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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索 "淳熙元年十二月甲子 (1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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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宋史全文
条件: 包含字词“淳熙元年十二月甲子 (11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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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全文卷二十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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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甲子,诏临安府盐官县三乡旱伤,可减放苗租等六千三百八十石。先是,本乡人告旱伤,本府差察推方杰减放,止一千六百一十石。漕司委准备差遣方伯达同本府粮料院钱阅、知县李宗文再同检视,合放上件。诏方杰展二年磨勘。丁卯,诏前军与中军各带甲射射争赏,内弓箭手以六十步,每人射八箭,要及五分;亲弩手以一百步,每人射六箭。前军以十三日,中军以十四日,并射射铁垛帘赴内教。是月,修吏部七司法。参政龚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则当量人才以擢用,在铨部则宜守成法以差注。盖法者一定不易,如规矩权衡,不可私以方圆轻重也。夫法本无弊,而例实败之。法者,公天下而为之者也;例则因人而立,以坏天下之公者也。昔者之患,在于用例破法;而比者之患,在于因例立法。今吏部七司法者,自晏敦复裁定,有司守之以从事,可以无弊。缘臣僚申明冲改,前后不一,率多出私意,徇人情。向者陛下深知其弊,尝加戒敕,毋得用例破条,然有司巧于傅会,多作条目,于是率修立成法矣。臣谓用例破法者其害浅,因例立法者其害大。宜诏有司讲求本末,将新旧法相与参考,旧法非大有所抵牾者弗可轻去,新立条制凡涉宽纵,于旧法有违者,一切刊正,庶几国家成法简易明白,可以遵守。』从之。是岁,淮南复分为东、西路。皇子判宁国府魏王恺徙判明州,治二十岁,有惠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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