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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 州 县 官 承 审 案 件 或 正 犯 或 紧 要 证 佐 染 患 | 明 再 行 会 送 法 司 衙 门 | 查 核 定 议 刑 部 仍 用 印 文 将 应 否 改 易 之 处 声 | 应 酌 议 改 易 之 处 用 印 文 声 明 缘 由 送 回 刑 部 | 送 回 如 稿 内 有 酌 议 改 易 之 处 限 五 日 内 即 将 | 印 文 移 送 法 司 衙 门 画 题 限 十 日 内 亦 用 印 文 | 注 明 缘 由 付 督 催 所 彚 齐 转 交 大 値 日 司 分 用 | 一 刑 部 应 会 三 法 司 画 题 事 件 将 稿 面 钤 盖 司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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