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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索 "高丽仁宗十四年八月戊戌 (113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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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检索范围: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条件: 包含字词“高丽仁宗十四年八月戊戌 (113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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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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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右廸功郎、权滁州军事判官林珦特改右承务郎,以荐对也。 权户部侍郎王俣言:「近年以来,诸路监司被受朝省指挥,玩习太甚,恬不为意,且以事干财用者言之,有坐待措置而逾年不报者,移用钱数是也。有逐季比较而全年不开具者,住卖钱数是也。有责令桩管而二年不具数者,上供钱物是也。有许令蠲减而二年不核,寔者逃阁之数是也。至于税场增分酒务立额,擅使献纳钱抛失纲运米,如此之类,不可殚数,虽省部举催他司究治,邻路取勘,终无结絶,大抵或欲欺隐钱物,或欲庇䕶官司,或欲迁延嵗月,或出于懈慢,或出于无术,故顽者付之以不报,黠者虽报而不尽,其视符命盖蔑如也。欲望明诏大臣,应诸路监司废弛卤莽乖谬、出限违欠等事,令六曹类聚,申尚书省,委官看详,择其尤甚者显责一二。自馀严立之期,尚或稽违,必罚无赦,庶几少儆外服,以称陛下孜孜图治之意」。诏:「如所奏,每季类聚申尚书省,委左右司看详,将稽滞最多去处取㫖,重行黜责。 枢宻院检详诸房文字王廸言:「道州丁米一丁,有出四斗者,脚乗之,费不与。臣闻闽、广之间,往往有不举子之风,以成丁之后,还为家害,故法虽设而莫能禁。愿诏有司讲求诸路丁钱丁米之数,随田税带纳,非小补也」。乃命诸路漕司具本路有无丁钱、丁米及如何催理,申尚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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