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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桑 得 穀 輿 原 積 相 減 雖 為 省 去 長 廣 | 宣 方 體 積 得 次 商 數 即 併 初 商 數 旬 桑 | 廊 丈 日 尺 也 叫 法 止 用 因 方 釐 面 積 除 | 判 翼 原 積 符 合 相 滅 恰 晝 即 定 立 方 邊 為 | 六 | 丘士 一 例 斗 尺 曰 柔 再 桑 得 一 丈 七 百 門 十 八 尺 | 一父 一 例 尺 書 於 方 積 八 尺 之 上 合 初 商 為 更 | 宴 百 尸 十 八 尺 足 白 尺 則 定 次 商 為 門 | 高 積 即 以 二 方 廣 面 積 鬥 百 尺 除 方 積 | 言 尺 一 困 之 得 三 百 尺 為 次 商 一 方 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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