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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续资治通鉴 |
条件: 包含字词“开宝壬申年三月甲申 (97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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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七》
46 ![]() | 先是,岭南民有逋赋者,或县吏代输,或于兼并之家假贷,则皆纳其妻子以质。甲申,知容州毋守素表其事,诏所在严禁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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