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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不 可 以 無 其 序 苟 失 其 序 於 毫 末 坡 間 則 為 廢 | 則 以 謂 是 集 義 所 生 非 義 襲 而 取 之 也 蓋 謂 其 蟻 | 故 孟 子 論 浩 然 之 氣 至 大 至 剛 而 其 所 以 善 琴 者 | 不 修 蓋 人 之 學 其 道 之 必 有 其 術 不 可 驟 而 致 也 | 學 曰 不 陵 節 而 施 之 謂 孫 雜 施 而 不 孫 則 壤 亂 而 | 趨 於 皇 極 之 道 而 不 可 以 為 君 之 事 也 學 記 之 論 | 其 設 中 以 王 教 之 事 也 故 無 偏 無 陂 以 下 乃 民 之 | 之 本 者 則 於 五 事 既 詳 言 之 矣 此 皇 極 之 所 陳 皆 | 也 業 人 君 所 以 正 一江 誠 意 以 脩 其 身 而 建 為 皇 極 | 趨 於 大 中 至 王 之 城 雨 非 人 君 所 以 建 皇 極 之 本 | 故 自 無 偏 亂 陂 至 歸 其 有 極 皆 民 之 取 正 於 君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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