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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按 亩 数 多 寡 分 别 治 罪 如 此 则 肥 沃 之 壤 不 致 冒 承 轻 则 而 | 凭 里 甲 朦 胧 供 报 律 参 处 其 混 冒 承 垦 之 民 照 挪 移 起 科 等 则 | 起 科 者 即 照 官 吏 踏 勘 田 粮 不 行 亲 诣 田 所 及 不 从 实 检 踏 止 | 科 如 其 地 本 系 沃 土 该 地 方 官 不 行 勘 明 混 准 民 间 冒 以 轻 则 | 民 人 承 垦 准 以 斥 卤 轻 则 输 粮 即 给 执 照 为 业 照 例 十 年 起 | 无 斥 卤 轻 则 但 各 境 内 有 夹 砂 带 卤 山 深 箐 密 难 垦 旷 土 凡 有 | 允 臣 即 钦 遵 行 出 示 晓 谕 宣 布 皇 恩 令 各 州 县 不 论 有 | 则 例 无 此 斥 卤 轻 则 者 居 多 臣 故 不 敢 冒 昧 具 题 如 蒙 俞 | 斥 卤 轻 则 起 科 则 民 心 鼓 舞 地 利 可 以 广 收 惟 是 各 州 县 原 编 | 若 令 各 州 县 除 原 报 可 垦 地 亩 外 凡 有 硗 瘠 难 垦 之 地 俱 准 照 | 四 厘 六 毫 四 丝 米 四 合 二 勺 六 秒 此 通 省 田 赋 则 例 之 至 轻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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