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旰 息 眼 紅 剌 | 官 本 之 股 亦 以 五 十 兩 為 股 接 股 境 給 股 累 路 未 成 不 計 | 第 一 十 節 | 之 股 辦 法 如 下 | 凡 以 官 欺 及 地 方 公 款 撥 入 公 可 作 為 股 本 者 即 作 為 官 本 | 第 一 十 九 節 | 官 本 之 股 第 五 | 之 事 | 後 所 得 息 銀 紅 利 發 交 該 醜 州 縣 官 紳 專 辨 該 處 民 間 公 益 | 垣 給 股 襄 以 為 該 廳 州 縣 民 間 公 股 路 未 成 不 計 風 路 成 之 | 此 項 糧 捐 仍 照 鹽 捐 章 程 作 為 民 捐 分 別 何 廳 州 縣 捐 若 干 | 第 一 十 八 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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