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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索 "元佑四年四月 (1089/5/13 - 108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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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宋史纪事本末
条件: 包含字词“元佑四年四月 (1089/5/13 - 108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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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八学校科举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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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夏四月戊午,分经义、诗赋为两科试士,罢明法科。尚书省请复诗赋,与经义兼行,解经通用先儒传、注及已说。又言「旧明法最为下科,今中者即除司法,叙名反在及第进士上,非是」乃诏立经义、诗赋两科,罢试律义。凡诗赋进士,于《易》、《书》、《诗》、《周礼》、《礼记》、《春秋》、《左传》内,听习一经。初试本经义一道,《论》、《孟》义各一道,次试赋及律诗各一首,次试论一首,末试子史、时务策二道,凡四场。其经义进士,须习两经,以《诗》、《礼记》、《周礼》、《春秋》为大经,《书》、《易》、《公羊》、《榖梁》、《仪礼》为中经,愿习二大经者听,不得偏占两中经。初试本经义三道,《论语》义一道,《孟子》义一道,次试论、策,亦四场。两科通定高下,而取解额中分之。各占其半。专经者以经义定取舍,兼诗赋者以诗赋为去留,其名次高下,则于策、论参之。自复诗赋,士多乡习,而专经者十无二三矣。初,司马光言「取士之道,当先德行,后文学。就文学言之,经学又当先于词章。神宗专用经义、论、策取士,此乃复先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欲盖先儒,令天下师生讲解。至于律令,皆当官所须,使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习为刻薄,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至是,遂罢明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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