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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唐会要
条件: 提到“齐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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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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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元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太常卿齐抗等奏:「每年大、中、小祀都七十祭,其四立二分二,至腊上辛、吉亥等日,葢为气节也。其后寅后申后亥后丑等日,葢谓星次也。伏以气行有时刻,星位有次舎,或定用日,或定用辰,不可改移,请依旧制。其或有别祷祭,即是太卜署择日。并请准四月六日勅,废务日不用,遂为故典」。旧仪注,无日食废祭之文。元年建丑月,祠部奏曰:来年建寅月一日祈谷,祀昊天上帝。是月,司天台预奏,其日太阳亏时,礼仪使于休烈奏曰:臣谨按曾子问曰:当祭而日食,其祭也,如之何?夫子曰:接祭而已矣,牲至未杀,则废。汉初平四年正月,当祭南郊,日食又行冠礼,博士臣与八座议,以为正月元日太阳亏,而冠有裸献之礼,有金石之乐,是为闻灾不肃,见异不怵惕也。伏望下太常别择日,其二日祭太一,准礼仪,物同祠所,既縁日食,各守本司,亦望同下太常,更择日。制曰可。旧制,每嵗大中小祀凡七十九祭,皆刻定日辰,著为祀典。其与本文相当则祭,更不卜日三十四祭。准礼但言时月不定日辰,太卜署至时择日。

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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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元十四年二月,太常卿齐抗奏:「元日朝贺奏事,户部、礼部尚书、司天监奏《开元礼》,并令于横班同羣官拜讫,然后依次奏事,自后并未拜以前,先就阶上立奏,事毕随例便退,既无礼度,则有阙仪。今请依《开元》礼部、户部尚书以上,于南班再拜讫,便随上公升于阶,就东向位。立凖仪注奏事,以补旧仪」。可之。

卷八十七

28
开元二年闰二月,陕郡刺史李杰,除河南少尹、充水陆运使,至三年十二月,毕构河南尹、不带水陆运使。至天寳三年十一月,李齐物除河南尹,又带水陆运使。贞元十年二月,河南尹齐抗充河南水陆运使,至元和六年十月,勅河南水陆运使宜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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