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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明太祖宝训 |
条件: 包含字词“光泰元年五月乙未 (1388/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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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61 ![]() | 洪武二十一年五月乙未,太平府民有兄弟相讦告者。刑部奏请罪之,太祖曰:「兄弟骨肉至亲,岂有告讦之理?此一时愚昧,或因货利,或私妻子,争长竞短,怒气相加,遂至此耳。然人心天理未尝泯灭,姑系之狱,待其忿息,善心复萌,必将自悔。」明日,刑部奏二人果哀求改过。太祖曰:「此彼之真情发见也,俱释之。」兄弟和好如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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