「既殡之后,朝夕及哀至乃哭」者,此据殡后阼阶下朝夕哭,庐中思忆则哭。云「不代哭也」者,决未殡以前,大夫以上以官代哭,士以亲疏代哭,不绝声。云「子卯,桀纣亡日」者,《诗》云:
137 「韦顾既伐,昆吾夏桀。」《左传》云乙卯,「昆吾稔之日」,昆吾与夏桀同时诛,则桀以乙卯亡。案《尚书。牧誓》序云「时甲子昧爽」,武王伐纣之日,是纣以甲子日死,王者以为忌日。云「凶事不辟」者,即此经是也。云「吉事阙焉」
138 者,《檀弓》云:「子卯不乐。」是吉事阙也。
139 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哭。丈夫即位于门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宾继之,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主人即位。辟门。外兄弟,异姓有服者也。辟,开也。凡庙门有事则开,无事则闭。
140 [疏]注「外兄」至「则闭」。○释曰:《丧大记》云「祥而外无哭者」,则此外位皆有哭。今直云妇人哭,则丈夫亦哭矣,但文不备也。案下注云「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小功缌麻,亦即位乃哭」是也。云「外兄弟,异姓有服者」,谓若舅之子,姑姊妹从母之子等,皆是有服者也。云「凡庙门有事则开,无事则闭」者,有事谓朝夕哭及设奠之时,无此事等则闭之,鬼神尚幽ウ故也。
141 妇人拊心,不哭。方有事,止ん嚣。
142 [疏]注「方有事止ん嚣」。○释曰:云「方有事」者,谓下经彻大敛奠、设朝奠之事也。
143 主人拜宾,旁三,右还,入门,哭,妇人踊。先西面拜,乃南面拜,东面拜也。
144 [疏]注「先西」至「拜也」。○释曰:知先西面、后东面者,以经云「旁三右还入门」,故知先西面,后乃东,遂北面。入门以一面,故云「旁」。
145 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诸公门东,少进。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敌则先拜他国之宾。凡异爵者,拜诸其位。
146 宾皆即此位,乃哭尽哀止。主人乃右还拜之,如外位矣。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小功缌麻,亦即位乃哭。上言宾,此言卿大夫,明其亦宾尔。少进,前于列。异爵,卿大夫也。他国卿大夫亦前于列,尊之,拜诸其位,就其位特拜。
147 [疏]注「宾皆」至「特拜」。○释曰:既云「如外位」,又案外位,主人之南有外兄弟,其南乃有宾,此内位。主人之南即有卿大夫,不言兄弟者,以外兄弟虽在主人之南,以少退,故卿大夫继主人而言也。云「诸公门东,少进」者,谓门东有士,故云少进,少进于士。此所陈位不言士之属吏者,案大夫家臣位在门右,则士之属吏亦在门右,又在宾之后也。云「宾皆即此位,乃哭尽哀止,主人乃右还拜之,如外位矣」者,以其云外位,明拜之亦右还如外位也。云「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者,以其大功已上亲无门外内位,但主人哭则亦哭矣。
148 小功缌麻疏,故入即进前于士之列也。云「异爵,卿大夫也」者,以主人是士,明异爵是卿大夫也。云「他国卿大夫亦前于列」者,以经云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亦当前于士之位也。云「拜诸其位,就其位特拜」者,以其异爵则亦卿大夫,故知特拜,一一拜诸其位也。
149 彻者盥于门外。烛先入,升自阼阶。丈夫踊。彻者,彻大敛之宿奠。祝取醴,北面,取酒立于其东,取豆、笾、俎,南面西上。祝先出,酒、豆、笾、俎序从,降自西阶。妇人踊。序,次也。
150 [疏]注「序次也」。○释曰:序次者,次第人,使相当。此经所言先后,则祝执醴在先,次酒,次豆笾,次俎,为次第也。
151 设于序西南,直西荣。醴酒北面西上。豆西面错,立于豆北,南面。笾、俎既错,立于执豆之西,东上。酒错,复位。醴错于西,遂先,由主人之北适馔。
152 遂先者,明祝不复位也。适馔,适新馔,将复奠。
153 [疏]注「遂先」至「复奠」。○释曰:云「遂先」者,明祝不复位也者。以其云遂先,先即祝不得复位,遂适东相新馔也。
154 乃奠。醴、酒、脯、醢升,丈夫踊。入,如初设,不巾。入,入于室也。
155 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不巾,无菹、无栗也。菹、栗具则有俎,有俎乃巾之。
156 [疏]注「入入」至「巾之」。○释曰:注云「入,入于室也」者,以其设奠在室中故也。云「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者,以其大敛有俎,笾豆又多,今言如初设,直豆笾酒醴见用者,先后次第耳。云「不巾,无菹,无栗也」者,以大敛奠,兼有菹栗,则巾之。是以《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
157 祭肉也与?」其大敛皆有俎,俎有祭肉,故巾之也。若然,朝庙之奠,亦是宿奠,无菹栗有巾者,为在堂而久设,尘埃故也。
158 错者出,立于尸西,西上。灭烛,出。祝阖户,先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哭止乃奠,奠则礼毕矣。今文无拜。
159 [疏]注「哭止」至「无拜」。○释曰:云「祝阖户,先降」者,以其出户时,祝阖户在后,故须云祝先降也。云「哭止乃奠」者,谓朝夕哭止,拜宾乃奠,奠则礼毕矣。是以《檀弓》云「朝奠日出」是也。
160 众主人出,妇人踊。出门,哭止。皆复位。阖门。主人卒拜送宾,揖众主人,乃就次。
161 朔月,奠用特豚、鱼、腊,陈三鼎如初。东方之馔亦如之。朔月,月朔日也。自大夫以上,月半又奠。如初者,谓大敛时。
162 [疏]注「朔月」至「敛时」。○释曰:知「大夫以上月半又奠」者,下经云「月半不殷奠」,士不者,大夫以上则有之。谓若下文云「不述命」,大夫已上则有之。又若《特牲》云士「不诹日」,大夫已上则诹。诸士言不者,大夫已上则皆有之,故知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也。云「如初者,谓大敛时」者,以其上陈大敛事,此言如初,故知如大敛时也。
163 无笾,有黍、稷。用瓦敦,有盖,当笾位。黍稷并于С北也。于是始有黍稷。死者之于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大祥之后,则四时祭焉。
164 [疏]注「黍稷」至「祭焉」。○释曰:云「于是始有黍稷」者,始死以来,奠不言黍稷,至此乃言之,故云于是始有黍稷也。云「死者之于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者,谓犹生时朝夕之常食也。案《既夕》记云:「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注云:「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
165 若然,彼谓下室中不异于生时,殡宫中则无黍稷,今至朔月月半乃有之。若朔月月半殡宫中有黍稷,下室则无。故《既夕》记云「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注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是也,是以云犹平常朝夕决之也。
166 云「大祥之后则四时祭焉」者,《士虞礼》示覃月,「吉祭犹未配」,是大祥之后,得四时祭,若虞祭之后,卒哭之等,虽不四时,亦有黍稷,是其常也。
167 主人拜宾,如朝夕哭,卒彻。彻宿奠也。举鼎入、升,皆如初奠之仪。
168 卒匕,释匕于鼎。俎行,匕者逆出。甸人彻鼎,其序:醴酒、菹醢、黍稷、俎。俎行者,俎后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其序,升入之次。
169 [疏]注「俎行」至「之次」。○释曰:云「俎行者,俎后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者,案下文设时,豆错、俎错,黍稷后设,则俎宜在黍稷前。今在黍稷后而言俎行者,欲见俎虽在黍稷前设,以执之在后,欲与鼎匕出为节,故云俎行,即匕鼎出也。云「其序,升入之次」者,谓如经醴已下次第也。
170 其设于室,豆错,俎错,腊特。黍稷当笾位。敦启会,却诸其南。醴酒位如初。常笾位,俎南黍,黍东稷。会,盖也。今文无敦。
171 [疏]注「当笾」至「无敦」。○释曰:知「当笾位,俎南黍,黍东稷」者,依特牲所设为之也。
172 祝与执豆者巾,乃出。共为之也。主人要节而踊,皆如朝夕哭之仪。月半不殷奠。殷,盛也。士月半不复如朔盛奠,下尊者。
173 [疏]注「殷盛」至「尊者」。○释曰:云「下尊」者,以下大夫以上有月半奠故也。
174 有荐新,如朔奠。荐五谷若时果物新出者。
175 [疏]注「荐五」至「出者」。○释曰:案《月令》仲春「开冰,先荐寝庙」,季春云「荐鲔于寝庙」,孟夏云「以彘尝麦,先荐寝庙」,仲夏云「羞以含桃,先荐寝庙」。皆是荐新如朔奠者,牲牢笾豆,一如上朔奠也。
176 彻朔奠,先取醴酒,其馀取先设者。敦启会,面足。序出如入。启会,彻时不复盖也。面足执之,令足闲乡前也。敦有足,则敦之形如今酒敦。
177 [疏]注「启会」至「盖也」。○释曰:以前设时即不盖,至彻亦不盖。今经云「敦启会」,嫌先盖,至彻重启之,故云「不复盖」也。
178 其设于外,如于室。外,序西南。
179 筮宅,冢人营之。宅,葬居也。冢人,有司掌墓地兆域者。营犹度也。
180 《诗》云:「经之营之。」
181 [疏]注「宅葬」至「营之」。○释曰:案《周礼》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此士亦有冢人掌墓地兆域,故云「冢人营之」也。
182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为葬将北首故也。
183 [疏]注「为葬」至「故也」。○释曰:云「为葬将北首」者,解掘中南其壤,为葬时北首,故壤在足处。案《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
184 是葬时北首也。
185 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兆,域也,所营之处。免者,求吉不敢纯凶。
186 [疏]注「兆域」至「纯凶」。○释曰:案《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带,因丧屦,缁布冠不蕤;占者皮弁。」下又云:「如筮,则史练冠、长衣以筮、占者朝服。」彼有司与占者之服,不纯吉,亦不纯凶,此乃主人之服,不纯吉,免,亦不纯凶也。
187 命筮者在主人之右。命尊者宜由右出也。《少仪》曰:「赞币自左,诏辞自右。」
188 [疏]注「命尊者自右」。○释曰:云「命尊者宜由右出也」者,对赞币卑者在左,故引《少仪》为证也。
189 筮者东面,抽上卖,兼执之,南面受命。卖,藏之器也。兼与执之。今文无兼。
190 [疏]注「卖藏」至「无兼」。○释曰:云「抽上卖」者,则下卖未抽,待用筮时乃并抽也。
191 命曰:「哀子某,为其父某甫筮宅。度兹幽宅兆基,无有后艰?」某甫,且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矣。宅,居也。度,谋也。兹,此也。基,始也。言为其父筮葬居,今谋此以为幽冥居兆域之始,得无后将有艰难乎?艰难,谓有非常若崩坏也。《孝经》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古文无兆,基作期。
192 [疏]注「某甫」至「作期」。○释曰:云「某甫,且字也」者,谓二十加冠时且字。云「若言山甫、孔甫矣」者,此亦二十加冠所称,故《士冠礼》云「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郑亦以孔甫之字解某甫,则孔甫之等是实字,以某甫拟之,是且字也,是以诸侯薨,复者亦言某甫。郑云某甫且字,是为之造字也。引《孝经》卜其宅兆者,证宅为葬居。又见上大夫以上,卜而不筮,故《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下文云「如筮,则史练冠」,郑注云:「谓下大夫若士也。」则卜者谓上大夫。上大夫卜,则天子诸侯亦卜可知。但此注兆为域,彼注兆为吉兆,不同者,以其《周礼》大卜掌三兆,有玉兆、瓦兆、原兆,《孝经》注亦云「兆,茔域」,此文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兆为营域之处,义得两全,故郑注两解,俱得合义。
193 筮人许诺,不述命,右还,北面,指中封而筮。卦者在左。述,循也。既受命而申言之曰述。不述者,士礼略。凡筮,因会命筮为述命。中封,中央壤也。
194 卦者,识爻卦画地者。古文述皆作术。
195 [疏]注「述循」至「作术」。○释曰:云「不述者,士礼略」者,但士礼,命筮辞有一,命龟辞有二。大夫已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士命筮辞有一者,即上经是直有命筮,无述命,又无即席西面命筮辞,是命筮辞唯有一也。下文卜日有族长莅卜,为事命龟。直云「哀子某」以下,又有「即席西面一命龟」,注云:「不述命,亦士礼略」,是士命龟辞有二。又知大夫以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者,案《少牢》是大夫筮礼,彼上文云「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以下,是为一事命筮,下又云「遂述命曰假尔大筮有常」,是直云「孝孙某来日丁亥」
196 已下,将即西面命筮,冠于述命之上,共为一辞,通前为事命筮有二。若卜则有为事命龟,通述命,又有卿当席西面命为三。知大夫龟亦有述命,士云不者,《士丧礼》士之卜筮皆云「不述命」,士云不者,大夫已上皆有,谓若士「月半不殷奠」,大夫则殷奠之类。知大夫命龟不将述命,与即西面命龟共为一命龟,亦只有二者,案此《士丧》注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对《少牢》述命与命龟为二,通前命龟为三。若然,则天子诸侯亦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可知也。
197 知士不述命,非为丧礼略者,《特牲》之吉礼亦云不述命,故知士吉凶皆不述命,非为丧礼略也。
198 卒筮,执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视,反之。东面旅占,卒,进告于命筮者与主人:「占之曰从。」卒筮,卦者写卦示主人,乃受而执之。旅,众也。反与其属共占之,谓掌《连山》、《归藏》、《周易》者。从犹吉也。
199 [疏]注「卒筮」至「吉也」。○释曰:经云「卒筮,执卦以示命筮」者,不言主人,注云「写卦示主人」,不言命筮者,其实皆示。经直云「命筮者」,以命筮人于卦吉凶审,故据而言之。是以下覆告命筮,与主人二人并告,明与前不异也。云「与其属共占之」,谓掌《连山》、《归藏》、《周易》者,案《洪范》卜筮云「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注云:「卜筮各三人。」大卜掌三兆、三《易》,以其龟有三兆:玉兆、瓦兆、原兆;筮有三《易》:《连山》、《归藏》、《周易》。《连山》者,夏家《易》以纯艮为首,艮为山,象山之出云,连连不绝,故《易》名《连山》。《归藏》者,殷之《易》以纯坤为首,坤为地,万物归藏于地,故《易》名《归藏》。周以十一月为正月,一阳爻生为天统,故以乾为首,乾为天,天能周匝于四时,故《易》名《周易》也。
200 主人,哭,不踊。若不从,筮择如初仪。更择地而筮之。归,殡前北面哭,不踊。易位而哭,明非常。
201 [疏]注「易位」至「非常」。○释曰:朝夕哭当在阼阶下西面,今筮宅来北面哭者,是易位,非常故也。
202 既井椁,主人西面拜工,左还椁,反位,哭,不踊。妇人哭于堂。既,已也。匠人为椁,刊治其材,以井构于殡门外也。反位,拜位也。既哭之,则往施之中矣。主人还椁,亦以既朝哭矣。
203 [疏]注「既已」至「哭矣」。○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将葬,须观知椁材与明器之材善恶之事。案《礼记。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
204 注云:「木工宜乾腊。」则此云井椁及明器之材,布之已久,故云「既,已」也。
205 又须作之,岂今始献材也。但至此时将用,故主人亲看视,是以云既哭之则往施之中也。云「匠人为椁,刊治其材」者,此解经主人拜工之事,以其《冬官》主百工,百工之内,匠人主木工之事,所云者拜匠人,以其为椁刊治其材有功,故主人拜之也。云「以井构于殡门外也」者,以下文「献材于殡门外」,则此亦在殡门外。此不言,下言者,以明器之材多,并有献素、献成之事,故具言处所也。「反位,拜位」者,谓反西面拜位。知既哭施之中者,以其文承筮宅以下,见其即入广故也。知「主人还椁,亦以既朝哭矣」者,以其筮宅与卜日皆在朝哭讫,明还椁亦既朝哭。言「亦」者,亦彼二事也。
206 献材于殡门外,西面北上糸青。主人遍视之,如哭椁。献素、献成亦如之。
207 材,明器之材。视之,亦拜工左还。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
208 [疏]注「材明」至「为成」。○释曰:上经已言椁,此经言材,故郑言「明器之材」也。《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明器与材别言,故彼言材为椁材也。又此下别言素与成,则此明器之材,未斫治,先献之,验其堪否也。
209 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知义然者,以其言素,素是未加饰名,又经言献材是斫治,明素是形法定,斫治讫可知。又言成,成是就之名,明知饰治毕也。
210 此明器须好,故有三时献法。上椁材既多,故不须献,直还观之而已。
211 卜日,既朝哭,皆复外位。卜人先奠龟于西塾上,南首,有席。楚享置于ㄡ,在龟东。楚,荆也。荆享,所以钻灼龟者。ㄡ,炬也。所以然火者也。
212 《周礼。氏》:「掌共ㄡ契,以待卜事。凡卜,以明火ㄡ,遂灼其契,以授卜师,遂以役之。」
213 [疏]注「楚荆」至「役之」。○释曰:云「楚,荆也」者,荆本是草之名,以其与荆州之荆名同,楚又是荆州之国,故或言荆也。「荆享所以钻灼龟」者,古法钻龟,用荆谓之荆享也。云「ㄡ,炬也」者,谓存火者为炬,亦用荆为之,故郑云「所以然火者也」。《周礼。氏》「掌共ㄡ契,以待卜事」者,案彼下注:「杜子春云:明火,以阳燧取火于日。玄谓读如戈之,谓以契柱ㄡ火而吹之也。契既然,以授卜师,用作龟也。役之,使助之。」是楚享与契为一,皆谓钻龟之荆,读为戈之者,取其锐头为之灼龟也。
214 族长莅卜,及宗人,吉服立于门西,东面南上。占者三人在其南,北上。卜人及执ㄡ、席者在塾西。族长,有司掌族人亲疏者也。莅,临也。吉服,服玄端也。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在塾西者,南面东上。
215 [疏]注「族长」至「东上」。○释曰:云「族长,有司掌族人亲疏者也」者,以其言族长,故知掌族人亲疏也。云「吉服,服玄端也」者,案《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又云「如筮则史练冠长衣」,此宗人直云吉服,不言服名,则士之吉服,祭服为吉服,士之祭服为玄端而已。宗人掌礼之官,非卜筮者著玄端,则筮史亦服练冠、长衣。《杂记》所云是求吉,故筮者不纯凶也。
216 云「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案《周礼。大卜》「掌三兆之法」,注云:「兆者,灼龟发于火,其形可占者。其象似玉、瓦、原之璺罅,是用名之焉。上古以来,作其法可用者有三原。原,田也。杜子春云:玉兆,帝颛顼之兆,瓦兆,帝尧之兆,原兆,有周之兆。」此三兆者,当代之别名。及占之又有体、色、墨、坼之等,故《占人》云:「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
217 注云:「体兆,象也。色兆,气也。墨兆,广也。坼兆,璺也。体有凶吉,色有善恶,墨有大小,坼有微明。尊者视兆象而已,卑者以次,详其馀也。周公卜武王,占之曰体,王其无害,凡卜体吉,色善、墨大、坼明,则逢吉。」是其卜专据此三兆也。云「在塾西者南面东上」者,以其取堂南行事,明不得背之北面,故知南面取近为尊,故知东上也。
218 阖东扉,主妇立于其内。扉,门扉也。席于西阈外。为卜者也。古文作𣙗,阈作蹙。宗人告事具。主人北面,免,左拥之。莅卜即位于门东,西面。莅卜,族长也。更西面,当代主人命卜。
219 [疏]注「莅卜」至「命卜」。○释曰:云「莅卜,族长也」者,上文所云是也。以其改乡西面,下文受龟、受视、受命讫,则云「命曰哀子某」,则族长非直视高,兼行命龟之事也,故云「当代主人命卜」也。《周礼》天子卜法,则与士异,假使大事,则大宗伯莅卜,小宗伯陈龟、贞龟、命龟,大卜视高作龟,次事小事以下,各有差降也。
220 卜人抱龟ㄡ,先奠龟,西首,ㄡ在北。既奠ㄡ,又执龟以待之。
221 [疏]注「既奠」至「待之」。○释曰:云「卜人抱龟ㄡ」者,谓从塾上抱,乡阈外待也。先奠龟于席上,乃复奠ㄡ在龟北。云「既奠ㄡ,又执龟以待之」者,乡时先奠龟,次奠ㄡ,既奠ㄡ,又取龟执之以待,待者,下经授与宗人,宗人受之是也。
222 宗人受卜人龟,示高。以龟腹甲高起所当灼处,云莅卜也。
223 [疏]注「以龟」至「上也」。○释曰:凡卜法,案《礼记》云「祯祥见乎龟之四体」,郑注云:「春占后左,夏占前左,秋占前右,冬占后右。」今云「腹甲高」者,谓就龟之四体腹下之甲高者部之处钻之,以示莅卜也。
224 莅卜受视,反之。宗人还,少退,受命。受莅卜命。授龟宜近,受命宜却也。命曰:「哀子某,来日某,卜葬其父某甫,考降,无有近悔。」考,登也。降,下也。言卜此日葬,魂神上下得无近于咎悔者乎?
225 [疏]注「考登」至「者乎」。○释曰:云「某甫」者,亦上孔甫之类且字也。
226 云「魂神上下」者,总指一切神,无所偏指也。云「咎悔」者,亦谓冢墓有所崩坏也。
227 许诺,不述命,还即席,西面坐,命龟,兴,授卜人龟,负东扉。宗人不述命,亦士礼略。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负东扉,俟龟之兆也。
228 [疏]注「宗人」至「兆也」。○释曰:云「宗人不述命,亦士礼略」者,以《少牢》述命,此云「不述命」,故云士礼略。云「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者,言「凡」非一,则大夫已上皆有述命,述命与命龟异,故知此不述,而有即席西面命龟。若大夫以上有述命者,自然与西面命龟异可知。言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对筮时述命、命筮同,筮轻,威仪少。云「俟龟之兆也」
229 者,下文「告于主妇,主妇哭」是也。
230 卜人坐,作龟,兴。作犹灼也。《周礼。卜师》:「凡卜事,示高,扬火以作龟,致其墨。」兴,起也。
231 [疏]注「作犹」至「起也」。○释曰:《周礼。卜师》凡卜扬火以作龟致其墨者,此据小事,故不使大卜视高作龟。
232 宗人受龟,示水位卜。水位卜受视,反之。宗人退,东面。乃旅占。卒,不释龟,告于水位卜与主人:「占曰『某日从』。」不释龟,复执之也。古文曰为日。
233 [疏]注「不释」至「为日」。○释曰:云「不释龟」者,似元执不释。注云「复执之也」者,似释后重执之。二疑之闲,谓宗人退东面,旅占之时,授人传占,占讫,授宗人,宗人复执之,与本不释相似,故经云不释龟也。
234 授卜人龟。告于主妇,主妇哭。不执龟者,下主人也。告于异爵者。使人告于众宾。众宾,僚友不来者也。
235 [疏]释曰:上云既朝哭,皆复外位,外位中有异爵卿大夫等,故就位告之。
236 云「使人告于众宾」者,既言使人告,明不在此,故郑云「不来者也」。
237 卜人彻龟。宗人告事毕。主人,入,哭,如筮宅。宾出,拜送。若不从,卜宅如初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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