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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索 "天会四年十一月丙子 (112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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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
条件: 包含字词“天会四年十一月丙子 (112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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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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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子,王及之同金国通和使王汭来,云案:「王汭」,《靖康纪闻》作「王芮」。 军已至西京,不复请三镇,直以画河为言;陛辞殊不逊,有「奸臣附暗主」之语。上下汹惧,即许之,且以两府二人行。案:两府二人,聂昌、耿南仲也,详见二十一日壬午。《十朝纲要》谓即冯澥、李若水,误也。冯澥、李若水奉使已于乙亥出国门矣,与此无涉。《靖康纪闻》系此于十六日,则为丁丑,较此后一日。 唐恪既书敕,何卤大骇曰:「不奉三镇之诏,而从画河之命,何也?」卤不肯书,因请罢。案:《续宋编年资治通鉴》云:何卤以坚持三镇不与金人故罢。以陈过庭为中书侍郎,孙傅为尚书右丞。然据《纪事本末》乃由于不署画河敕书,此恐误。《靖康要录》:是月十五日,何卤以资政殿学士知杭州,留领开封府事,十六日以资政殿学士提举龙泉观。陈过庭、孙傅除官亦并在十六日。是月十五日为丙子,十六日乃丁丑,与《纪事本末》正合。《东都事略》、《宋史·本纪》、薛应旗、毕沅《续通鉴》、徐乾学《后编》亦并系丁丑,议三镇在是月八日。《靖康要录》议三镇后即云朝廷从与之者,是日何卤罢中书侍郎。误。与此同议三镇时,上闻何卤言,即以足顿地曰:「当以死守社稷。」又召梅执礼等入对定议,即下诏清野。则当日竟从卤议,何至即日罢官?何卤之罢在十六日,而不在初八日,可无疑矣。《靖康纪闻》以议三镇系于十四日,亦云朝廷从与之者议,遂罢何卤中书侍郎,并以不书画河敕书,与前议三镇误合为一耳。议以三镇与金人者,范宗尹诸人。而《宋史·本纪》:是月癸酉,范宗尹以首议弃地罢。则坚持三镇之时,卤实未尝罢也。《要录》又书是月十七日何卤领开封府尹职事,二十九日卤为门下侍郎,日下供职,闰十一月一日卤授通奉大夫、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则未几即复职。 遂断诸路门桥,诸军守城至晚,诏金人已渡河,百官疾速上城。金兵由汜水关渡河。西京提刑许高,河北提刑许亢,各统兵防洛口,望风而退。京师闻之,杜门清野。《纪事本末》卷百四十五。案:《靖康要录》:是月十四日,京畿人户尽移入城。十四日乃乙亥也,与此差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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