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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索 "崇宁五年七月 (1106/8/1 - 110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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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
条件: 包含字词“崇宁五年七月 (1106/8/1 - 1106/8/30)”
Total 7

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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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案:钱大昕《四史朔闰考》:是月庚寅朔。 壬辰,诏:「已降指挥当十钱行于三路,馀路以小钞换易,若能悉力遵行,不致违戾,公私俱弊,深虑内怀顾望,沮坏灭裂,有害良法。可依下项:一、小钞与钱,相为轻重,法行之初,虑民间未信,或有远慢欺弊,或奸猾强抑买卖,并觉施行。一、当十钱在京已听行用,其畿内自今行使,所有检点公据并依京法,先次申明行下;畿内纳给当十钱换小钱指挥更不施行。」《纪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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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诏曰:「学校以善风俗人伦,治则兴,乱则废,非特教养而已也。乃者亲诏有司,以月书、季考之密,退送烦劳,待养有妨,未当士心,故令考正。若罢县学,则士非里选;废学粮,则人无所养;减教授,则无师;并提举,则无总,名存实废,甚非教育之本。朕恭览熙宁诏书,以俟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施于天下,则庶几可复古矣。复乡举里选,布之天下,以追三代之隆,神考之志也。而各减废,于朕继述之孝,其可得乎!其县学、提举、官学、田粮、教授并各依旧。退送者,更展一试,特给假,许不限次数,以优士之在学者。《诗》不云乎君子能长育人材,则天下喜乐之矣?咨尔多士,宜加体意。」《纪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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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亥,诏:「近当十钱指挥可依下项:一、民间纳当十钱请钞者,访闻官司,惮于书造,止给一贯小钞,致细民难于分擘行用。应以一贯请一百文小钞;十缗以下者听从便。一、当十钱许京师与陕西、河北、河东行用;陕西不与府界连接,虑未至通快,可令郑州、西京亦许行用,并依前后条制施行。」《纪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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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诏:「已降指挥举行学制,比阅前后法令犹未备,虑失士心,或因而烦扰,有害学政,可依下项:一、天下学生既令岁贡,将来入贡,其数必多,所有辟雍,并令依旧,仍依崇宁四年十二月以前指挥施行。一、退送学生既展一年,俟之不为不久,待之不为不尽。比览科举旧法,有因赦理举,许特奏名。推恩之法;学生贡至辟雍,三试退送,未有理举推恩之文。退送之人所以患无归,学生贡至辟雍,试不中、退送者,并与理为到省举送,依例施行。」《纪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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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诏:「已降指挥当十钱给以小钞,候铸到小平钱渐次归还。可令东南钱监额外增铸小平钱封桩,以备将来给还之用。疾速措置施行。」《纪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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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子,诏:「当十钱法系御前处分,若有人怀奸乱议,阻坏已行之令者,当置典刑。」《纪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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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寅,葆真观妙先生刘混康加号葆真观妙冲和先生。《纪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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