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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索 "熙宁五年 (1072/1/23 - 1073/2/9)"
檢索內容:
检索范围: 宋史纪事本末
条件: 包含字词“熙宁五年 (1072/1/23 - 10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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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七王安石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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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春正月己亥,置京城逻卒,察谤时政者,收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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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富弼致仕。弼至汝州两月,即上言「新法臣所不晓,不可以治郡,愿归洛养疾」许之。遂请老,复授司空、武宁节度使,致仕。弼虽家居,朝廷有大利害,知无不言。帝虽不尽用,而眷礼不衰。尝因王安石有所建明,帝却之曰「富弼手疏称老臣无所告诉,但仰屋窃叹者,即当至矣」其敬之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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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午,行市易法,六市易司皆隶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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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五月丙午,行保甲养马法,诏开封府界诸县保甲,愿牧马者听。仍令以陕西所市马选给之。诏曾布等上其条约,凡陕西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户一匹,物力高,愿养二匹者听。皆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其值,令自市。先行于开封府及陕西五路。府界无过三千匹,五路无过五千匹。袭逐盗贼外,乘越三百里者有禁。岁一阅其肥瘠,死病者补偿。在府界者,免体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给以钱布。在五路者,岁免折变、缘纳钱。三等以上十户为一保,四等以下十户为一社,以待病毙逋偿者。保户马死,保户独偿。社户马死,社户半偿之。其后遂遍行于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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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甲辰,颁方田均税法。帝患田赋不均,诏司农重定方田及均税法,颁之天下。方田之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其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之法,县各以其租额税数为限,旧尝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用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凡越额增数,皆禁。若瘠卤、不毛及众所食利山林、陂塘、沟路、坟墓,皆不立税。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令既具,乃以巨野县尉王曼为指教官,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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