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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七 年 上 供 纲 米 六 十 七 万 九 千 石 太 平 州 九 万 石 宁 | 除数 见既 在据 桩所 管申 米合 四议 十先 九次 万科 馀发 石施 外行 又又 有契 科勘 拨建 各康 州转 府般 嘉仓 | 提桩 举管 分米 认四 措十 置三 救万 荒馀 即石 未又 委已 逐降 州指 军挥 合令 用安 准抚 备转 济运 粜提 米刑 | 皆籴 合朱 总斛 充其 济上 粜件 使度 用牒 兼钱 江并 东提 提举 举司 司见 申籴 本米 路制 常司 平所 义籴 仓米 | 取降 拨㫖 制挥 置给 司降 桩度 管牒 㑹一 子百 一道 十付 万提 贯举 令司 本及 司 径 自 措 置 收 | 罪 惟 陛 下 照 之 九准 日嘉 省定 札八 照年 得七 已月 十 | 检 柅 吏 奸 失 陷 官 物 致 上 孤 德 意 下 误 民 生 则 臣 等 之 | 有 请 即 下 臣 等 分 拨 陛 下 幸 赐 江 东 之 民 而 臣 等 不 能 | 五 十 万 石 贴 助 本 路 义 仓 米 斛 赈 济 饥 民 如 部 内 诸 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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