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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资治通鉴 |
条件: 包含字词“开元丙子年十月 (676/11/11 - 676/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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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二·唐纪十八 高宗咸亨二年至四年 上元元年至二年 仪凤元年至三年 调露元年 永隆元年 开耀元年》
79 | 秋八月乙未,吐蕃寇叠州。 |
83 | 冬十月,车驾还京师。还,从宣翻,又音如字。 |
84 | 丁酉,祫享太庙,用太学博士史璨议,禘后三年而祫,祫后二年而禘。欧阳修曰:禘祫,大祭也。祫以昭穆合食于太祖,而禘以审谛其尊卑,此禘祫之义。而为礼者失之,至于年数不同,祖宗失位,议者莫知所从。礼曰: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传曰:五年再殷祭。高宗上元三年十月当祫,而有司议其年数。史璨等议,以为新君丧毕而祫,明年而禘,自是之后,五年而再祭。盖后禘去前禘五年,而祫常在禘后三年,禘常在祫后二年。鲁宣公八年,禘僖公,盖三年丧毕而祫,明年而禘,至八年而再禘。昭公二十年禘,至二十五年又禘,此可知也。时以其言有经据,遂从之。唐制:国子博士,正五品上,掌教文武官二品已上、国公子孙二品已上曾孙为生者。太学博士,正六品上,掌教文武官五品已上,郡县公子孙、从三品曾孙之为生者。祫,胡夹翻。璨,仓按翻。禘,大计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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