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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索 "重熙丁丑年八月辛未 (1037/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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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检索范围: 续资治通鉴长编
条件: 包含字词“重熙丁丑年八月辛未 (1037/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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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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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未,殿前都虞候、荣州防御使石元孙为鄜延路副都署。

卷一百二十四

12
庚午,上谓宰臣张士逊曰:「帝王之明在择人。辨邪正,则天下无不治矣」。士逊对曰:「知人则哲,惟帝其难之。若选用得材,又邪正分别,尧、舜不易此道也」。 先是,盗杀其党,不自言而获者,旧止坐杖六十,时知庐州王质輙论杀之,大理寺援旧比,驳以为非是,质曰:「盗杀其徒,自首者原之,所以疑壊其党,且许之自新,此法意也。今杀人取赀,而捕获贷之,岂法意乎?」数上䟽,不报。判大理寺杜曾言:「羣盗自相屠害,初因并取其财,或以强凌弱,而罪止杖六十,故为盗者肆行剽刦,第杀其党一人,则虽就执,皆可以自免,惠养奸恶,恐非法意,请付有司议」。朝廷以方劾庐州官吏,曾不当,因事请改法,降曾知宻州,质寻亦罢庐州,监灵仙观。质监灵仙在十二月辛未。然论者以曾质所言为得曾雷泽人,尧臣子也,为吏号知法,尝言:「国朝因唐大中制,故杀人,虽已伤未死,已死更生,皆论如已杀。夫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先王不易之典律,惟谋杀已伤则绞,盖甚其处心积虑,隂致贼害尔,至于故杀,初无杀意,须其已死,乃有杀名,苟无伤名而用杀法,则与谋杀孰辨?自大中之制行,不知杀,几何人矣!请格勿用」。又言:「近世赦令,杀人已伤未死者,皆得原减,非律意。请伤者,从律保辜法,死限内者,论如已杀,勿赦」。皆著为令」。 知原州、六宅使郭志髙请部内募置弓箭手五千人,从之。辛未,府州都孔目官、勾当府谷县折谏为三班借职。州境皆党项部落故事,但以孔目官主县事,教练使为狱官。时知州折继宣所为多不法,谏又倚以为奸,转运使奏其事,朝廷不欲推罪,而补之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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