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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索 "至和甲午年十月 (1054/11/3 - 105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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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续资治通鉴
条件: 包含字词“至和甲午年十月 (1054/11/3 - 1054/12/1)”
Total 8

卷第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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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十月辛卯朔,太白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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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辰,诏:「士庶之家尝更佣雇之人,自今毋得与主人同居亲为婚;违者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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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酉,葬温成皇后。帝御西楼,望柩以送,自制挽歌词,宰相率百官进名奉慰。知谏院范镇言:「太常议温成皇后葬礼,前谓之温成园,后谓之园陵;宰相刘沆前为监护使,后为园陵使。如闻此议皆出礼官,前日是则今日非,今日是则前日非,必有一非于是矣。古者法吏舞法,而今世礼官舞礼。若不加诘问,恐朝廷典章浸坏而不可救。乞下臣章,劾礼官前后异状,以正中外之惑。」不报。镇又请葬温成皇后罢焚瘗锦绣、珠玉以舒国用,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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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都官员外郎燕度议,川峡选人遭父母丧,须代者至,然后听去官;知制诰、同判流内铨刘敞言,此非所以全人子之孝也。辛丑,诏自今并听奔丧。敞尝建议曰:「窃见旧制官自三司副使以上及班行使臣,不论高低,遭父母丧者,例皆百日公除。孝子虽有思慕之心,逼于王命,不得遂行,此诚伤教害礼,无取于今。伏以三年之丧,通于天下。以义制恩,古人有之,自谓身在军旅、躬备金革者,不敢以私事辞王事耳;本非承平侍从之臣所当行,又非班行冗下之职所当预。习俗既久,浸以成风,其贤者则以不即人心为悲,其不肖者则以当丧墨縗为荣;以之锡类,是为伤恩,以之教民,是为忘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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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丑,辽以开泰寺铸银佛像,曲赦在京囚。
152
丙辰,以太常少卿穰人周湛为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使。湛入辞,帝谕曰:「朝廷遴选此职,不可阴致苞苴于京师。」湛惶恐对曰:「臣蒙圣训,不敢茍附权要以谋进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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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午,幸城北炮场观发炮,宴从臣,赐卫士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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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月,夏进誓表于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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