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acebook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Twitter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新浪微博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豆瓣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 维基
简体字版
-> -> 检索 "绍兴二十一年十月甲午 (1151/12/7)"
该资料的标点符号由人工智能制作。此过程难免引入错误;若遇到标点错误,敬请自行修改。
檢索內容:
检索范围: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条件: 包含字词“绍兴二十一年十月甲午 (1151/12/7)”
Total 1

卷一百六十二

80
甲午,宰执进呈大理正张面对,乞禁止州县,差公皂下乡州用木匣,递送文书下县,县令承帖人付之乡村。上曰:「朕顷在河朔,亲见此弊,宜申严旧法禁止」。 右朝请大夫王伯淮知临江军,代还,言:「清江县有苖税钱四十馀贯、苖米四百馀石,人烟田産并在筠州高安县上项。苖税在经界法,谓之窵佃在乡村,谓之包套,未经界之前,尚可追理,经界既定,两县各随産经量承认本乡元额税苖,则清江有税,无田、高安有田无税,又两县一时结局清江,不免以无田之税增均于元额之田,高安即以无税之田减均于元额之税,是高安得偏轻之利,清江得偏重之害矣!望下本路究实改正」。诏委本路转运判官卢奎。先是,淳化中,建筠州之潇滩镇为郡,割高安之两乡以𨽻之,繇是有交乡窵佃之弊。伯淮,资深子。奎,邵武人也。

喜欢我们的网站请支持我们的发展网站的设计与内容(c)版权2006-2024如果您想引用本网站上的内容,请同时加上至本站的链接:https://ctext.org/zhs。请注意:严禁使用自动下载软体下载本网站的大量网页,违者自动封锁,不另行通知。沪ICP备09015720号-3若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此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