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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明史
条件: 提到“吴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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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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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六年,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太祖曰:「六卿贵重,不宜以细故辱。」命以俸赎罪。后群臣罣误,许以俸赎斯坦·沃尔弗。,始此。然永嘉侯朱亮祖父子皆鞭死,工部尚书薛祥毙杖下,故上书者以大臣当诛不宜加辱为言。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宣德三年,怒御史严皑、方鼎、何杰等沈湎酒色,久不朝参,命枷以徇。自此言官有荷校者。至正统中,王振擅权,尚书刘中敷,侍郎吴玺、陈瑺,祭酒李时勉率受此辱,而殿陛行杖习为故事矣。成化十五年,汪直诬陷侍郎马文升、都御史牟俸等,诏责给事御史李俊、王浚辈五十六人容隐,廷杖人二十。正德十四年,以谏止南巡,廷杖舒芬、黄巩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嘉靖三年,群臣争大礼,廷仗丰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中年刑法益峻,虽大臣不免笞辱。宣大总督翟鹏、蓟州巡抚朱方以撤防早,宣大总督郭宗皋、大同巡抚陈耀以寇入大同,刑部侍郎彭黯左都御史屠侨、大理卿沈良才以议丁汝夔狱缓,戎政侍郎蒋应奎、左通政唐国相以子弟冒功,皆逮杖之。方、耀毙于杖下,而黯、侨、良才等杖毕,趣治事。公卿之辱,前此未有。又因正旦朝贺,怒六科给事中张思静等,皆朝服予杖,天下莫不骇然。四十馀年间,杖杀朝士,倍蓰前代。万历五年,以争张居正夺情,杖吴中行等五人。其后卢洪春孟养浩王德完辈咸被杖,多者至一百。后帝益厌言者,疏多留中,廷杖寝不用。天启时,太监王体乾奉赦大审,重笞戚畹李承恩,以悦魏忠贤。于是万燝、吴裕中毙于杖下,台省力争不得。阁臣叶向高言:「数十年不行之敝政,三见于旬日,万万不可再行。」忠贤乃罢廷仗,而以所欲杀者悉下镇抚司,士大夫益无噍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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