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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索 "大定十七年二月甲午 (115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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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
条件: 包含字词“大定十七年二月甲午 (115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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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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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国子司业兼崇政殿说书王大寳言:「窃见江南诸州有月桩钱,而县吏因仍为奸,有折帛钱而下户赔补,为患月桩钱者,科拨不均,名目无定,胥吏缘此以科麴引催积欠、抑卖官纸、私行赏罚四事为名,刻剥良民,追呼旁午,其弊为甚。折帛钱者,艰难之初,物价踊贵,令下户折纳,务以优之也。今市价每匹不过四贯,乃令下户増纳六贯,望委诸路监司核实月桩名色,立为定额,如有不足者,审度均定,不得假名目以恣率敛,及折帛钱,量与裁减,以恤下户,庶几和气旁浃至治,格于神明矣」。上览奏,谓执政曰:「大寳所论,可令户部看详」。上因言:「大寳近又请放度牒,殊未晓朕意,人多以鬻度牒为利,亦以延人主寿为言,朕谓人主但当事合天心,而仁及生民,自然享国长乆,如髙、齐、萧、粱奉佛,皆无益也。僧徒不耕而食,不蚕而衣,无父子君臣之礼,以死生祸福,恐无知之民竭民财以兴建塔庙,蠹民伤教,莫此为甚,岂宜广也?」辅臣皆称善。 左朝请大夫、直秘阁辛次膺知婺州,北使张通古之议和也,次膺提㸃荆湖南路刑狱,上疏言:「父之讐不与共天,兄弟之讐不反,兵岂有降,万乗之尊屈已称藩者乎?书奏不报,即奉祠,及金人败盟,次膺有故人将漕湖北者,拟寄居鄂渚而依焉,岳飞时为宣抚使,待遇甚厚,既而延入小阁,尽出所被,宸翰具言上眷之渥,且执次膺手曰:「前日梦为棘寺,逮对狱,狱吏曰辛中丞被㫖推勘,飞方惧不敢告人,而公适至,公自谏官补外,他日必为独坐,飞或不幸下狱,愿公救之,次膺悚然不知所对,既归,语兄弟曰:飞握重兵,昧保身之䇿,祸将作矣!飞厚赆其行,次膺不受,遂入鄱阳寓居宫祠,岁满,不复再请,阅十一年,忍穷如铁石,上始亲政,即除知绍兴府,未上,㑹魏良臣出镇,于是改命。次膺奉祠及过鄂州,当在绍兴十年、九年之间,不得其本月日,且附此,当求他书参考。 左承议郎、通判泰州朱冠卿提举淮南东路常平茶盐公事。冠卿,华亭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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