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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明实录仁宗实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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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仁宗昭皇帝实录(卷一)》
19 ![]() | 一、自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昧爽以前,官吏军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大逆、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妻妾杀夫、奴婢杀主不赦外,其余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罪无大小,咸赦除之,敢有指告赦前事者,以其罪罪之。 |
71 ![]() | 黜工部右侍郎伏伯安为荆门州知州。初,伯安督运木,潞河止通州驿舍,驿丞有美妾,伯安私焉,驿丞觉而杀其妾,事闻,伯安坐罚筑城。至是,遇赦应复职,上曰:「淫秽之人,不宜以玷朝行。」遂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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