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欽定四庫全書 |
2 | 皇朝通志卷七十五 |
3 | 刑法畧 |
4 | 等。謹按,刑者政之一端,所以輔德禮而行者也。德禮之所不格,則刑以治之,而立法垂制,要不越乎德禮之本意,其用之之道,則寛嚴輕重協中為難我。 |
5 | 大清肇造,東方民淳法簡大辟而外,設以鞭笞。自世祖章皇帝,統有萬邦禮,明樂備爰。 |
6 | 敕廷臣詳繹明律,㕘以。 |
7 | 國制定,為《律例》成書。 |
8 | 列聖相承,因時制宜,復加損益,揆理凖情,縁情定法,有司於是知所遵守,罔敢弗欽矣!伏考 |
9 | 列朝實錄》所載 |
10 | 詔㫖事蹟,明慎用刑,義裁仁育,莫不適於大中,而衷於至當,甄陶訓迪」。 |
11 | 德意精詳。 |
12 | 皇上體 |
13 | 上帝之好生監。 |
14 | 列祖之成憲,矜慎庶獄,建中於民。自御極以來,凡遇奏讞章疏,反覆研究,務得事理之平,毎歲秋 |
15 | 朝審招冊先期 |
16 | 推勘再三。 |
17 | 臨勾時,又復與閣臣法司官虛公講論罪囚之情,真罪當者,固不能廢法以曲全。茍有一綫可原,則必為求其可生之理。其或案情相類,而用法懸殊,其間細微同異之故,銖兩權衡,不使稍混於疑似蓋。 |
18 | 聖人之心,鑒空衡平,惟以一理為斷,法司以及封疆大吏,雖莫不兢兢執法,不免偶有輕重之失。毎 |
19 | 一詔下,一令設而後,曉然帖然於。 |
20 | 聖主之執兩用中,仁之至而義之盡也,至於寛縁坐以存國體,嚴侵貪以儆官邪,重服制以扶倫常,辨寃誣以抑勲貴,實與吏治官方人心風俗相為表裏,弼教之道、止辟之義,胥在是焉。臣等續纂」。 |
21 | 《皇朝通志》體例一本鄭樵考鄭志刑法畧惟刑制,肉刑議赦宥三門我。 |
22 | 朝法制詳明,《㑹典》所載,凡列刑制、律、綱、聽、斷、秋、朝、審、欽、恤五門。今以肉刑附於刑制之後,其律綱聽斷。秋 |
23 | 朝、審》、《欽》、《恤》四門,各自為卷,仍標以刑制原題,而分別子目於《欽恤門,析出赦宥,而以放生終焉,期於克備。 |
24 | 昭代之憲章而復不紊,鄭樵之體例至於實錄。 |
25 | 記注所書。 |
26 | 詔諭凡論列刑名而垂為令甲者,俱敬謹備,載聖謨洋洋超軼二典,允足以昭萬世之法」。守云。刑制 |
27 | 凡五刑之制:一曰笞,自一十至五十,凡五等,用小荊杖決責臀受,後改小竹板一十、折四、板二十、折五、板三十、折十、板四十、折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旗人及旗奴犯笞者,以鞭代。不折,責杖罪同。二曰杖,自六十至一百,凡五等,用大荊杖決責臀受。後改大竹板六十,折二十,板七十,折二十五板八十,折三十,板九十,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凡行杖之數,不得過一百。罪重於杖者,枷示,自一月至三月,皆枷滿日折責。三曰,徒自一年至三年,凡五等。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各依年限應役,役滿囘籍,若犯遷徙者,凖徒二年。雜犯流罪,凖徒四年。雜犯斬絞,準徒五年,並杖一百,均於充徒之所折責軍流同旗人旗,奴犯徒者,折枷示一年折枷二十日,一年半,折二十五日,二年折三十日。二年半,折三十五日。三年折四十日,凖徒二年者,與徒二年。同凖徒四年者,折五十日,五年折六十日,各按杖數鞭責,惟漢軍家奴,問擬實,徒不凖折枷。四曰:流流之逺方,終身不返,折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為三等,三流並杖一百,惟緣坐者不杖。旗人犯流二千里者,折枷五十日,二千五百里者,折五十五日,三千里者,折六十日,並鞭一百。惟毆死有服卑幼,罪應杖流者,如情節慘忍,發往黒龍江三姓等處,旗員中有誣告訛詐,行同無賴,不顧行止者,亦如之。其實繫寡亷鮮恥有玷旗籍者,無論滿洲、蒙古、漢軍,均削去本身戶籍,依律發遣,不在折枷完結之例。旗僕有犯,發駐防兵丁為奴,罪重於流者為軍。附近發二千里近邉發二千五百里,邉逺發三千里極邊及烟瘴皆發四千里。五軍均發衞所改設州縣者,則發各州縣,惟奉天直𨽻不安置,軍流至戍所,並杖一百,旗人犯附近軍,折枷七十日,近邊七十五日,邊逺八十日,極邊及烟瘴九十日並鞭一百,旗奴犯軍者,亦如流例,罪又重於軍者為發遣。強盜免死減等,及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造䜟緯妖書惑人、不及衆者,叛案緣坐,應給兵丁為奴者,誘取良人子女勒賣為従者,一應左道惑人為従者聚衆十人以上販私拒捕傷人為従者,俱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餘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地方安置,其軍流情重者,亦令加至黒龍江等處為止。旗人正身,當差旗僕為奴罪,又重者發新疆伊犁、烏嚕木齊等處人犯,共二十二項,除情節尚非積猾兇徒,易於約束六項,仍發新疆外,其餘十六項又益以搶奪,傷非金刄。平復一條為十七項。此十七項人犯在新疆,須人種地耕屯,則發新疆,若遣犯過多,慮難約束,則仍照原例改發內地,其情罪重大加不至死者,發新疆給厄魯特為奴。凡改發新疆人,犯旗人,曾任職官及另戶正身民人舉監生員以上並職官子弟俱當差,餘均為奴當差不刺為奴刺外遣者,面刺外,遣由新疆改發內地者,面刺改遣各字樣。凡此皆流之屬五:曰死刑,曰斬,曰絞。皆下三法司覈擬,罪當者監候秋後處決。其罪應立決者三。法司奏上,得㫖,迺行刑。若罪大惡極者,梟首示衆,凌遲處死,皆決,不待時應凌遲。人犯病故者戮屍,大逆者銼骨揚灰。凡刑具板,以竹箆為之,小竹板重一斤八兩,濶一寸五分,大竹板重二斤,闊二寸,梢各減五分,長各五尺五寸。枷以乾木為之,長三尺,闊二尺九寸,重二十五斤,惟在。 |
28 | 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寃枉辱罵原問官者,例用百斤、重枷,餘非奉。 |
29 | 特㫖。不得濫用絏,頸以鉗,以鐵為之,承以貫索。長七尺,重五斤。輕重囚,皆用械,手以杻,以乾木為之,長一尺六寸,厚一寸。死罪及重囚用之。絏足以釱鐵為之。連環重一斤,徒罪以土用之。夾棍用木三根中。梃木長三尺四寸,旁木各長三尺,上圓徑一寸八分。下方各濶二寸,自下而上,度至六寸,於三木四面相合處,各鑿圓窝,徑各一寸六分,深各七分。重案不輸,實情始酌用之,不得過二次。拶指用圓木五根,各長七寸,徑圓各四分五釐。婦人犯,重案,不得實用之。凡監禁死囚禁內監,軍流以下,禁外監。其強盜十惡謀故殺及奉。 |
30 | 特㫖拏問之,犯手、足頸、各絏三道,竊盜鬭毆人命及軍流徒犯之,情重者,手足頸各絏,一道情輕,各犯及罪止杖笞,與婦人犯輕重罪者,止絏頸一道。老幼廢疾者散禁。婦人犯罪應禁者,皆別置一室。以年老殘廢,𨽻卒在室門外監之,官員犯公罪,自流以下私罪自杖以下,皆散禁,並責令禁卒看守輕重,不許混雜鎖杻,常須洗滌蓆薦,常須鋪置,冬設煖牀,夏設涼漿獄囚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綿衣一襲,看犯支更禁卒,夜給燈油。患病者,令醫官胗視,給藥,並酌寛刑。具禁卒為主,守犯有逸則罪之。凡贖刑曰,納贖,曰贖罪,曰收贖。納贖分有力稍,有力為二等。若軍民有力,若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犯,非姦盜詐偽者,若官員革職有餘罪,及革後別犯流以下罪者,並聴納贖。受贓者,不凖有力者,笞罪二錢五分,每等加數遞加,杖罪起三兩,每等五錢遞加徒罪,起七兩五錢,毎等二兩五錢,遞加三流,總徒為一,加數,各二十兩。雜犯五年加五兩,數止二十五兩。稍有力者,笞罪起三錢,杖罪起一兩,毎等各一錢五分,遞加徒罪,起三兩六錢,毎等一兩八錢,逓加三流總,徒為一加,雜犯五年又一加,各加三兩六錢,數止一十八兩贖罪。若官員正妻,若婦人有力及例難的決者,笞罪起一錢,毎等如數逓加至滿杖為正罪,徒以上為餘罪,徒起七分五釐,流起三錢,毎等各三分七釐五毫逓加,雜犯斬絞,再加七分。五釐數止四錢,五分收贖。若老幼廢疾,天文生及婦人犯,非姦盜不孝者,笞罪起七釐五毫,毎等如數逓,加至滿杖而止,徒起一錢五分,流起三錢七分五釐,毎等各三分七釐五毫,逓加遷徙,凖徒二年同。雜犯斬絞,加七分五釐數,止五錢二分五釐。其過失殺傷人罪,皆得收贖,各按致傷輕重所得罪名,定為等差至殺人絞罪數止十有二兩四錢二分,並給付被殺傷之家,以為醫藥營𦵏之費。凡刺字犯逃盜者,刺謀故及拒捕殺人者,刺死。囚決不待時者,刺旗人另戶刺臂,奴僕刺面民徒罪以上刺面,杖罪以下刺臂再犯者,亦刺面。旗人有犯竊盜者,銷去本身旗檔亦照民人初犯論罪,刺臂面、刺臂在腕之上肘之下。刺面在鬢之下頰之上。逃犯刺左,餘犯刺右。初犯刺左者再犯,累犯刺右。初犯刺右者,再犯,累犯刺左。罪名刺左者地名刺,右罪名刺,右者地名刺左。字方一寸五分,畫濶一分有半,並不得過限立决者,獄成即刺監候者奉。 |
31 | 㫖:「始刺餘犯,悉於起解責,釋前刺之,凡律例言以者刺言,凖者不刺職官,不刺舉貢。生監不刺,婦女不刺逃軍。流遣遇赦及自首發原配者,不刺。初次一年內投囘,不刺二次,半年內投,囬不刺三次。三月內投囘,不刺宗室以上家下莊頭。戶部官。莊頭、光祿寺園頭有犯,均不刺莊頭家。下壯丁刺犯,竊年未及歲不刺,惟在京十三歲以上,犯二次者刺。 |
32 | 國初定制,重罪有斬刑,輕罪用鞭責。順治元年。 |
33 | 諭各衙門應責人犯,悉遵用鞭責,不許用杖。尋議以三鞭折一板,乂奏「凖我。 |
34 | 朝法制,罪應死者,止用斬刑。嗣後麗重典者,仍分斬絞,按律定擬三年除割腳筋法。又舊例,犯重辟減等者,鞭一百貫耳鼻奉。 |
35 | 㫖耳鼻在人身最為顯著,此刑永革除之。四年定,凡民人犯杖罪,用竹板折責旗人,旗奴以鞭代,不折責八年。 |
36 | 諭:天下罪囚,死于囹圄者何限,有死於疾病,有死于飢餓,有死于刑,拷有死于官吏,虐害囚徒之隂謀,諸如此類,未可悉數,朕心惻然。在良有司,濟以醫藥,給以口糧,非刑有禁,凌虐有禁,內外交通,毒謀隂害,有禁督撫巡按時加,申飭該道府,親為稽察,州縣有犯前弊,分別㕘處,庶獄囚不致無故枉死,用昭朝廷法外之仁。十八年,定審問官有擅用匣牀、捕獲強盜,有妄用腦篐、毛竹連根大板及竹籖、烙鐵等,刑肆行酷虐,致斃人命者,従重治罪。 |
37 | 康熈二十年。 |
38 | 諭:「聞刑部所用枷有大小板,有厚薄,所帶鐵鎖亦輕重不一,發在各門罪犯,輙受門軍汚穢嚇詐,此等情弊,著稽察嚴禁」。三十七年,奉 |
39 | 㫖:各監口有刑具,曰大鐐與匣牀無異。又短夾棍,止長尺許,大枷重百三十斤,瓦樣重板。此皆酷虐之刑。著嚴行禁止。 |
40 | 雍正三年,定各省監獄,髙築牆垣,以資防範,其地勢低窪者改造,髙阜,狹隘者酌量寛限。其枷示暫羈之處,亦必繕治完固,該管官不時稽察。母令獄官、禁卒任意凌虐,弛懈疎防。 |
41 | 乾隆二年。 |
42 | 諭漢軍犯軍流等罪者,其親族墳墓盡在京師,邊方逺土,風俗頓殊,平時不習生計,類難存活,且與百姓錯處,不無滋擾,仍照例枷責完結。十八年。 |
43 | 諭禁卒典守監獄,乃于斬絞、重犯受財故縱此非尋常因事受財者可比,自應按照本律與囚同罪,但則例。又載有擬絞緩決,候逃囚得獲審豁之條,未免法輕易犯。嗣後監犯脫逃,該督撫審出禁卒,得賄情節,即視其囚犯之罪,全律科斷。如本犯應入秋審情實者,亦入情實。應絞決者,亦擬絞決。應斬決以上者,亦即擬以斬決,著為例二十年。 |
44 | 諭旗人犯罪充徒例得折鞭、枷號者,原指常犯而言,若告主旗奴,則當有別。嗣後奴告主應問徒者,著予實徒,不凖鞭枷完結。又定凡內務府所屬莊頭、鷹戶人等,如犯軍遣流徒等罪,俱照民人一律定擬,不得與在城居住當差之旗人一體折枷完結。二十五年,定嗣後斬絞軍流人犯、羈禁在監及解審發遣,俱給衣赭色布服與鎖杻互為標示,易於識認。等謹按。 |
45 | 國初有割腳筋貫、耳鼻之法,乃即古刖、劓之刑,世祖章皇帝詔除之,而天下自是無肉刑,誠不忍其斷肢,體剝肌膚。 |
46 | 至仁極厚之隆典也。至于腐刑,自漢文革除以來,歴代未舉,而有時罰所難宥。 |
47 | 恩有必加則我。 |
48 | 皇上法外之仁,適符協中之治。又有為亙古之所不逮者。乾隆四十八年欽奉。 |
49 | 諭㫖:刑部議覆陜西省殺死一家、六命兇犯趙成長子、趙友諒、次子趙進財,俱擬斬決。原以此等兇惡之徒,已絶人之嗣,自不應復使其尚留餘孽,固屬凖情酌理,罪所應得,但詳核此案情節,趙友諒因伊父欺姦,伊妻即行,携眷遷避,及伊父犯案,復代為之認罪,若據律置之重辟,情又可憫,然趙成殺死一家,六命絶其後嗣,殘忍已極。今因趙友諒情節可矜,即行寛釋,是趙成淫惡兇犯,轉得有後,於情理未為允協,朕酌之情理,著將趙友諒従寛免死,但改為宮刑,俟百日平復,再發遣烏嚕木齊,以示法外施仁之至意。餘依議仰見我」。 |
50 | 皇上權衡精當 |
51 | 聖慈與。 |
52 | 國憲並行於懲兇戢暴之中,寓執兩用中之凖。漢、魏以來,區區詔除肉刑,與議復肉刑,皆未喻仁至義盡之㫖者也。至若自宮之犯,舊法問擬斬監後,數年之後往往 |
53 | 加恩釋放,派撥於閹寺處所當差。蓋古者宫者守內宮闈給事,若軰在所必需,求其凈身之故,率因貧困所致,非他作奸犯科者比今奉 |
54 | 聖諭以舊例未為允當刪除,自宮斬候一條,其有別故者,仍於本罪上加一等是又。 |
55 | 協經權之妙用,所謂因其然」而然,而宮廷使令不乏腐餘之人,其有以杜億萬年,復肉刑之議矣。 |
56 | 皇朝通志卷七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