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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索 "大观元年三月 (1107/3/26 - 110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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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
条件: 包含字词“大观元年三月 (1107/3/26 - 110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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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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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案:钱大昕《朔闰考》:是月丁亥朔。己丑,幸金明池,赐宰相蔡京等宴。《纪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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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御笔:「比因改元,更铸大观通宝钱,当与崇宁通宝兼行,即无更改。虑致奸人乘兹改铸,造言摇众,可申明行下,俾民听毋惑。」监察御史张茂直奏:「体量得两浙路容纵私铸小平钱起于苏州,自去年六月不行使,当三钱立限令民间赴官纳换。其知州蹇序辰并不用心拘催,其本路转运副使孙虞丁等并不检点按治。」诏:「蹇序辰先次勒停,孙虞丁等并先次依訩替人例施行。」《纪事本末》卷百三十六。案:《宋史食货志》云:张茂直复言:「州县督捕加峻,私小黄钱投委江河,不敢复出。请令东南州县置木匮封键于闤闠中,听民以私钱自投,如自首法。当三、当五钱,舟船附带者,亦多弃之江河,请下诸路捞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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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诏:「书、画学并依崇宁四年十二月以前敕令式人额等,其后来裁损指挥勿行。」《纪事本末》卷三十五。案:「甲辰」,《宋史·本纪》日同,《东都事略》作「甲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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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卯,尚书省检会:「元丰中,先帝追复先王隐兵于农之意,诏人户养马法,未及广周,元佑改革,置监放牧,马不蕃息而费用不赀。今沙苑一监最号马多,本监牧地九千馀顷,草料、军兵、监官、衣粮俸给以陕西。今日物价约计用钱四十馀万贯,而灌啖、蜜药、棚井、槽屋、皮裘之费又一万馀贯,而所养只及六千匹。元符元年至二年,抛死三千九百馀匹,而马不调习,不可乘骑。以九千顷之地、四十万之费养六千馀匹而不适于用,又抛死之数如此,其利害灼然可见。见以九千顷地以三分为率,除一分瘠薄外,良田不下六千顷。以今陕西土田中价计之,每顷可直五百馀贯,若召人请地二顷养马一匹,案:《宋史刘昌祚传》云:弓箭手授田二顷,使养有马者复增给之,谓「马口分地」。 则十口之家得五百贯,地利马得,所养不至抛失,人必乐趋,公私俱获其利,可以绍述先帝隐兵于农之意。欲令永兴军路提刑司并通判同州朝奉郎张彦专一同共相度措置闻奏,候见实利。其六路新边荒田候拘括到六路亦依此施行。」从之。《纪事本末》卷百三十八。原注:此据平江府录到蔡京家残书,阙其首尾,今考按增入,因附春末更详之。案:《文献通考》卷百六十载此疏。又云:时熙河兰湟路牧马司又请兼募愿养牝马者,每牧三驹,以其二归官而一充赏。诏行之。是岁,臣僚言岷州应募养马者至万馀,于是自守贰而下递赏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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