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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索 "元佑戊辰年十一月乙丑 (10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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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检索范围: 续资治通鉴长编
条件: 包含字词“元佑戊辰年十一月乙丑 (10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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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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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丑,诏:「宰臣、执政官荫补,初遇大礼,奏本宗及异姓亲各一人,次遇大礼许奏本宗或异姓无官人授官,有官人转官循资,或陈乞差遣各一人,仍不得转入朝官。循入支掌。即应奏。承务郎、殿直以上,许换升一任,不得升入通判。其馀官应遇大礼合荫补者,初遇次遇并依旧。三遇许奏有官人,旧条应奏,两人止者,次遇止奏有官人,后遇大礼荫补,其隔间资次并凖此。即被荫白身人,未出官亡没,许以应奏有官人恩泽补奏,已致政官遇大礼合荫补者,不得过两次,宰臣、执政官给使人,应得恩例,并四分减一,三省、六曹、台省、寺监诸司吏人,四分内逐等各以三分为额,其馀分并各不减,候有阙,毎四人补三人,减至额止」。其后三省以四人补三人选不行,及馀分不减,指挥未明。诏:「今后隔间转减先补一人,次减一名,系试补者凖此。限定人数就试者,权増一倍,后减至正额日依旧,其馀分不减」。新本削去宰执给使以下」。政目:二十三日裁减。宰执遇大礼,第一次依第二次,内一名奏有官者,馀官第一、第二依旧,第三依前次遇。凖此致仕不过两次,并以元佑四年大礼为第一。宰执给使恩例,四分减一,省、台、寺监人吏四分以三分为额,馀分不减。玉牒云:减定大礼荫补二府给使思例及省台寺监诸司吏额,本纪独不书此,不晓其故。上官均奏请,已附元年八月二十六日、二年二月末。政目十二月又书是月比较入流,四年正月行。又闰十二月太皇太后云云,并绍圣元年十月十三日诏,合与此参考。韩驹云:元佑八年,诏减任子恩泽,应已经奏荐者,今嵗并停,许陈乞差遣,或转官,或循资,升任不得过通判,转官不得升朝,循资不得过支掌,惟陈乞无限,并以元佑八年为始」。按:减任子恩乃元佑三年十一月也,驹云八年,误矣。 御史中丞李常言:「臣伏见尚书吏部四选官,共三万四千馀人,入流名品几七八千数,官滥员冗,无甚于今。窃以内外阙次,固有常限,入官注拟,浩然无穷,守候差遣,须近二年,方得一阙,交承期限,复又二年有馀,投状争诉,日有数十,士检凋壊,职此之由,不澄其源,日益以甚。臣愚欲乞诏有司取入流名目,审行裁定,徼幸滥进,稍加惩革,凡身以艺能及劳效入仕,与因人授官者,有间矣,自当别为两涂,两涂之间,又当判异流品,以立条约,如此,则官虽滥,员虽冗,不难处矣。若应举及进献文字、军功告补、人吏出职之类,以艺能及劳效入仕者也,诸色奏荐之类,因人授官者也。虽然其流有清浊,所因有贵贱,诚能就其品目,比类较量,各定以年限,立为止法,则滥官冗员有时而减矣。果如所请,其效犹在,数年之后,恬不加虑,为弊滋深,茍不及此时特加裁约,异日愈难整治,近者虽降指挥,裁损执政官而下奏荐人数,然入流之冗,不止于此,非逐一讲究,各立条约,恐终未尽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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