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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弘光实录钞
条件: 提到“朱常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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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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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十七年夏五月庚寅,福王监国于南京。讳由崧神宗皇帝之孙也。父常洵,国于雒阳。十六年正月,为流贼所害。北都之变,诸王皆南徙避乱。时晋都诸臣议所以立者,兵部尚书史可法,谓:太子,永、定二王既陷贼中,以序则在神宗之后,而瑞、桂惠地远。福王则七不可,谓贪、淫、酗酒、不孝、虐下、不读书、干预有司也。唯潞王讳常淓,素有贤名。虽穆宗之后,然昭穆亦不远也。是其议者,兵部侍郎吕大器、武德道雷演祚。未定,而逆案阮大铖久住南都,线索在手,遂走诚意伯刘孔昭、凤阳总督马士英幕中密议之。必欲使事出于己而后可以为功。乃使其私人杨文骢,持空头笺,命其不问何王,遇先至者,即填写迎之。文骢至淮上,有破舟河下,中有一人,或曰:福王也。文骢入见,启以士英援立之意,方出私钱买酒食共饮,而风色正盛,遂开船。两昼夜而达仪真。可法犹集文武会议,已传各镇奉驾至矣。士英以七不可之书用凤督印之成案,于是可法事事受制于士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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