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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五代会要 |
条件: 包含字词“长兴三年十月 (932/11/1 - 932/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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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5 | 长兴三年十月,莱州奏:「即墨县人王及家,生芝草一本三枝,分两岐或三岐,上渐相向成片而圆,色紫,叶茎一色,其表白,高尺馀。」上命出宫中旧进芝草四本,色茎皆同。 |
《卷二十三》
15 | 三年正月敕:「今后落第举人,所司已纳家状者,次年便赴贡院就试,并免再取文解,兼下纳文解之时,不在拘三旬,但十月内到者,并与收纳。」其年十二月三十日,礼部贡院奏:「准会要,长夀二年十月十日,左拾遗刘承庆上疏曰:『伏见比年以来,天下诸州府所贡物,已至元日皆陈在御前,唯贡人独于朝堂列拜。伏请贡人至元日列在贡物之前,以备充庭之礼。』制曰:『可。』近年直至临锁院前,赴应天门外朝见。今后请令举人复赴正仗。仍缘今岁已晩,贡士未齐,欲具见到人点引,牒送四方馆,至元日,请令通事舍人一员引伸朝贺,列于贡物之前,或以人数不少,即请祗取诸科解头一人就列,其馀续到者,候齐日别令朝见。如蒙俞允,当司祗于都省点引习仪。」奉敕:「宜准元敕处分,馀宜依。」 |
17 | 清泰二年九月,礼部贡院奏:「奉长兴元年敕,进士、五经、九经、明经五科童子外,诸色科目并停。缘由有明算道举人,今欲施行。又奉长兴三年正月敕:『每落第举人,免取文解。』今后欲依元敕格,请并再取解,十月十五日到省毕,违限不收。又奉天成四年敕:『诸色举人入试前五日纳试纸,用中书印印讫,付贡院司。』缘五科所试场数极多,旋印纸锁宿内,中书往来不便,请祇用当司印。」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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