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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检索 "弘治庚戌年 (1490/1/21 - 14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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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万历)大明会典
条件: 包含字词“date:353940/g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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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卷之二十

26
弘治三年奏准、各处大造黄册。俱责成分巡分守知府正官。其州县监造官、不拘正佐。但推选行止端庄、年力精锐、乾办明敏者、专管。仍先令里书抄写原本旧管、交监造官。即拘排年里甲亲供似册供词、细开人口正耗税粮出入户籍缘由。其有旧本宿弊、许自首改正免罪。监造官参详考订攒造册稿。然后别选谙晓书手、依稿誊写。定限二三月完送本府。知府亲自磨对。仍拘原供排年里甲、覆审明白、申送分巡分守处、辨验印封类解。如经该官吏不用心查对、里书故将原册改抹、致有丁口增减、田粮飞走、户籍错乱者。本犯发附近卫所充军。里书发口外为民。若干碍监造官员。亦治以枉法重罪。其黄册字、俱照题本字样、真楷书写。事完、选委司府官员、率领各属经该官吏、定限年终到部、送后湖查考。中间查有洗改字样。过违限期。先将差来人问罪。若事干军伍税粮重情、一体查究、照例处治。其黄册俱用厚纸背面、如法装钉。仍于册内乡都图里之上、书写某府州县里保军民匠灶等籍、易于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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