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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索 "治平四年十二月 (1068/1/8 - 10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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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
条件: 包含字词“治平四年十二月 (1068/1/8 - 1068/2/5)”
Total 3

卷二

28
十二月案:钱大昕《朔闰考》:是月乙巳朔。 壬子,枢密院言:「西事方兴,用兵有渐,欲预戒励诸将帅凡十四条:案:文潞公集载此奏议,注云熙宁元年,是为明年事,与此异年。又《潞公集》仅十二条,此作十四条,《潞公集》所无第十三条、十四条,或《集》中误为钞夺。此文简约,今据《潞公集》所有,详注逐条下,以备参考。 一,协心讲求兵政,各务周知利害;案:《潞公集》云:将佐逐日,公共协心,讲求兵政边事,各务周知利害,蕴蓄有素,临事不惑,则鲜有败事。 二,躬亲训练士卒,令武艺习熟;案:《潞公集》云:将佐依时躬亲训练士卒,务令事业习熟,人情相谙,免仓卒误事。 三,熟知山川险夷、道路远近、敌人情伪;案:《潞公集》云:将佐须各熟知山川险易、道路远近、敌人情状,所贵用兵料敌,不失机会。 四,鉴康定用兵失策;案:《潞公集》云:将佐须熟询康定中用兵次第,鉴当日之失策,则可以致今日之得计。 五,熟议战守之兵,各有定数,兵有定将,量力应敌;案:《潞公集》云:兵分势弱,取胜必难。仰本路经略、总管熟议战守之兵,各有定数,兵有定将,量力应敌,必求全胜,无若康定中累为诱兵所陷。 六,缘边小堡,若遇大敌,并入大寨;案:《潞公集》云:沿边小堡寨,若遇大寇,不能以支吾,即检详前后,处置临时,或须并入大寨,不致落贼奸便。 七,贼寇大入,赴救牵制,毋得观望及轻举动;案:《潞公集》云:贼寇大入,更相赴救,或逐路牵制,仰细详前后指挥处置,不得至时观望不进有误大事,及不得轻有举动,致蹈败衄。 八,精选间谍,候贼动息;案:《潞公集》云:常切选得力勾当事人探候贼中事宜,如所报得实,及致官军胜捷,一依前后赏格施行。 九,详行军赏罚,仓猝易以处分;案:《潞公集》云:行军赏罚,常须检详所贵仓猝易为处置。 十,爱惜边储,毋得妄用;案:《文潞公集》云:所须财粮,常计会运司计置有备,仍须体认边储,难得丰备,不得非理妄用。 十一,机宜官常须编排检详处置;案:《文潞公集》云:经略司机宜官常须编排检详本司前后文书,务要习熟整齐,缓急处置,报应有所依据,不致差失稽迟,有误大事。 十二,机宜官不得与兵官过从结纳;案:《文潞公集》云:机宜官不得与本路兵官过从结纳及赴筵宴,有妨行遣文字。 十三,毋得冗占兵士,妨训练战守;十四,约束未尽,续条列利害以闻。」从之。《纪事本末》卷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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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戌,考课院言。《长编》卷二百九十五:嘉佑六年闰八月丁未,议州军优劣,特行赏罚。原注:云:此据治平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考课院言追附。案:原文已佚。《宋史·本纪》:治平四年十一月丁亥,令考课院详定诸州所上县令治状。据《太平治迹统类》载十一月丁亥诏旨云:考课之法所以议,群臣而核名实也。今诸路监司典群守之政,既以科别其条具为令,至于县令之职,与民尤近而未尝立法,恐非所以爱养元元之道。宜令天下州军,各上所辖县令治状优劣,合考课院以闻。又案:定县令课法在熙宁二年五月,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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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月,韩琦至长安。先是,诸将得邻帅或监司移文,即领兵入西界,纷乱无节制。琦入境,即檄诸路,非主帅命举兵者军法从事,诸将自是乃知纪律。初,薛向、贾逵等议欲留绥州,令折继世统降人守之。诏琦度其可守可弃以闻。已而西人诱杀杨定等,琦即奏贼今若此,绥州不可弃也,请从向、逵等议。案:《韩魏公家传》云:命薛向、贾逵再议之,皆谓可令折继世统降人共保绥州为便。 枢密院以诏旨诘之。案:《家传》载诏旨云:虏自来有边上,庸浅使臣及关中轻躁土人,扶挟种、薛之谋,谓因此可遂前非。况朝廷岂与犬羊蝼蚁计较尺寸之地,已令?废绥州,不计杨定之事,先后速如前诏。 琦复奏曰:案:《家传》载奏章云:西贼诱害朝廷沿边知军巡检,朝臣不接诏匣,其贺登极与贺正使人亦更不来过界,则是不复顾藉和好。朝廷因而止住岁赐,令边上常作用兵之计。既两相隔绝,即彼此各择利而求胜。朝廷今已纳其降人嵬名山以下及诸首领几万人,令在折继世不奭敌西贼,若尽拨在近悰城寨居止,不惟无地可处,兼逐首领亦未必肯于本族下人户分作两处住坐,虑人情不安,别生他变,况见有已修就绥州城池。 「及绥州川内甚有膏腴空闲地土,若令降人嵬名山与折继世等因而据之,其手下人户皆令在绥州内相近居住,各人知具产业日久,可以存活,自然并力以捍谅祚,似合机会。案:《家传》此下有云:遂指挥,不得更搬粮草以赴绥州,亦不得留禁军、厢军在彼驻札者,非是要久远费国家钱粮,争此无用之地。 盖欲以空城付之,使数万必死之兵牵制西人,常令屯守堤备,旷日持久,自当疲敝。案:《家传》此下有云:不敢并聚凶詀于别路作过,及令诸路更作困挠之策,则冀其早来请命。 今已纳其降人,得城与地而反自弃之,乃先形自弱之势也。案:《家传》此下有云:且兵主于势,自结隙以来,西人屡入屡败,其所获首级不少。我之兵势方振而遽自弱之,使彼见其形而侮慢不已。向去虽欲屈就,必益骄蹇而难合也。 况朝廷前降指挥,许以绥州城与嵬名山住坐,亦是全朝廷信约;若更厚抚继世、嵬名山,使过所望,则必各尽死力以报朝廷。是以夷狄而攻夷狄,于国用亦无所耗。万一二人者,他日不能抗而失之,亦不系国家边鄙利害,则谅祚所损,固不胜其计矣!」案:《家传》此下有云:臣谓薛向、贾逵等擘画到上件事理,委是于国家即今边计为便,可以施行,非是听用轻躁庸近邀功生事之人浅妄之说,以救全向、谔之失也。谨遣走马承受冯德诚乘传以闻,愿早赐可。 谅祚战数败,国中饥困,以琅璫铁锁锢杀杨定者,将献之求和而未行,而谅祚病死,其子秉常嗣立,乞遣使告哀。案:毕沅《通鉴考异》云:《宋史·神宗本纪》:熙宁元年三月庚辰,谅祚卒。据《夏国传》,谅祚以神宗即位之十二月殂,盖秉常于治平四年冬即位,则谅祚实治平四年卒,元年赴告之日。又案:《纪事》于明年三月甲辰,书夏国告哀使薛宗道等十三人至。 琦因奏曰:「当此变故,尤非弃州之时。愿且留数月,以观虏情,他日再许纳款,犹可为议论之端。」案:《家传》此下有云:或令别立疆界,或换易塞门旧寨,或予之拒降人之请,是时取舍,皆在朝廷。 枢密院使文彦博、吕公弼耻于中变,督促弃州如初,琦亦条陈不已。上遣入内押班王昭明斋手诏访琦利害,琦复具奏。案:《家传》载奏疏云:臣当职无状,上烦圣慈,委曲开谕,夙夜不胜愧恐。然臣始欲留绥城,令继世与降人同处者,盖以西人与朝廷隔绝之后,欲降众有地可居而因以抗贼。既西人来告谅祚之哀,则边事又有变易,朝廷下次必须许令复好,故乞留此绥城,只备数月之粮,差人防守,贵与商议时易为束缚,存得朝廷久远事势。今若朝廷以臣前议为是,即乞责令郭逵依此照管,如不系议和利,亦乞直行毁弃。 乃诏绥州如琦议。《纪事本末》卷八十三。案:《续宋编年资治通鉴》云:谅祚将以兵报复,西边皆惊,上乃以韩琦判永兴军兼陕府五路经略安抚使。琦奏曰:「薛向招诱横山,已而种谔擅取绥州;环庆李肃之领众七千,破荡族帐;泾原蔡挺又欲令环庆直趋兴、灵,肆意妄作,取怨夷狄。臣引道非难,但须禀朝廷威算。」琦寻至长安,有诏相度绥州可弃可守以闻。琦奏:「绥州不可弃,且言西贼诱害沿边知军巡检,不接诏匣,贺登极正旦人使更不过界,是不复顾藉和好。况绥州见已修就城池,若令嵬名山等据之,自然并力捍奭,谅祚万一失之,亦不系国家边鄙利害。」《宋史·吕公孺传》:神宗得绥州,遣使议守弃之便,命公孺与郭逵议,合,遂存绥州。与此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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