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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索 "绍兴二十一年十月甲午 (1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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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宋史全文
条件: 包含字词“绍兴二十一年十月甲午 (1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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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全文卷二十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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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十月甲戌,上幸清河郡王张俊第。壬午,制拜俊太师。癸未,秦桧奏临安给匄者钱米,自岁十一月为始。上曰:『此事所济甚大。苦寒之时,贫者遂得以活也。』普安郡王时在藩邸,每遇天寒雨雪淹久,都下居民有甚贫而无所得食者,必命辍俸米以赈之,岁以为常。甲午,王伯淮知临江军代还,言:『清江县有苗税钱四十馀贯、苗米四百馀硕,人烟田产并在筠州高安县上。顷苗税在经界法谓之窎佃,在乡村谓之包套。未经界之前尚可追理,经界既定,两县名随产经量,承认本乡元额税苗,则清江有税无田,高安有田无税。又两县一时结局,清江不免以无田之税增均于元额之田,高安即以无税之田减均于元额之税,是高安得偏轻之利,清江得偏重之害矣。望下诸路究实改正。』诏委本路转运判官卢奎。先是,淳化中,建筠州之潇滩镇为郡,割高安之两乡以隶之,繇是有交乡窎佃之弊。左中奉大夫王居正卒。秦桧之初相也,居正时为修注,尝白上以桧作相前所言皆不雠,桧憾之。及桧专国,居正畏祸,屏居常州,时事一不挂口。桧犹夺其职,奉祠十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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