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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籌辦夷務始末選輯卷二

《2-籌辦夷務始末選輯卷二》[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1 簦橢琳憬∏卜⒒毓還д圩轡牛銎硎ゼ隆�
2 竊查本年八月初九日據廈防同知升寶詳:准澎湖通判蔣鏞移稱:六月十七日,據閩縣船戶金福全船內出海吳大發呈報該船由呂宋國■〈口一〉咾𠯫夷港裝貨,回棹遭風,收泊澎湖媽宮口;稟請查驗。隨會營親詣該船,驗系由廈防廳會同閩海關給發護照,前往呂宋國■〈口一〉咾𠯫貿易;內夷人七名,據出海吳大發供系日本難夷,經■〈口一〉咾𠯫番官給與船價,托令搭至內地轉回本國。該難夷內有略識漢字者,自寫七人姓名;並懇請遣發回國等情。相應將該難夷七名,派撥兵役移送查收訊辦。經該廳升寶訊據該難夷自寫親供,與澎湖廳來文無異。委員護送來省,經臣批司飭發福防同知督同閩、侯二縣譯訊供情詳辦去後。
3 茲據藩司惠顯、臬司魏元烺會詳:『據署福防同知張騰督同署閩縣陸我嵩、侯官縣袁鴻詳稱:閩省並無通曉日本國夷語之人;惟該難夷內有略識漢字者,遂令書寫口詞。
4 據稱一名清佑,年三十三歲;一名蒼松,年三十八歲;一名喜太,年二十四歲;一名營佑,年二十二歲;一名未祉,年二十五歲;一名長吉,年三十五歲;一名■〈雨上錫〉松,年二十七歲:俱日本國奧州人,在黑澤屋六之助船上,往本國武州生理。同船十二人在奧州載米、豆、布、魚往武州生理,因遇颶風漂至呂宋國■〈口一〉咾𠯫地方,船隻擊碎;經■〈口一〉咾𠯫番官撈救得生。歷今五載,困苦萬狀,船伙內平之丞、久兵衛、人助、伊勢作、右衛門等五名,先後身故;屢次求番官資送回國,總未遇有便船可以附載。今年有廈門金福全商船到彼生理,番官將我等送到船上搭至內地轉回本國。詢其既經該國番官代搭船只附送內地,何以並無該國執照呈驗?又據寫夷人不知定例,是以未有執照等語。又訊據出海吳大發供稱:於上年請有護照,赴呂宋國■〈口一〉咾𠯫貿易;回棹之時,有日本國難夷七人,經該處夷官給與船價番銀六十圓,囑其搭至內地轉遣回國。緣向來商船往外夷貿易,止在內地地方官衙門呈請給照;回棹進口之時,即照將原照呈繳挂驗。此次因見該難夷等飄泊無歸,苦求攜帶,是以搭載回閩;已於到口時,照向例呈報等語。請將該難夷等照例遣回國』等情前來。臣查日本國難夷清佑等,既據該廳訊明實因在洋遭風漂至呂宋國■〈口一〉咾𠯫地方,經該國夷官搭載金福全商船到閩,自應照例撫恤,給予口糧。惟閩省並無該國貿易船只可以附搭回國,查日本與浙江相近,向來日本國難夷到閩,俱送往浙江省附搭往販東洋船只配載回國;應將該難夷清佑等七名派撥員弁兵役由陸路逐程獲送至浙江省交收,遇有乍浦往販東洋船隻,附搭回國。一面移行經過各營、縣護送前進,俾免失所,以仰副聖主懷柔遠人之至意。至出海吳大發附塔難夷清佑等七人回至內地,並未向該夷官取照,實緣商愚不諳定例。且於到口時,業經報明請驗,尚無偷渡情弊;應請免其治罪。
5 除咨明戶,禮二部莊咨會浙江撫臣照例辦理遣發回國外,所有撫恤日本國難夷循例辦理緣由,臣謹會同閩浙總督臣趙慎畛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謹奏。
6 道光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7 道光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奉朱批:『轉行遵照。欽此』。
8 --見「清道光朝外交史料」第二冊八~九頁。
9 浙江巡撫程含章奏護送日本難夷至浦並照例撫恤資遣回國各情形片
10 浙江巡撫程含章奏護送日本難夷至浦並照例撫恤資遣回國各情形片道光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11 再,臣接准福建撫臣來咨:『閩縣船戶金福全由呂宋國回棹,搭載日本難夷清佑等七名至閩,奏明派撥員弁護送赴浙』等因;當即行司轉飭沿途經過各營、縣逐程護送至平湖縣乍浦海口,妥為安頓,照例撫恤;遇有東洋辦銅商船出口,搭載回國去後。茲據平湖縣胡述文詳:『據准前途各縣、營於十月十五日將該難夷清佑等七名隨身衣履木箱護送到浦,當經照例撫恤,賃屋安頓;今有官商王宇安、又額商揚嗣亨前往東洋辦銅,即將該難夷清佑等七名分船附載,與船價並口糧鹽菜、銀米,於十一月十八日二十四日出口』等情;由布政司繼昌具詳請奏前來。臣謹附片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謹奏。
12 道光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13 道光六年正月初九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14 --見道光朝「清代外交史料」第二冊一七頁。
15 附錄二
16 台灣壯勇拆搶教堂殺死教民案
17 台灣壯勇拆搶教堂殺死教民案
18 英欽差阿禮國請飭台灣地方官查辦壯勇等擾害教士一案照會
19 英欽差阿禮國請行知閩浙總督速派大員前往台灣將擾害救士案辦結照會
20 英欽差阿禮國照複並未令吉領事在台灣開仗照會
21 英欽差阿禮國照複吉領事因台灣居民擾害英民調取兵船占踞安平之詳細情形照會
22 英欽差阿禮國請飭台灣地方官查辦壯勇等擾害教士一案照會
23 英欽差阿禮國請飭台灣地方官查辦壯勇等擾害教士一案照會同治七年八月十七日
24 大英欽差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大臣阿,為照會事。
25 近准台灣府打鼓地方署領事官詳報,並附馬傳教士稟稿一件。查據詳報內稱:『該處現有壯勇並本地匪民滋擾地方,兼擾害傳教之處更多;該處地方官不但不將滋擾勇匪責懲,即將來遇有此等事故,亦恐不為管理』等情。又據傳教士稟稱:三年前,伊等在台灣府通商口岸傳教;該教士等不能在城內置買住房,皆系地方官暗中阻撓,後來明有實據。因此,在城外租賃民房居住,與百姓施藥治病。傳教未久,該教士到街行走,該處匪民見即拋石;且告知該房主人:如容傳教人居住,即將房主毆打。該匪民不但時常毀辱,且於各處粘貼字帖,聲稱傳教人專好殺人、刨挖墳墓,房中且藏死尸等語。該教士當即稟請領事官雅勛、行知地方官出示曉諭,戒飭匪民不可似此造言擾害。雖經地方官允准,並未出示。該匪民等仍前滋擾,地方官毫無禁戒。未幾,匪民等竟將禮拜堂糟踏;該處知縣反限傳教士三日內搬離此地,不然不能保護等語。該教士無奈,祗得搬移。然條約內台灣府乃系應住之地,雖經領事官屢次詳細照會,地方官仍不准搬回居住。傳教士因在打鼓住至年半以後,在鳳山縣埤頭城地方買房建蓋禮拜堂後,未過十餘日,忽有壯勇帶同衙役等用木石將後門撞開,將堂內新做板凳等物搶去。且該壯匪等姓名人人皆知,乃伊等公然白晝搶奪,毫無避諱。經打鼓署領事官雅將該匪等姓名照知地方官,請緝責懲;並未將該壯匪等懲辦,亦未將搶去板凳等物追還。此事絲毫未曾辦理;至本年三月間,更有糟踏已甚之事。具稟時,此時尚未完結。因三月十九日有傳教華人高長赴禮拜堂,行至埤頭街市,見有一瘋婦並多人,皆聲言如婦系傳教人與伊檳榔茶吃,以致如此。有一壯勇問高長是天主教人否?高長答云:『不是天主教,是耶穌教人』。壯勇一聞此言,遂將高長群毆甚重;高長逃入鄰近房屋,複將高長拉出毆打,搶去衣服,又逃入附近官衙。若非逃入官衙,該壯勇等必將高長毆死。該衙門官員詢問此案,該壯勇供稱:瘋婦系傳教高長與伊食物,令其如此,方易從耶穌之教。而高長與瘋婦並不認識,該瘋婦亦從無到禮拜堂去過。且瘋婦云:『並無可告高長之事』。雖然如此,而該官反將高長收禁。該壯勇等旋持刀械闖入禮拜堂,將住房內什物、書本、鋪蓋、衣箱、藥料、醫病器具等件全行搶去。次日,將房屋拆毀,磚瓦、木料搶劫一空。又將奉耶穌教之華人陳齊家中物件搶去,並將伊妻暨伊兒婦剝去外衣,在街凌辱。又有幫同傳教二人逃跑,該壯勇等追至十里之遠,捉獲一人,毆傷甚重。在埤頭城外居住奉教之人,見有許多官人並匪民等,俱極驚恐;因赴打鼓,意求保護。又於四月十一日,有華人莊清風路過埤頭西北十五里左營地方,遇有多人皆云伊系耶穌教人,常以藥毒人。該莊清風驚避入舉人家內,該舉人情願保護莊清風;眾人不從,竟行闖入,將莊清風拉出,用刀石擊刺致死。雖將該壯勇匪民等姓名報知埤頭城並台灣府地方官,均未攔阻,究辦治罪。所有欺辱耶穌教人,皆系壯勇、官人率同匪民擾害;因官不責辦,該勇等遇有奉教人,仍前凌辱。至殺害莊清風一節,因官並不緝拏勇匪等人,以至奉教人等在該處居住者不敢出門、逃跑者不敢回家。再,所住房屋均被匪民拆毀,受教等人無處棲止,傳教士一概皆須費資養贍。至高長毫無犯法、亦無人控告,乃監禁至五十日之久;迭經領事官重言照請釋放在案。再,所拆禮拜堂共計工料洋銀三百元、堂內家具等件共計洋銀四百六十二元,曾經開單將價值若干告知領事官。今複稟請本大臣詳查辦理,並請保護;不然該處地方官以後永不公平辦理。至該處百姓,從無擾害之處;所擾害者,皆系壯勇、匪民等所為。地官既不究辦,顯系縱容凌辱;因此稟請本大臣速為酌辦等語。又據署領事官稟稱:『雖將擾害之壯勇等姓名二十餘名開寫照會地方官,迄今並無拏獲一名。在京王大臣若不嚴飭台灣地方官認真究辦懲治該勇匪等,並此後遇有干涉傳教無論何事亦不秉公辦理,不特傳教人不得安生,且與該處居住洋人性命亦大有關系』等因。
26 本大臣查三年以來,台灣地方官辦理傳教、受教各事,與條約迥不相符。不但不為保護,且縱容勇匪等任意滋擾,毫不戒飭懲責。且擾害之人,實非該處本地居民,該勇匪等皆系與衙門公人表裏為害。若地方官實意嚴行禁止,過此等匪徒,焉有不重懲之理!似此情形,顯系地方官縱容擾害。雖經領事官勛嘉、雅任屢次咨請認真按約辦理,而地方官毫無舉動。貴親王暨列位大臣若不嚴飭,該處地方官必不秉公辦理,亦必不賠補拆毀房屋、搶去家具銀兩。至殺死人命,尤屬可惡!況莊清風向系奉公守法之人,毫不為匪。為此照請貴親王嚴飭台灣地官,務將凶犯拏獲,從嚴懲治;並將拆搶禮拜堂房屋、家具按價賠補洋銀七百六十二元,仍須將拆屋等匪懲責,幸勿遲延。且尤須嚴飭地方官,此後不可仍前疲玩。為此,即希貴親王查照可也。須照會者。
27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一千八百六十八年十月初二日戊辰年八月十七日
28 英欽差阿禮國請行知閩浙總督速派大員前往台灣將擾害救士案辦結照會
29 英欽差阿禮國請行知閩浙總督速派大員前往台灣將擾害救士案辦結照會同治七年九月十四日
30 大英欽差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大臣阿,為續行照會事。
31 台灣府傳教士被百姓擾亂一案,近又據台灣署領事官吉稟稱:『八月初五日照會鳳山縣,於初六日進縣;該縣覆稱斷不接見等語』。並稱『風聞紛紛,傳說於進縣必經之要路均有百姓攜帶兵器在彼埋伏。後經詳細查訪,果有此事』。本大臣查閱之下,殊為不快。英國商民按照條約在台灣府地方居住,本系應得之益;而且性命亦關緊要。故本國水師提督現已派令兵船,協同領事官隨時保護本國商民人等性命,並隨時保護該商民等能獲應得之益。再,本任台灣府領事官郇曾經差往別處辦理事件,現已飭該員迅回本任;即須切懇貴親王火速行知閩浙總督趕緊揀派能事大員前往台灣府,會同郇領事速將此等繁雜之事查辦清結,以敦和誼,是為至要。為此,照會貴親王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一千八百六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戊辰年九月十四日
32 英欽差阿禮國照複並未令吉領事在台灣開仗照會
33 英欽差阿禮國照複並未令吉領事在台灣開仗照會同治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34 大英欽差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大臣阿,為照覆事。
35 同治七年十二月初四日,接准貴親王來文,閱悉一切。案據閩浙總督英、福建巡撫卞所奏各節,本大臣不意現在尚未據有台灣領事官將一切情形詳細稟報,以便本大臣將一切案情知照貴親王。迄今惟據有吉領事稟報一件,內稱有興泉永道曾憲德渡台會同該領事會辦,已有議結案件。本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前案內各情,亦祗略言大概。故現在僅將接閱等情,先行照覆。台灣案內情形,吉領事曾經稟稱趁便即行稟報,現仍未據詳細稟報;是以不能與貴親王一一辯論。惟僅能知照貴署:本大臣並未令吉領事在該處開仗。倘該領事在該處擅自逞兵,本大臣自應惟該領事是問。至輕動干戈、殺傷性命一節,本大臣亦深為不忍。其確情果與閩浙總督英、福建巡撫卞所奏相同,本大臣亦必將該領事暨洋將責處。其洋將索去之洋銀,除系領事官所取地方官賠補英民虧累之款外,無論稱系賠補經費以及因有別項情節,本大臣必為辦理退還。
36 再,該吉署領事官,本大臣令其解任業經兩月;並令本任台灣領事官郇即行回任,大約現在早經到台。且並行咨請本國水師提督派令大員總管兵船,前赴台灣會同郇領事官與地方官將各案妥速辦理。所惜者,惟自京抵台傳遞來往文件路途遼遠,在路難免耽延,亦不能定傳遞一定時日;而台灣彼此爭鬥為日甚久,勢必釀為巨案。故本大臣飭令郇領事回任,並咨請水師提督派令大員總管兵船會同郇領事之辦法,以至未能趕及該處滋事之時。至本大臣與貴親王何等相願兩國永敦和好,一切交涉事件何等相願秉公辦理,彼此交相倚賴;乃閩省督、撫以及台灣地方官不能體察本大臣與貴親王和衷商辦之意,或系明知不欲奉行,故該處難免有此滋事之舉。況英民在台灣所受冤抑,並非一朝一夕之事;數年之間,多有此等情形。若地方官早經代為伸理,現必無此等爭鬥殺傷巨案。
37 所有台灣地方滋事詳細情形,除俟該處領事官詳報到日再行照會貴親王查照,並按照條約酌辦外,理合先行照覆。須至照會者。
38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39 一千八百六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戊辰年十二月十六日
40 英欽差阿禮國照複吉領事因台灣居民擾害英民調取兵船占踞安平之詳細情形照會
41 英欽差阿禮國照複吉領事因台灣居民擾害英民調取兵船占踞安平之詳細情形照會同治八年八月初九日
42 大英欽差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大臣阿,為照覆事。
43 前因台灣居民擾害英民各案、吉領事官調取兵船等情,於同治七年十二月初四日以及同治八年三月十一日先後准貴親王照會二件,本大臣均已閱悉。茲複據吉領事將占踞安平前後詳細情形稟報前來,閱其所言,甚為懇切;而且除該領事所稟,猶有可証之據。據此,相應詳細照會貴親王查照。
44 查彼此欲由京師探聽台灣案件確實信息,必須耽延時日;於此可見地勢相隔遼遠,路途必多梗塞。是以該處各案未經起事之先,已知必有危險之禍,實系無術將如何辦法及早飭明該處弭患於未萌;而且欲弭患於未萌,不使積累之深至成不測之禍,必須彼此遇事即行迅飭轄下各員遵依札飭辦理。無奈尤系無術能令傳命如是之速,是以不能約束令其遵照辦理。自起釁以迄於今,數年之間所有不平各案,委系職此之故。前本大臣思及該處情形必致滋事,當經札飭領事官不必擅動兵船;乃發文在該處滋事一月之前,而抵台已在滋事之後。
45 再,貴衙門亦曾行文知照該省大吏派委有權大員前往會同查辦,其咨文抵該省之日亦甚不遲;而該省究未能照依貴衙門之意辦理,僅祗派委曾道憲前往。及與領事官會晤時,該道曾雲「權有不足」;不知實系如此,抑或該道有意推諉?乃其初,吉領事未踞安平,該道任意遲延;及吉領事既踞安平,該道又云「有權可以辦理各案」。按此情形,則該省不能推諉之咎有二:一系既准貴衙門之咨文,不即照依辦理;一系曾道承派前往,輕視此事,不為認真辦理。若論該處爭鬥滋事,實屬不成事體,殊乖兩國和好之義;而推原其故,亦實該省官員未肯照依貴衙門之意辦理以及曾道輕視此事激成此禍也。若使向有安設電線,則地方官辦事必不能如此顢頇,亦自無占踞安平、殺傷人命、焚燒局庫等事矣。
46 再,各省大吏或不諳國家所立條約,或明知條約而不肯遵依,又或不肯照依貴衙門與駐京大臣所議辦理;有些三者情形,雖彼此定立條約之意何等相願永敦和好,抑且又系彼此有益之事,實亦難免外省常有滋事之舉。因此以至兩國構釁,尤為可慮。現在台屬各案俱已完結,地方官應知或因事相爭日久,或不肯伸理冤枉甚有不便之處,亟宜加意防其積累之深;而貴衙門札飭各省案件以及理應遵守條約之處,亦宜設立良法,令其體會貴衙門之意認真遵依辦理。
47 至該處滋事各案內有緊要關礙大局之處,本大臣特為指出,即應照請貴親王查閱。
48 欲知該處起釁緣由以及地方官與領事官委系孰是孰非,必先確切查明底細,方能嚴懲已往之咎,庶足以杜將來。日前閩省督、撫入奏各節,並非實在情形。緣以祗憑地方官所詳為據並未細查確情,而地方官所稟又系捏報;若督、撫具折案件均系如此,深為可慮。貴衙門以後辦理中外交涉案件,何以克臻妥協?又如貴親王來文所稱「台灣各案或因滋擾教堂、或因釁起口角,並非十分冤抑不平之事等語;若非該省捏報不實,貴親王斷不能如此論事。現將該處情形抄錄十四條送呈查照,即知領事官所言地方官之過以及差役人等所為各情,並非細故;抑且實有十分冤抑不平之處,於英民產業、性命,大有關系條約所載「地方官漠不關心,以至貿易大局多受虧損』。至十四條內所指殺傷人命、搶奪貨物、滋擾教堂各節,據領事稟稱非系地方官唆使,即系地方官有心朦混。其是否果有此案與是否系地方官唆使朦混?當時道員不難詳究水落石出;何以執意不肯認真究辦?以及所辦之案,直同兒戲。再,曾道憲德到台與地方官暨領事官會同辦理各案內,有分別定罪議結之案;並將殺死入教人之凶手定為斬罪。其時既已如此,如何能言未有冤抑不平之處?既有冤抑不平之事,則拆毀教堂、搶奪樟腦、厘局丁勇札傷英商,並英商入內游歷,台灣道派兵圍擾以及道台欲殺北麒麟,並云有人能殺該洋人必有重賞等情。地方如此擾亂,地方官即有應得之咎,不能推諉。再查十四條內各案,核計日期,其初地方官多系日不肯收理;比及收理之後,祗得按例辦理。有賠補之案、有治罪之案,既系此等重案,當初即應收理;始既不肯收理,則該省大吏以及地方官即有應得處分。日前該省督、撫將各案咨報貴衙門,據稱英民並無十分冤抑不平之事。本大臣正以各案均系冤抑不平之事,不寧惟是;即台灣梁道亦知均系冤抑不平之事,而惟執意不肯秉公辦理保護各項英民。而且該省大吏所派曾道初抵台灣,亦曾輕視此事,不肯認真辦理。因此,以至有彼此爭鬥及一切不善之舉;祗應惟省官員是問。
49 若論領事官調兵爭鬥情事,本大臣甚為鬱鬱。雖系如此,又不能不思該處地方僻處一隅,若地方官不肯按照條約辦理案件,遇有冤枉不肯伸理,以後仍難免可慮之事。且台灣遇有案件,即為查詢,乃閩省大吏之責;若其不肯查核秉公辦理,亦系招致兩國構釁之道。即如刻下台灣事勢局面中含叵測,貴衙門亦經行文該省秉公辦理;乃該省大臣不惟不肯飭令梁道暨曾道會同領事官秉公辦案以敦和好,轉多授意該道員等故不從領事所請之處。是以生患之由,多系地方官之咎。若據該省大吏入奏情節,咎責毫無;殊不知該省大吏錯誤之處,亦不為輕。雖系如此,本大臣究未以領事所辦為是;當經一面責問該領事所辦之輕躁,一面飭令將質銀退還地方官。現已將該領事降調他處,用昭本大臣不慰之意。今奉本國執政大臣札飭,深以本大臣所辦為是;並札知本大臣轉飭各口領事官:嗣後如遇有難辦事件,斷不可遽動兵船,須先稟明駐京大臣聽候主持等語。
50 其占踞安平一節,本大臣細酌情形,不能深責帶兵官𠸏當。緣該員祗知領事官令其占踞該處;至若時勢緩急情形,為領事官所主持,伊並不能深問。既經占踞安平之後,所有槍斃人命各情事,在𠸏當之意,以為該處兵弁必有相爭之舉;是以先施制人,惟恐緩則為人所制。在彼時,該帶兵官難免有此思慮;然實情是否如斯,本國亦必詳細查訊。本大臣細思此事情形,該帶兵官𠸏當必系聽信人言,以小傳大;或以台灣兵勇必然爭鬥,以至滋為非常之禍。若實有此情事,則𠸏當實非出於有心;則系惑於人言,以至錯謬。此事實屬不愜於心,本大臣相應將此情形稟明國家。其𠸏當索取質銀一節,該兵官並無此權,此舉殊出情理之外。本大臣以為如此,本國亦為然;當將質銀令其償還地方官,以後可期不至複有此事。
51 至來文所稱一面將北麒麟、馬雅各布二人迅即一並撤退,免致後任領事官受其煽惑,複行滋生事端等語;查該二人並無不守本分、煽惑滋事實據,反因地方官偏持意見,多受誣辱之害。既系如此,大臣實不便將該二人撤退。
52 又稱前據閩省來咨,有「續到兵船二隻」等語;查此節系因本大臣恐該處地方官欺壓英民、激成釁端,是以咨請本國水師提督派令兵船會合領事官幫同辦理,前經知照貴親王在案。又因多派兵船,以昭辦理台灣未完案件緊要之意,可至該省大吏以及地方官照依貴衙門之意辦理妥協。緣屢因該省辦事情形,可期以後再奉調衙門札行事件不致仍複照前顢頇、不為認真辦理也。而且彼此欲戡擾亂、保全和好,法莫善於調取兵船;是以調兵非欲滋事,實系永敦和誼之意。再,本國兵船抵台之際,該處各案均已辦有端倪,嗣已全行撤退矣。
53 數年以來,該處地方官招致近日禍患之處,本大臣不肯深論其故已耳。大概情形,總因梁道辦理交涉事件純任霸道;且因該處地方官不遵貴衙門之諭,執意偏禁洋商販運糖筋、米石出洋並樟腦設立官廠。此外,違約之舉仍複不少。以此洋商難免懷嫌。兩國人形性各殊,共居一處;若懷異視之心,久而久之,疑慮不釋。若不設法預防,必生釁隙。至洋商所受冤抑,已屬甚深;雖經領事官屢次照會梁道伸理,乃竟執意不肯,及曾道渡台,領事官深冀該道核辦;詎意該道竟云各案俱系無關緊要,即可仍回廈門。領事因思曾道若竟回廈門、不為辦理,則以後英民性命、產業愈難保護;是以特占安平,以為要辦之質。本大臣揆情度理,吉領事如此舉動,可寬之處甚多,亦幾至於無過之地。而且派令兵船,不過停泊該處虛張聲勢,並未令其登岸駐札;又況吉領事旋即折回旗後,與曾道會議,並不能憶及洋將有上岸等事。此事本大臣切盼貴親王嗣後如何設立良法,不令該處交涉事件如此贅累。現在之案業經本國執政大臣札知本大臣轉飭各口領事官暨各水師官除非如此辦理不能保護英民性命、產業外,不許擅調兵船等語;並前於同治七年十二月初四日承准貴親王來文,亦同此意。是以本大臣將吉領事調往他處,不令複在台灣;質銀如數退還地方官。揆之該處起事情節,除如此辦理用昭公允以期共敦友誼,此外實更無良法;諒貴親王亦必以為然。
54 至若閩省督、撫所奏各節其中多有失實之處緣恐貴衙門至有偏聽,不能洞悉詳情;是根株不斷,即將來生事之由。本大臣特將詳細情節粘抄,送呈查閱。
55 再,台灣領事官所請該處官員辦理各節,多系理應照辦以昭公允之件;乃地方官以及曾道竟輕視此事,不為伸理,則此等罪咎,實難寬恕。或不然,該官員等座堂審問各案,竟有賠補問罪之件;若非處置合當,則如此苛酷待民,罪咎更為深重。些二節,該官員等無可推諉;惟貴親王酌之可也。
56 為此照覆,須至照會者。
57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58 一千八百六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己巳年八月初九日
59 計粘單二紙。
60 台灣英民被擾各案情節單
61 台灣辦理被擾英民案件節略單
62 台灣英民被擾各案情節單
63 照錄台灣各案大概情節:
64 一、本年三月間,怡記洋行在梧棲地方採買潮腦價銀洋銀六千余元,與條約毫無不符;乃台灣道將潮腦擅行收去。
65 一、本年春間,台灣天主教士在該處置買房屋,台灣道概不准行;複有匪人在該處擾害該教士等,台灣道亦不管理。
66 一、本年三月初旬,台灣地方官縱容吏役帶同匪民等燒毀天主教禮拜堂。十九日,在埤頭拆毀耶蘇教禮拜堂,並搶去物件。
67 一、當日該吏役等在埤頭路遇耶蘇教華人傳教士,又行擾害該教士幾至傷命,急赴該處縣署;乃知縣竟將該教士收押,將近兩月。至四月初二日,距打狗不遠,該吏役等又遇一傳教士,白書恃凶殺死;將伊尸首切碎,剖食心肝。
68 一、哲署領事官行文該處知縣並面談等事,該處知縣絕不辦理。
69 一、五月初旬,德記洋行伙計洋商被哨丁持刀札傷腹脅,此事至今未辦。
70 一、吉署領事官不時催逼該處地方官懲治札傷洋商之哨丁,乃地方官雖系允辦,審訊時顯系假作處治之狀;旁觀之人,輒俱失笑。吉署領事官見此情形難以忍受,因即行回署。
71 一、五月二十五日,吉署領事官接到台灣道來文,內有「不以署領事官看待」等語。
72 一、六月間,怡記洋行主人在梧棲地方探聽台灣道將潮腦收去之事,被台灣道知覺,並不知會領事官,即日自行遣人殺害;該洋商逃至台灣,險喪性命。
73 一、七月十二日,吉領事官暨管帶兵船總鎮司面見台灣道;該道台因生氣,用扇擊打吉領事官,殊失官體。旋即走去,吉領事官等候至三刻之久,該道台竟未回來。
74 一、六月十一日,在埤頭重修耶蘇教禮堂,被該處兵勇又行拆毀,將磚瓦,木料全行搶去。
75 一、該處地方官驚嚇該處洋商,雖伊貨物已納進口稅並在行未動,仍令伊交納厘金稅餉,並令洋行交厘金稅兩分。
76 一、吉領事官接到鳳山縣知縣來文,內稱馬教士常愛殺人,請吉領事捉拏。該領事複文:「明日自帶教士赴知縣衙門」。知縣又來文,內言不欲領事官同來等因。後在路埋伏兵丁三處,謀害吉領事官。
77 一、九月間,地方官遣人至怡記洋行買辦房屋擾害,並搶去洋銀數千元。彼時吉領事接到道台來文,內言未經辦妥洋商之事,已咨稟閩浙總督。現接閩浙總督札飭:該處道台有錯之處;但其錯無他,辦理華洋交涉事件待洋人軟弱,嗣後必須從嚴辦理。
78 台灣辦理被擾英民案件節略單
79 照錄台灣辦理案件節略
80 一、閩省督、撫咨文所稱曾道暨台灣署府一同前往打狗口,意欲會同吉領事;吉領事諉以有病不見等情。據吉領事稟報:此事情節並屬子虛。其台灣署、府系先到打狗口,曾道台於七年十月初三日始抵打狗。該道員至打狗之次日,吉領事即已與該道、府晤面;面談各件之際,該道員竟將此事視同兒戲。道員又稱並無撤調梁道之權,不能商定如何辦理此事。詞色之間,顯有推諉此事之意。並云此事無關緊要,刻下即行回任;即將此無關緊要情形,稟明上憲。
81 一、閩省督、撫咨稱至十月十一日該道、府始與吉領事會面等情;乃於十月初四日見面一節,竟未提及。該道實屬捏造情節,意圖朦混。初四日會面之時,吉領事知於此事無益,並曾道戲謔此事;該領事不得已,始踞安平。此即初四日會面之關鍵也,並曾道隱瞞初四日會面一節。
82 一、十月初八日,吉領事占踞安平,並無爭鬥等事。初十日,即將此情告知曾道。十一日,曾道與吉領事議定:將安平占踞以作辦理之質,俟諸事完竣即行撤退。乃曾道稟上憲時,並不將議定以安平為質一節稟明。況事有三條可証;一則踞安平時並無爭鬥殺傷等事,亦無英國兵上岸,實系有名無實。二則如曾道初四日照十一日所議商定辦法,即無占據安平之事。三則十一日曾道允准吉領事將安平作質,實為妥善完結此事。後聞中國兵急欲奪回安平,以致爭鬥,深為可惜也。
83 --以上見「文獻叢編」「教案史料」。
URN: ctp:ws24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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