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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续资治通鉴 |
条件: 包含字词“绍兴丙辰年十二月戊午 (1137/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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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一百一十七》
132 ![]() | 戊午,诏:「自今吏部注拟知、通、守、令,并选择非老病及不曾犯赃与不缘民事被罪之人,仍申中书省审察。其注拟人脚色,关御史台;如非其人,许本台弹奏。」用中书请也。既而行宫吏部请曰:「民事犯徒已上罪人,如今诏。」自开国以来,以公私赃三等定天下之罪,至是始增民事律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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