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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五代会要 |
条件: 包含字词“天赞丙戌年十二月壬寅 (927/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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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九》
2 | 天成元年十二月十九日敕:「尚书吏部侍郎裴皥所请刺史三考,方可替移,免有行送之劳,若非岁月积深,无以彰明臧否。自此到任后政绩有闻,即当就加渥泽,如或为理乖谬,不计月限。便议替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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