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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范围: (万历)大明会典 |
条件: 包含字词“昌符七年 (1383/2/3 - 1384/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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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卷之六》
93 | 凡封赠次数。洪武十六年奏准、正从四品。封赠一次 |
《大明会典卷之十二》
136 | 凡远方官考满。洪武十六年奏准、两广所属有司官、地有瘴疠者、俱以三年升调。虽系两广而无瘴疠者、仍以九年为满。福建汀漳二府、湖广郴州、江西龙南安远二县、地亦瘴疠、一体三年升调 |
《大明会典卷之六十》
10 | 洪武十六年定 |
《大明会典卷之七十七》
6 | 凡岁贡额数。洪武十六年奏准、天下府州县学、自明年为始、岁贡生员各一人 |
56 | 凡期限。洪武十六年奏准、天下岁贡生员、俱限正月至京 |
62 | 凡考试。洪武十六年定、岁贡生员至京、从翰林院试经义四书义各一道、判语一条。中式者入国子监。不中者罚充吏 |
《大明会典卷之九十七》
548 | 皇后丧、内朝贺祭祀等礼、洪武十六年正旦、以 |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五》
1 | 洪武十六年、其国王殊旦麻勒兀达朌、遣使奉金叶表来贡 |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八》
1 | 洪武十六年、置长河西等处军民安抚使司。每年一贡。给与勘合、于四川比号、雅州入境。每贡止许五六十人、多不过一百人。方物该守关官员辨验、申送都布按三司、审实起送。后改升宣慰司。弘治以来、人数渐多。嘉靖二年、题用弘治以前例、不许过一千人。隆庆□年、定三年一贡、每贡一千人、内五百人全赏、五百人减赏、于全赏内起送八人赴京。馀留边听赏 |
43 | 凡勘合号簿。洪武十六年、始给暹罗国。以后渐及诸国。每国勘合二百道、号簿四扇。如暹罗国暹字号勘合一百道、及暹罗字号底簿各一扇、俱送 |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十》
39 | 洪武十六年令、在京文武官吏人等、正旦元宵节钱、支与胡椒、斤两不等 |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十一》
16 | 琉球国。洪武十六年、赐国王文绮等物。山南王亦如之。后赐中山王、山南王、山北王、紵丝纱罗冠服。王妃、紵丝罗。王侄王相寨官、绢公服。后又回赐国王、锦四段、紵丝罗各六疋、纱八疋。王妃、锦二段、紵丝纱各四疋 |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四十八》
3 | 凡佥编夫役。洪武十六年、令佥苏、松、嘉、湖四府、民占田四十顷之上者、出上马一匹。三十顷之上、出中马一匹。二十顷之上、出下马一匹 |
《大明会典卷之二百二十》
135 | 洪武十六年令、监生入监三年、有父母者、照地远近、定限归省。其欲搬取家小、及成婚者、亦如之。俱不许过限。父母丧、照例丁忧。如同居伯叔兄长丧、而无子者、亦许立限奔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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