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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一錄卷三》[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1 ●得一錄卷三
2 育嬰堂章程
3 恤嫠會條規
4 清節堂章程(蘇郡舊章)
5 儒寡會章程
6 恤頤堂章程(即老人堂本金陵舊章)
7 ○育嬰堂章程
8 卷三之一
9 周官大司徒以保息六養萬民。一曰慈幼。古聖人體天地好生之心。擴少者懷之之志。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其所以廣生成培元氣者無所不至。此賢官紳之所當亟為取法也。述育嬰堂章程。
10 育嬰堂規條
11 內育規條
12 育嬰良法
13 恤嬰芻言(上海育嬰堂董經芳洲作)
14 △育嬰堂規條
15 一司總總理堂務。司年管一年銀錢之出納。司月管一月之收給。司堂常住堂內照料一切。每月底司月同司堂將是月進出嬰孩經費。逐細開明。除存堂坐簿移交下月接手經辦外。另造清冊三本。一在神前焚化。以表心跡。一送縣存案。一交司年查核。又錄清單實貼堂中。並分送各司事家使眾共知。司年期滿。將一年進出嬰孩經費匯總結算。刊刻徵信錄遍送捐輸各善士。仍將一本神前焚化。一本送縣附卷備查。凡初二日十六日司事到堂查驗。是日茶飯及驗嬰獎賞等費值月四人捐辦。至各司事船只往來俱系自備。概不支銷。
16 一司察二人或四人須住堂專司其任。但此職系嬰命攸關。尤宜勤慎小心。稽查堂外嬰嫗。不定日期。出其不意。親至其家探視。或先至其鄰近伺察。如該乳嫗不能盡心撫育者。追簽調發。並稽查抱領嬰孩作為子女之家。是否如出親生。倘有非理凌虐。以良作賤情事。即知會司總報官追究。倘有嬰病到堂立即延醫同往診視。隨發藥炭。急令乳婦加意服侍。並各自立一手折。記明某醫看治某嬰何病。盡心盡力猶恐不周。設或任意遷延必致臨期朿手。故司其事者。宜發惻隱之心實力奉行。慎勿虛應故事。有悞嬰命。嬰眾事繁。朿修俱宜酌加。
17 一值堂灶四人公議工錢每月足錢各七百文凡執爨灑掃延請發嬰等事。悉令專司。宜勤慎供職。聽候使喚。倘有躲避貪懶。互相推諉。及不法等情。司堂即行斥退另雇。
18 一稽察乳嫗。為內司堂專責。此事最關緊要。如乳汁之多少。撫養之勤惰。以及火燭一切。均須秉公考察。隨時教導。勿稍徇隱。凡董事家中年老內眷。誠心好善。均可隨時赴堂查驗。以佐內司堂之不逮。
19 一司堂經收田房租息捐項。會同司月掣三聯票。蓋用堂中圖記。一付善士租戶收執。一付司年存查。一存堂中核對。收到銀錢交司年存貯。每月望晦司月到堂將內外司堂辛俸。及乳嫗等工錢。並柴米應用等費。亦出聯票。注明何用。向司年處支出開發清楚。登明簿冊。匯入征信清單。每年除支銷外盈餘銀錢。俟有成數。公同存典生息。
20 一嬰孩到堂。先記其男女。隨檢衣中有無生辰年庚如無即以所到年月日時為八字。細視其五官四肢。頭顱偏正。頭頂旋螺。十指螺箕。周身有無疤痣。一一登明堂簿。即付乳嫗收哺。收哺之後。頂發剃作錠勝模樣。內外堂嬰一體照辦。
21 一雇乳嫗以二年為期。如有不食乳之子女。准帶一人。食乳者概不准帶。乳嫗哺嬰一口。月給工錢一千二百文。帶有子女者。月給工錢六百文。又兼哺一口。日加錢十文。每日三餐。堂夫送至內門。擊梆分給。初二十六大葷。每期每名折錢一百文。初八二十三小葷。每期每名折錢五十文。每乳嫗一名。各給床帳被席冬發棉襖一件。棉褲一條。銅腳爐一個嬰孩衣帽。隨時置給。乳嫗衣服等件。出堂時點明收回。不准帶去。
22 一堂外乳嫗。於保領嬰孩時。繕寫木牌。照簿上所載。付與本婦存驗。每名月給工錢七百文。至初二十六本婦持牌抱驗。聽給工賞錢文。不准臨期不到。並托人代抱呈驗。倘乳嫗有病。許其報明堂內探視確實。俟病愈後補驗。
23 一乳嫗入堂之後。不准擅出堂門。如有本夫親族探望。不論男女。須告知司堂。於內門交界處。喚出本婦面談片時。不得送出堂門。倘乳嫗在堂不遵規制。即算明工錢。令其出堂不准複充。
24 一堂門設接嬰乳婦一名。每月給米三斗。給錢四百文。如夜接一嬰。接乳婦賞錢二十文。其夫賞錢三十文。以為獎勵。倘遇天氣寒冷。有嬰到堂。立即起來接進。加意護暖哺乳。不使凍餒。如敢貪懶不接。以致殤命。定將乳婦之夫送究。以懲怠荒。
25 一乳婦一名。只發一嬰。若此婦己子遭殤。可發二嬰。亦當視其氣體壯旺。乳汁濃厚為妥。不可妄發。
26 一每年神誕三月二十日。七月初七日。九月十七等日。凡在外發出。及旁房堂嬰。俱各齊堂。乳婦賞面外。另賞錢一百文。
27 一乳婦自願領育。經領投報至堂嫗處滴乳。視其果系乳色濃厚。年力精壯者。司籍登明住址姓氏。以待登嬰。
28 一發出領育乳婦。其所居以近為妥。最遠不過十里以便隨時稽查。最宜防乏乳之婦托其鄰近有乳之婦到堂代領。司事者稍有疏忽。必致墮其術中。更有自放自領者。若輩貪圖乳糧。將自己之嬰托人放棄堂中。或越宿。或朝放晚來。謊稱生孩已故。願領一嬰接乳。乃以己嬰領去。亦得朦給乳糧。種種弊端。不可勝舉。須髮嬰時。堂中如有幾嬰。備簽幾枝。上寫明各嬰字號。供貯神前。將簽筒令領嬰婦隨簽播出。系何字號。即將此嬰發。則自放白領之弊除矣。
29 一本堂發嬰。每嬰付一木牌。一面填明年月號數。本嬰男女八字。並乳夫婦住址姓氏。及保領姓名。一面填明月給乳糧。每月初二十六日令乳婦或乳夫齎牌至堂。查對乳糧冊給發。此牌不許遺失。亦不許押錢。如有無牌冐領。概不准給。
30 一堂中每嬰三月給發布衫單褲。四月給發肚兜。八月給發布襖棉裹裙帽襪。以上皆用鈐記。乳婦不得私自質當。每年對月交換。如遇過繼夭殤。即令交還。倘有留難。當即遣人喚同地保走取。以便再用。
31 一乳嫗嬰孩。遇有患病。即知照內司堂轉致外司堂。請醫診治服藥。堂中預訂兒科女科外科專司診視。另備驚藥丸散聽用。在諸君樂善任勞。謝金輿金酌量擬發。倘乳嫗一時難愈。令中保暫行領回。病痊有乳。仍可開複。外堂嬰兒。遇有輕症。著嫗抱至堂中。邀醫診視。內堂嬰孩患痧痘。報明司堂邀醫赴診。
32 一嬰兒有猝報病故。未經報知醫治者。司察即往驗明。細緝果系猝病。令其到堂繳牌銷冊。隨後給匣收埋。如有別情。查確的實。即將乳夫送究。並追還乳食。及嬰衣等物。
33 一堂嬰出繼後。男則為螟蛉嗣續之計。自無他慮。而女則保無妓妾販賣情弊司事者如未素悉其人。先當探其行止生計實非娼優下賤他鄉客籍之人。方准給票過繼。庶免日後稟追提堂懲奸鋤惡之舉。並戒在堂人役不許索取錢文。至及笄後。無論即為子婦。許字他姓。總當報明堂中。務察的實。俾無失所。一索小費便阻出路。故向例有領費四五百文。宜就本堂賞給乳媼。
34 一收育諸嬰。憐此呱呱赤子。本生父母不能乳育。當捐棄時。父母之恩已絕。本堂收育以後過繼與人。撫養成人。倘有假稱嬰父母恃強索領。即以凶惡光棍論。許繼嬰家持過繼票報知堂中。送官按律嚴處。又有口稱己子。母病母死寄堂求乳者。及三歲以外能食能行者。概不收育。仍請□縣示禁。
35 一本堂出繼嬰孩除立過繼簿一本外。業經稟 縣頒發過繼執照。預請空白存堂。後遇過繼者。立可登填注冊。即將此照給發過繼之人收執。其照根存堂。以便同冊送 縣備案。此舉以定繼者之後。以杜族人之爭。而安是嬰之業。
36 一嬰孩離乳。無人過繼者另雇乾嫗照管。每人派管四嬰。照前給發。男至六歲以外。司年司月酌送義學讀書。十二歲以外。倘質性愚鈍不能讀書者。酌行送業。女至十三歲以外。司年司月留心擇配。倘有聾瞎癱瘓殘疾等症。至十六歲司年司月公同斟酌妥為安置。
37 一嬰孩保無殤損。乳夫報知堂中。司察親至其家驗其病死屬實。一歲以內者。用杮漆皮紙草紙蒲包收殮發紙錠七提。一歲以外者。司堂即發票給領木匣。用杮漆皮紙著值堂糊封內縫。再用石灰草紙填實。以防滲漏。隨發紙錠七提。成殮後發嬰地掩埋。每中元節。延僧道誦經一永日。施放法食一壇。以超度殤嬰。
38 一堂中火食。不論上下。每日定以六十文為率。一應在內。如遇米糧昂貴。實不敷用者。司年司月會議暫行酌添。除在堂司事開銷外。遇有親友往來堂中。祇供煙茶。不得狥私留宿。各司事自願出資留飯者聽。倘遇公事到堂。諸同人各貼飯錢三十文。不准堂中開銷。
39 一司年每月朔望。及發乳糧日期。俱應到堂。眾司事咸集。必衣冠嚴整。容止敬恭。有事則議。無事則散。每年收用清數。刊載徵信錄。一焚神前。
40 一存堂內查考。每歲除夕。司年捐資。謹備酒醴祭聖母諸神及土地神祠以答神庥。
41 一開堂收育嬰兒。來者自必絡繹而來。但乳食之費。日盛月增。惟賴遠近 仁人君子樂輸勷助。或捐生息。或捐產取租。俾得經費漸充。堂基永固。陰德所存。獲福無量。
42 一嬰兒最宜清潔。乳母食菜。不得買韭蒜辣椒等物。若燒酒尤易致嬰火毒。更不許私買進堂。
43 一嬰兒之於乳毋。不能片刻相離。所有堂中雇定乳嫗。既經入堂。凡各衙門及捐戶司事家不得借用幫乳。致滋物議。
44 一堂中接嬰及發外各乳婦。倘有偏愛自已子女。將本堂四時所給嬰衣等件。私於己子。不顧堂嬰。並乳哺己子。僅以粉餌飼嬰等弊。全賴司察隨時稽查。如有禁止不改。甚而嬰色可憐者。即將此嬰提堂。另發他婦領育。
45 收育女嬰。如有願領為養媳自行乳哺者准每月貼錢五百文。每月朔日亦來堂驗看一次。以十個月止
46 一嬰兒剃發。除嚴寒大風及有病之時不剃外。春夏秋每月二次。冬月一次。男左女右。各留發一撮。以示區別。
47 一堂嬰出天花最易傳染、故必須請醫種痘。每年以冬十二日及正月為期。又平日宜預備稀痘丹為之先擦。症有輕重。乳婦有勞逸。視其痘之輕重。酌給賞錢
48 一凡過繼嬰孩。前條所列獎賞乳婦錢文。均系本堂給發。領嬰之家。不費分文。倘有乳婦下人私向需索。以及外人籍稱領費名色從中訛詐者。許領嬰之人報堂送 官究治。
49 一嬰堂經費不充。未能全育內堂。是以新收血嬰孱弱者酌留在堂撫養。約匝月候其氣旺。掣簽發外領育。以穿耳留髮為識認。以杜己嬰充作堂嬰。將堂嬰複放之弊。
50 一內育乳婦。每人准帶己嬰一名。每月乳糧通足錢一千文。不帶己嬰。每月乳糧一千四百文。如撫育勤勞。嬰有花色。另如獎賞。保金照門戶例加一。倘乳汁不旺。及不善撫育退出另雇。
51 一凡堂中訪募乳婦。接嬰請醫。備辦內外火食。啟閉門戶。雇用誠實鄉人三名。每名月給工錢七百文。折葷與乳婦同。
52 一內堂乳婦四季給發布衣裙褲等項。期滿出堂。賞給帶回。被褥蚊帳不准私挪。以為後婦應用。每月每名給零用錢五十文。每名夏給草席一條。涼扇一把。冬給箕夕一個。日給炭基一枚。
53 一堂中雇首嫗一名。每月給工錢六百文。為眾婦之統率。專司稽查堂中乳婦有無口角是非。乳水是否充足。嬰兒飽暖飢寒。及乳婦貪睡覆壓等情。俱憑首嫗查察。須擇存心公正。精練老成。曾生子女者。方准充當。至各房什物並火燭各事。應著令照派管理。倘有違誤堂事。或得受乳婦賄囑隱匿作弊情事。有礙嬰孩者。定行革退。
54 一雇募乳婦。若任其攜帶子女。兼哺堂嬰。必致厚薄分心。礙難兼收。如果該婦夫故無依。或夫雖未故而有殘廢篤疾無力養贍者。是該兒已同無父之孤。不能不收。但須易子而乳。本婦酌減工錢。以示區別。如父母俱存。力可自哺者不收。倘先棄所生在堂。潛來應募者。察出送縣究治。按此條若乳婦必不准帶子女最是難事恐該婦欲出雇乳必將所生之子女淹棄反開造罪之端須通融酌辦
55 一查保嬰會規條斟酌盡善。如有情願自養憑保來報者。仍行照辦。惟自養之嬰。須隨時抱驗。能及近而不能及遠。必須如湖南辰州府嬰堂條規。凡自養者各地分段編號。每段各有首事管簿。各有店鋪存錢。嬰兒初生三日內赴堂報明。俟查嬰人查實。並報知該段管簿首事覆查無異當用本段圖記片單至堂領票。於該段存錢店鋪發錢。年終各段首事暨各段存錢店鋪。俱至堂中三面對簿核算。匯總呈報。如此辦理。方能合境周遍。但非經費大充。勢難照辦。特先行標此良法。以待後人之推廣。
56 △內育規條
57 一女司事公議請司事內眷親臨彈壓。以昭慎重。逐月輪管。准帶老媼一名使喚。不許雇婦代值。如違規約另請。
58 一內育規模宜肅。女司事首慎堂門。約朿眾婦喧嘩。三尺之童不許擅入。
59 一堂門專用老媼一名把管。嚴禁出入。閒人喧擾內呼外問。總以敲梆鳴點隨時答問。內需一切。傳知司育送入。門婦不許擅離職守。
60 一內育關防宜密。日逐申刻司總加封驗鎖。匙歸內堂收管。實在必須啟閉。傳梆請匙。內以女司事查明傳知。外以管門老婦問明。方准舉行不得濫行請匙每日三餐。轉桶遞送此外執事人等。亦不准窺探。以分內外。如違議罰。
61 一凡嬰兒服藥最是難事。恐乳婦厭其哭鬧不肯耐煩灌服須堂中司事眼同首嫗親看服完。方足以昭慎重。
62 一嬰兒貼補糕粉。每日每人定錢十文。須按定時候貼喂。方能令聚一處。親自看食。免致乳婦不喂亂攙別物。
63 一乳婦家實有婚喪要事者。告知司總詢明的確。方准傳知內司事。准假一日。辰去申回。如外宿悞乳。不准入堂。追還乳糧中金。
64 △育嬰良法
65 凡胎嬰進堂。或由鄉間襁負奔馳。或系城市路旁儉拾。風寒暑濕感受已深。一經入堂。先宜去其外感。用蔥白三寸。豆豉七粒。生姜一片煎服或來嬰尚未落臍者即用掩臍藥少許酒在臍中、四圍用飛過明礬末上蓋棉花油紙、用長布裹肚、包束堅固、俟臍落之後不用礬藥、仍用棉花油紙、裹肚、倘未落臍十日以前不准乳婦任意揭看洗浴。倘當落臍之時、嬰兒啼哭可令乳婦於床上遮風畧揭些須試看、若只落一半者忙用棉花少許墊平、俟臍落去、仍須裹束切勿透風。以損嬰孩命。 清其胎火。用人中黃川連各一分蒸服 淨其胎垢。每日早晚、用熱水一盆代兒盥洗頭面下部、夏日尤宜洗浴、倘有遺尿醃臢污穢以致破膚癬□等事、惟乳婦是問 方保平安。倘有疾病瘡瘍痧麻痘疹責成首嫗。無分晝夜。迅即報明董事請醫調治。若遇痧麻痘疹必須另置別所以防傳染
66 凡乳婦與嬰兒同睡。切忌鼻風口氣吹兒顖門。恐成風疾。並常流鼻涕。
67 凡初生小兒未剃胎頭。不與戴帽。則自幼至長。難於傷風。永無鼻塞拖涕之患。
68 凡嬰兒百日之內。切不可豎抱。豎抱則易惹驚。且必頭傾項軟。有天柱倒側之虞。半歲前不可獨坐。獨坐則風邪入背。背脊骨受傷。恐有傴僂龜背之疾。慎之。
69 凡小兒遇寒熱不調。柔弱肌腠。最易感冐發熱。用藥反恐誤事。但於其熱睡之時。夏以單被。冬以綿被。蒙頭松蓋。勿壅其鼻。但以稍暖為度。使鼻息出入。得此暖氣。少頃則微汗津津。務令上下稍透。則表裏通達而熱自退矣。或乳婦同睡。輕摟貼身而上覆其面。則未有不汗出者。此至妙之法。百法百中。即寒邪甚者。兩三次汗出無有不愈。此法行於寅卯時刻。則汗易出而效尤速。
70 凡嬰兒無論春夏。切不可抱當風口地方。坐臥感受風邪。尤忌簷下當門。過堂風破窗風切忌切忌。每逢天氣晴暖。至晌午風定時。須抱出院常見陽光。若常在屋內偶出院中。則眼怕陽光。不能開視。尤易受風邪。
71 凡小兒腹瀉吐乳常有之症。不可視為泛常此二症如數日不好須想法早治。遲則變慢驚。吐乳若向口邊流出。即是乳哺太過。過乃滿而溢出。非病也。只須節乳。若吐乳直出而不停留者。宜早治為要。
72 凡嬰兒衣食不可過於飽暖。陳氏書云。小兒須耐三分寒。七分飽。頻揉肚。少洗澡。要背暖肚暖。頭涼心胸涼。皆至論也。
73 凡月內小兒不可聞哭即抱。一哭便乳。每日早中晚須由小兒啼哭兩三次。少卻許多病症。仍須酌量時候。不可哭之太甚。
74 凡乳哺嬰兒。須要得法。乳後不可便與吃食。哺後不可便與吃乳。哺者飯食糕粉 乳食相連。難以克化。大者成癖。成疳。小者洩痢腹痛。至啼哭之際與方醒之時。亦不可就乳。俟片時與乳。可以無病。
75 凡小兒半歲以前。只可與乳吃。六個月外方與稀粥。周歲以前。不可吃葷。並生冷之物。諺云。吃熱莫吃冷。吃軟莫吃硬。吃少莫吃多。自然無大病。
76 凡堂中每逢春夏之交。多燒蒼術大黃。水缸中並置貫眾以避濕氣。暨瘟疫傳染。
77 △恤嬰芻言(上海育嬰堂董經芳洲作)
78 一育嬰堂之設。全在司其事者秉清公之志。無人我之分。視彼之子女。若己之子女。不敢於嬰稍懈。且彼子女無父母。我子女有父母。視彼之子女。勝己之子女。愈不敢於嬰稍懈。凡屬司事而莫之恤。則領婦更以途人之心為心。其死必矣。嘻其死也。是誰之咎。神當默譴之。我亦有子孫。可不懼哉。可不懼哉。
79 一嬰之來堂。有逾月及期歲以外者。必病症危險。或隱疾內傷居多。不然。彼父母何忍割愛。非比初生之嬰。尚無嬉笑動情也。故遇此種嬰。維持調護。尤宜周至。此內育之所以斷難乳領兩嬰也。然無□懲之道。不足以激勵乳婦之心。葢勤者日夜勞瘁嬰病。得嬰即發外育。而外育之有病者。仍回堂中乳養。最盡辛苦苟無區別。其心何甘。況勤者必具慈心。雖齷齪不堪之嬰。望其生全而不忍嫌棄。至惰者保無別具肺肝。冀換乳領乾淨之嬰。居心各別。功過懸殊。自有賞給之例。即惰者或因利而知勉。庶可望全活嬰命於什百耳。
80 一嬰來時刻無定。若日間耳目眾多。自必隨時接進。諒不致有暑熱蒸悶嚴寒凍冷之虞。惟晚間勢難周顧。全在接嬰之人。實心照應。惟接嬰者非專司其事。使工人兼任。則日間操作。夜間勢必安眠。且嚴寒酷暑。尤必倦於從事。當思有以鼓勵之。所謂人無利已誰肯早起也。故夜間接嬰。應擬以犒賞之例。特暑天尚易而嚴寒較難。則犒賞之例。亦當權衡輕重雖春秋天氣溫和毋庸議及。而慎重嬰命。不妨稍寬其例。擬以三月朔起。十月底止。凡二更以後。隨時接進一嬰。賞錢二十八文。十一月朔起。二月底止。凡二更以後。隨時接進一嬰。賞錢五十六文。此例雖有賞而無罰。然亦有分別。當以嬰之冷暖。為賞錢之多寡。或不致日久生怠。兼可知□勤惰。葢嬰來隨到隨接。即窩懷中。先行擊梆。使內堂婦聞知。一面即懷至司事床前。驗手足之冷暖。待幫婦至柵門口始可安於轉桶而入。而內堂婦亦即懷抱交於值夜之乳婦。如此經理。庶幾來嬰不受寒冷。致胎病根也。至犒賞接嬰工人。宜預為申明。身體和暖者如數全給。否則減半。惟司事者切勿辭此辛苦耳。夫為善須實心。常體天地生生之心為心。曲全嬰命。自結福果。應亦樂而不倦也。
81 一宜備絲棉裹被一條。如方桌大小兩面。以粗棉綢為之。葢嬰來置於堂之門口。迨抱至內育。必經由數進房屋。以及天井。故當嚴寒之際。此被必需之物。或曰已有棉衣可以遮葢。似可無需。殊不知抱持者雖以己身衣衿覆護。洞其底裏。豈無冷風入隙。即或赤心愛護者。另以棉衣裹抱。終不若絲棉裹被之軟熟熨貼。而風斷無隙可侵也。
82 一凡放嬰入枻。以擊梆為則。又恐聲響不足以警睡夢。宜以羊腸之線。系於抽枻內口。由門上穿進。度於司事起居之處。即在線尾系數鈴作響。而又必於抽枻沿上橫一竹竿。使線由竹下勒過。庶外面抽動。其鈴即響。如影隨形。機無稍滯。若不如此。雖枻盡抽出。其線不靈。鈴必不響。若徒恃梆聲恐收嬰有遲悞之虞也。此系屢試親驗。不敢不揭出也。
83 一凡嬰用尿布。寒天更換時。觸手易生怨言。即親生尚不免此況撫堂嬰。每偷懶不肯勤換。且布少亦不能時換。陰雨火烘。嬰每受傷致病。宜多備尿布。諭令勤換。冀免瘡瘍。亦保全之一法也。
84 一貼乳者有仁心其撫堂嬰便與已子無異否即視為無關痛癢設有殤疾。每遇稽察時。即以己子代之察。嬰者獎其勞。謂某貼。乳者可靠。實不知所見之嬰己非堂嬰。因有托辭過寄。浼人先容。謂撫育幾年。願作螟蛉。在司事祗知過寄。無不俯允。不知早為乳婦所愚。宜仿照南翔嬰堂法。男左女右。留發一綹如小桃子樣。永不剃去。以示區別而防蔑視。
85 ○恤嫠會條規
86 卷三之二
87 少婦喪夫最慘事也。婦人以夫為天。所天既隕。依托伊誰。泣血椎心。殆難名狀。即家本素封。尚難排遣。而況家無長物。生計無聊。或衰老翁姑。相依為命。或伶仃弱息成立維艱。飲蘗茹荼酸辛萬狀不有以周之。而欲其自甘荼苦之死靡他也難矣。述恤嫠會規條
88 京口敬節堂仿行彭氏恤嫠會
89 △京口敬節堂仿行彭氏恤嫠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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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京口敬節堂仿行彭氏恤嫠會序
92 人莫苦於鰥寡孤獨。而四者之中。寡居尤甚。葢鰥與孤獨。雖無骨月相依。尚有親朋還往。至守節之婦。煢煢一室。形影自吊。饔飧不繼。而人莫知其飢。鶉結不完。而人莫知其寒。呼號罔應。訴告無門。丈夫當此猶難排遣。矧伊零丁婦女哉。其在無遺孤者。顯揚之報。既絕望於後來。凍餒之嗟。複傷心於現在。悲憂淒愴。何以為懷。其在有遺孤者。思亡人之似續。祗此一脈相延。顧無父之嬰孩。常令三餐莫繼。解已之衣。不足以燠兒身。絕已之粒。不足以果兒腹。朝啼夕號。酸楚彌劇。奮欲捐軀。藐孤誰育。暫留殘喘。涸轍誰生。斯誠天地之遺憾。生民之最窮。苟非周恤而存活之。苦節之婦。何恃而安。任恤之風。何施而切。此長洲南園氏恤嫠會所由興也。吾鄉矢志冰霜。而艱於衣食者。耳目所及。實繁其人第以事關重大。費用良多。計必久長。倉猝難辦。故隱蓄相恤之念。以待樂助之人。甲辰冬。二三同志。偶舉彭氏會例。以告有力僉稱曰善爰仿其例。畧為增損而舉行之。所望諸大善士。豐於財者輸財豐於力者輸力互相贊助。以底厥成。毋始勤而終怠。毋舍實而務名。豈惟諸孀至誠銜感。沒齒不忘。抑伊祖宗九原之下。實相冥佑。福報之隆寧有既耶。敬節堂謹序。
93 寡婦之苦。比常人加十倍百倍。故無論城鄉。皆各宜倡興。或通族議捐。或合鄉集公欵。莫大陰功有力者切勿錯過。
94 京口仿行彭氏恤嫠會例
95 一彭氏舊例。先集同志。按月分募。但蘇州地廣。有餘者眾。吾郡力量可與是會者。屈指可盡。分簿各出勢必彼此相同。而逐月募捐益滋繁厭。今特改定。以每年出銀十二兩為一會。由一會以至十會。諸公量力自書。書定後。即將芳名勒石。以垂不朽。並為疏告于 邑廟神前。用昭善舉。
96 一立法寧嚴毋濫。凡孀居毫無倚靠者。望親友代為開明姓氏。人口住居。守節年分。故夫藝業報會登簿。在會諸公各就所近細加查訪果系毫無倚靠者即按月支送。否則除名不收。聽情者。照數賠補。
97 一是會大約以孀婦四百分為率。其清門士族。三十歲守節者。一百分。四十歲以內守節者。一百分。四十歲以外夫故者一百分。其寒微之家。實能勵志冰霜者。另立副冊一百分。續有舉報俟缺出再補。其補缺以舉報先後為序。其額數可以隨時酌定
98 一孀婦三十歲以內守節者。每位按月贈錢三百五十文四十歲以內守節者。按月贈錢二百八十文。以上節婦。每有一子女按月加贈錢一百文。四十歲以外夫故者。按月贈錢二百文。子女概不給贈。
99 一閨女未適夫家。聞夫故而往成婦禮者。其貞節較諸嫠婦更覺可敬。議定按月送銀一兩。若有承嗣之子。按月贈錢二百文。
100 一孀婦公姑年及衰邁。又無他子養贍者。推孀婦孝心。按月加贈錢二百文。
101 一孀婦如有疾病在床。會中請醫代為看治。給以藥餌。歿則代為棺斂以妥其靈。
102 一少年守寡婦女。往往有貪利狂徒。多方誘脅。甚至逼醮搶寡者。此等惡俗。會中人公同稟官諭禁。如有犯者。立即稟官究辦。庶以保全貞節。懲儆刁風。
103 一節婦或有孤子。年及七八歲。應入塾讀書者。酌助修金。每季一千文。俾令從師課讀。
104 一會內絲毫皆孀婦活命之源。務在矢公矢慎。或出或入。逐一記明。歲終刷印清單。分送助銀諸公細覽。庶幾弊竇不生而諸孀盡沾實惠也。
105 一在會董事者。必各有所司。斯責有專屬。今議定無論經理之人。分辦之人。倘有不合。俱聽諸友公議公換。
106 一局中所及止郡城近地。其遠鄉隔縣。查訪難周。概不收入
107 一經始非難。圖眾維難。但願樂助諸君子。日新月盛子子孫孫永具厚力。克成今日之志。相與敬行於勿替。是即 神靈之默佑也已。
108 ○清節堂章程(蘇郡舊章)
109 卷三之二
110 婦女之所重者節。青年矢志白首不渝。其鐵石之心冰霜之操。洵足以維廉恥而植綱常。 國家旌揚之典所由重也。雖然婦女而以節見苦矣。一朝守志。顧影煢煢。飲蘗茹荼酸辛萬狀。又況呱呱血脈。襁褓無知。一線宗祧危如累卵。以孱焉一弱女子。而欲安其苦節。以撫此藐孤也。憂乎難哉。曲為設法。俾可兩全。端有賴於宰官長者矣。述清節堂章程
111 清節堂保節撫孤啟
112 憲示
113 本堂規條
114 入堂規條
115 撫嬰館規
116 孀婦食單
117 孀婦衣制
118 司事辛俸經管簿冊
119 吳複初捐助清節堂孤兒習業成家貼費規條
120 △清節堂保節撫孤啟
121 蓋聞貞節者。宇宙所尊崇。孤寡者。聖賢所矜恤自非性成婉娩。守志恆難。而況勢值仳離保身不易。昔者金陵建堂。謂之清節。既以全貞。又能保赤。立規盡善。成效堪師。原夫婦人之寡也。夫已雲亡未得從之於地子猶未立豈能仰之自天。苟失此呱呱。而夫焉無後若任其慘慘。則母也誰依。視彼孑處無儔者可哀更甚。故有屈身齎恨者欲拔靡從。是水欲澄清。揚之於泊舟之所。玉原瑩潔污之於積淖之中。則大失本衷。遂違初志。在天地不能平生人之憾。然濟施足以拯疾首之窮。茲則眾善複建清節堂於蘇城也。推已及人。因嫠思幼。仿規制於金陵。名同地異。擴榱題於虎阜。事簡功宏。土木興章程務妥善。規條備。董正擇賢能。母子兼收。庶遂生全之樂。冠婚咸理。可希成立之期。苐以廈屋非一木能營。善果藉眾擎乃舉。狐裘之白。必將集腋而成。泰岱之高。亦賴聚壤而大。所以不能厚望於樂善好施之仁人君子。相與有成焉。不致行百里者半五十。必如為九仞者加一簣。將見寡者得以完名全節。孤者得以果腹成材。生既身安。死為目瞑。用敢畧陳梗概。伏祈隨力捐輸。所有規條。另刊附覽。此啟。
122 △憲示
123 江蘇藩憲給示。照得惸獨之哀。矢音於小雅。艱厄之賑。奏賦於鄉師。先王存不忍人之心。仁者裕泛愛眾之道是以居養有院。安濟名方。凡所以心各效慈。德同歸厚者。以今方古豈有讓焉蘇城地據要衝人稱繁衍。江海通於一葦。煙火接乎萬家。覘水上之華。幾同都會。征物產之美。望若鄉嬛。固比戶之可風宜百姓之咸給。然而生聚愈眾。貧富攸分。霄壤既殊。茵溷斯異。雖□連之萬變。可拯救於百方。類有等差序分緩急。所傷者。離鸞己唱。別鵠單唫。人悼未亡既伶仃以獨活。心憐余息。且孤弱以難生。首比飛蓬。身同集蓼。芳草因之見萎。貞柯於是遭摧。厄窮之路。尚忍言哉。茲據郡城紳士呈稱上年有戴紹堂。捐田十四畝零。在虎邱之南。情願建造清節堂。以安孤寡。公舉董事。實心經理蒙縣通詳立案。今春二月開工公議規條。書捐勸募。惟恐有從中謀利。阻撓善舉或有覬覦董事。視捐資為利藪。或因事糾纏以公產作私囊。或捏稱嫠婦強欲入堂。或藉系公堂演劇宴會。或地棍滋擾。書役把持。籲請示禁前來。查該紳士等。好義爭先。承流恐後。福堂同建。美報必收。拔哀嫠於火宅。盡得清涼。置煢女於化城。咸生歡喜。第功類合尖。事同集腋恐無知之徒。或蹈前轍。合行出示曉諭。為此仰該處居民地保以及董事人等知悉。務須共敦實行。各效藎誠。發大生廣生之願。通欲立欲達之心。敬恭桑梓。永護松筠。庶幾成廣廈之萬問胥超苦海。造浮屠之七級。齊化慈云。倘敢謀利滋擾。定即從嚴究治。
124 △本堂規條
125 一清節堂創自江寧。收養無依孀婦。守節完貞甚盛事也。本堂新立章程。不無少加增損。而保節全操之意則同。故仍顏其堂曰清節。
126 一本堂雖專為保全貧孀母子而設。如有未嫁夫亡。不願改適。往夫家守節之貞女。亦苦貧乏無依者。報知本堂。一體查明收養。一本堂設立蘇州府元和縣虎阜山之南。九都八圖。地名菱行河頭收養之嫠婦。在堂居住。除堂內稽查嚴肅外一應外人。不得無故擅入。
127 一本堂收養嫠婦。防範不得不嚴。中門以內。三尺之童。概不許入。其所帶幼童。及本堂服役人等。出入均由司事稽查。毌得任意啟閉。
128 一總門牆上開設轉桶。外設雲□內設木梆。以便敲擊相聞。傳遞對象。
129 一總門內設飯堂一進凡各孀婦二餐飯食。按時鳴梆。齊赴一處同食。
130 一本堂設立董事一位。司事四位。常川照應。不得在堂宴會。日需食物。公同議買。當即注簿。逐日核算結總。凡公事出入公同知會。不得私自專主。
131 一本堂董事。永不准支取辛俸。
132 一本堂於中門之外。二門之旁。立司事公所。稽查出入。並收放柴米及一切對象。
133 一本堂司事四位。俱延五十以外老成持重者。共襄善舉。倘有不合。應聽董事辭去。另為秉公選補。不得濫憑親友薦引。瞻狥收用。
134 一本堂銀錢。皆孀婦養命之資。此外即遇要用。另行設措。不得挪移分毫。違者議罰。
135 一本堂大門。雇用老僕二名。每月工錢三百文。另賞錢二百文。按月支給。如堂內孀婦置買女工需用布線針黹等物。傳梆告知司事。方准代買。倘將不應代買之物。私相授受。察出斥逐。
136 一本堂中門內。選老誠老婦二名。稽查一切出入。設秤一樣兩桿。一交老婦。一交司事。□堂內孀婦食物。司事按照額數秤交。老婦過秤。設有短少。即退交司事補足。
137 一孀婦或年老。或有病。須人漿洗衣服。刷倒淨桶。本系雇工老婦分應當值設有不合。當時告知司事。聽候公論。不可擅自而斥致啟釁端。
138 一雇工老婦。或有己事回家。只許按季輪流告假。如有攜帶衣囊箱籠出堂者。必呈司事查驗。方准放行
139 一雇工服役每月工錢三百文。另賞錢二百文。按月發給。不准透支。違者經手賠補。
140 一中門外廚火買辦等人。董事酌用。餘外不准私自添雇。致多糜費。
141 一本堂中門轉桶內。另選老誠雇工老婦三名服役。司事隨時查察。務令勤謹用人不當咎有攸歸
142 一孀婦粥飯。葷素大小菜蔬。務令當值人烹庖潔淨。
143 一粥飯菜蔬。計口授食。日有定額。不得絲毫作踐。
144 一雇工服役人眾。不得向孀孀私索銀錢。以及偷懶作踐。犯者立逐。
145 △入堂規條
146 一孀婦情願入堂守節。到堂報明。經董事確查。實在衣食不周而無親族可靠者。取具親族。及該氏地鄰保結。注冊入堂。年終稟縣備案。
147 一孀婦入堂後。其家男親男族。無論長幼。均不准入堂相會。惟本婦之姑及親生父母。酌於三節之期。至本堂公所一會。倘翁姑暨父母身故時。准回家視殮。成禮即回。不得借事留連。
148 一孀婦情願入堂守節者。言明不許無故出堂適有不耐羈苦之人。不安本分。勢必難以勉留轉滋事端司事一經察出。即告知原保親族。具領出堂。不許複入。所給被帳衣服等件。照數追還。
149 一青年夫故無依。遺腹未生。若遽許入堂恐生產污穢。大非所宜。取其親族地鄰保結存查即照在堂之嫠婦例。先行授以衣服按月給發口糧。候分娩彌月之後。方令入堂。娩身之際。原保人報明男女。另給黃米一斗。乾菜二筋。制錢三百文。襁褓一副以示體恤。
150 一貧婦夫故欲入堂者查明百日以內。先給衣服口食。滿百日後方准入堂。
151 一青年孀婦。或有父母翁姑在堂。無人侍奉。不能只身入堂者。一經採訪的實。即照入堂孀婦之例。先給衣食之資。候其父母翁姑身故後。本堂收養。
152 一名門舊族之後。不幸孀居實無親族可靠。衣食日見不周者。雖不肯入堂。亦照入堂之例。斟酌多寡。按季托其親人轉給。以曲全其苦節之心。
153 一孀婦如有年幼子女者。均准攜帶入堂撫育。其子十二歲之內。隨母歇宿。辰出入學。申入依母。至十三歲隨師歇宿。不得仍住內堂。
154 一孀婦之子。讀書學藝有成。或其壻家有力迎養者。俱准出堂以全孝養。
155 一孀婦之女。隨母在堂。年已及笄親族擇配。均聽伊母主持外人不得專擅。本堂給奩資元銀十兩。
156 一孀婦入堂守節。先將夫家墳墓地址開交司事注冊。有子相隨者。每年春秋二祭本堂給費用錢一百文。串錠一千。令人領同本婦之子。前往祭掃。
157 一孀婦入堂。茶水飯食。俱有規則。倘其家親族有饋送飲食者。必先交司事驗明挂號。再由轉桶送交。未經查驗者司門老僕。不准傳送。違者斥換。
158 一孀婦矢志保節群居在堂。俱宜各安本分。彼此和協。共完貞操。毋得恃性構隙致生是非。違者各罰月給零用錢一月。
159 一孀婦病故。所遺子女在堂。諸婦中有情願收領撫育者。每名每月給錢三百文。倘撫育不能盡心。定即更換毌許爭執。
160 一孀婦以及隨帶子女有病本堂延醫調治藥餌炭資均系本堂給發。
161 一本堂醫生船轎金酌給外。每月酬儀。元銀二兩。三節節敬。每節送元銀一兩。
162 一孀婦之子女在堂。或因天花致病癱瘓。以及瞽目暗疾。子不能學藝。女不能出嫁者。其女留堂。照守貞例養活。其子分入外堂。另屋安置。
163 一孀婦在堂身故。本堂給以三軿杉木材一具外。吊里封口錢二百文。又殮費錢二百文。扛材錢四百二十文。打壙做墳錢四百二十文。紙十塊。錠五千。
164 一孀婦身故伊家親族有願領柩與其夫合葬者。本堂給發埋葬之費。如無族領柩者即葬於本堂孀婦墳地所帶之子女病故。亦照此例。另地埋葬。
165 一孀婦有目能針黹者。其所得工錢。均歸本婦收用。至所做針黹物件。先由司事挂號。方准送至轉桶轉交內堂店鋪收取時。仍由司事銷號。以免歧悞。
166 一本堂置得孀婦墳地。周圍環砌牆垣。樹以松柏。墓門建貞節牌坊一座。傍造饗祠。每故婦設立木主一具。墓前石碣一具鐫明某某妻某氏之墓。其墳計徑八尺。高六尺。金井深五尺。每塜三年。加土一次。春秋二季在祠。祭祀其地祇葬孀婦。其子女身故不得混入。
167 一貞女及嫠婦在堂守志。年歲合例者。俱本堂代請 旌表堂外如有烈女節婦。無力呈明建坊者。親族鄰友。告知本堂。查明確實。一並代請。
168 一投堂節婦。倘有翁姑及本生父母。暨故夫三代暴露未葬者本堂擇地代葬。俾安節婦之心。有地無力。酌助葬資。
169 △撫嬰館規
170 一本堂門外設立學堂。延請名師訓教孀婦之子。讀書明理。每歲朿修足錢二十四千。按月致送開館贄敬一兩。三節節敬每節錢一千文塾師家有正事。送分四錢。定於每歲正月十六開館十二月二十日放館。
171 一塾師所需紅朱筆墨。及剃頭零用。月給錢一百文。
172 一諸童七歲入學。認字寫字讀書。八歲習禮。讀書務令成誦。字跡務令端楷。量材教課。少長書熟。不時抽背並每日默寫一二篇。以免曠悞。
173 一諸童每名給硯瓦一方。簡板一塊書布一方。水注一個每十日筆一枝。每季墨一錠。每日紙二方。一月共訂一本。
174 一諸童所讀書籍次第更換司事隨時買給勿致缺悞。
175 一孀婦之子能讀書者。使習舉業。將來應考。即由本堂申送。所有考費籌欵撥給。其資質頑鈍不能讀書者。於十四歲後本堂量材分送各鋪學習生業視生業之大小。酌付費用所有衣服行李。聽其隨身攜帶出堂。此後與本堂無涉。
176 一塾師每日飲食肴饌與司事同。
177 一清節堂於嘉慶二十四年四月二十日由府詳 司轉詳 院憲咨 部。於是年十月十五日奉到部覆准如所咨立案。
178 △孀婦食單
179 一食米務碾上熟無稗稻米。
180 一米貯內門以外。每日晨初啟鑰。經董事或司事。親身開倉放米。當即眼同淘淨入堂計口授食每日升斗注簿一月總結。如有短少。經手賠償。
181 一嫠婦每日一粥兩飯。每人開銷米七合。菜蔬錢十二文。幼子女折半。
182 一每逢初二十六日食肉。逢五逢十食魚。大人每名肉四兩。幼子女每名肉二兩。每遇葷期。輪派在堂雇工老婦。二人值廚。按名分齊。逐碗葢覆。一則免冷。二則免致揀擇爭競。如有不食者。照價折錢。
183 一孀婦端節。每名派肉半斤。粽子四個。鹽蛋二個。不食者照價折錢幼子女減半。中秋每名肉半斤。月餅二個幼子女減半。年節每名肉一斤。魚一尾。幼子女減半。不食者俱照價折錢。
184 一菜蔬每十斤。用菜油四兩。照數加減。逐日結總。收支數目不符。經手是問
185 一孀婦每月給零用錢一百文。幼子女給錢五十文。為剃頭鞋布零星之費。
186 一孀婦及幼子女。每年冬至日起。正月終止。日給炭基一枚。
187 △孀婦衣制
188 一孀婦入堂無衣被蚊帳。者給被褥一副單布裙一條。枕頭一個蚊帳一頂。冬給棉襖一件。棉褲一條。單布裙一條春秋時給單衫褲一身。夏日給夏衫褲一身幼子女亦同
189 一孀婦被面水墨色布四幅被裏白布。內裝新棉花五斤。褥用兩面藍青布。內裝新棉花四斤。藍青單被一條。三年一換。
190 一孀婦棉襖。用水墨布。里用白布。內裝新棉花斤半。二年一換。棉褲一條。面用藍布。里用青布。
191 一孀婦大衫一件。用月白衣裙一條藍布二年一換。
192 一孀婦小衫一件用白布褲兩條用藍布一年一換。
193 一孀婦夏大衫一件。裙一條俱用藍夏布二年一換。
194 一孀婦夏小衫一件。褲二條。俱用老扣夏布。一年一換。
195 一孀婦帳用中夏布二十二幅。項用白布三幅。十年一換。
196 以上各孀婦四時衣服。按入堂先後。扣足年月。發給更換。如有攙用低布舊絮即退交司事。仍照在堂各婦所給衣被花色一體換給。動缺之件。經手賠補。
197 一各孀婦換給棉襖被褥之日。即將舊者交出收回小衣小衫不問
198 一孀婦入堂。每名給棕墊床一張。夏蘇席一床。涼枕一個。冬秧𥤆一床。有子女者滿床。一年一換。無子女者堪糊口。若欲換房內置備半桌一張。板櫈二條瓦燈台一個面盆腳桶淨桶各一其
199 一幼童每年各與單韈一雙棉韈一雙。十歲以下氈帽一頂十歲以上紅幃帽一頂四季衣服隨時給發。
200 一幼童年至十二歲。即在外堂歇宿。給被褥一副。帳一頂。夏給席一條。冬給秧𥤆一條。
201 △司事辛俸經管簿冊
202 一本堂司事四位每位每月辛資錢三千文。遇閏照支。按月同發。不得透預。每逢年節另送錢一千六百文。家有正事。送分一千
203 一司公設收銀錢大帳簿一本。支銀錢大帳簿一本。
204 一設柴米油鹽茶菜收支簿各一本。
205 一設孀婦幼子女在堂添補衣裳清冊一部。
206 一設各孀婦入堂年月日期年貌門氏有無子女。並故夫及保舉人姓名清冊一本。有病故或滋事出堂者。即在各名下注銷。
207 一設孀婦病故埋葬。各年月日期山向。清冊一本。
208 一司事在堂每日飯菜二桌。每桌定價一百四十文。
209 △吳複初捐助清節堂孤兒習業成家貼費規條
210 元和縣諭據善士吳複初同室。俞氏稟稱清節堂收養有志無依節婦。並其子女孀婦邁母孤兒七歲入學讀書至十三歲不能舉業者。由堂送店學習生理誠大善事也。惟孤兒送店習業。蘇郡風俗若無押櫃貼膳。只能習下等工藝他日有成僅自糊其口至娶妻成家難若登天。是以初夫婦每念及此。不禁代為酸鼻故廿載來四方托缽。艱苦備嘗。血汗針黹。共積有足錢一千千文不敢私為已有。交存殷實店中。按月一分生息年年可得一百二十千文。以供孤兒習業成家迎養之助。合將酌議規條。同存店票折呈求衡定詳明刊載堂規以垂久遠。其存店票折並乞驗印。飭董遵照等情到縣。據此查吳複初夫婦。念及清節堂節婦撫孤不易成立為難。情願捐錢存店生息以為孤兒習業成家迎養之助樂善好施。殊堪嘉尚。惟所擬規條是否允協合飭查議。諭仰該司董陳道修。即便遵照粘開各條會同吳複初逐一查議。如何妥善永久。以憑核詳飭遵。
211 一孤兒十三歲出堂習業。給店中貼膳錢十千文。押櫃錢五十千即交本店按月一分起息。不准支用。其利按年遞加。俟其習成。迎養娶妻時。方准同董到店。本利支取如店有事故。即由董將本利歸取。另存他處生息。
212 一孤兒十三歲能習舉業者。即於十三歲起。由董將錢六十千文。交殷實店中按月一分生息其利按年遞加。俟娶妻完聚時方准同董到店支取
213 一孤兒習業。倘學不成而另換者。一年以內。店中交還錢六十千。另存。一年以外不成者。准店扣飯錢十千文交還本利五十千文。二三年內如再不成。該店扣去飯錢十千文。收回本利四十千另作正用不准再給。孤兒習業之後本與堂內無涉既甘下流聽其自便。以為不向上者戒。如壽命不測。亦照此辦理。
214 一孤兒學業未成時寡母已故。則此錢留為孤兒娶妻成家時。方准同董到店本利支用。
215 一孤兒學業有成後。或好賭博閒蕩。無志娶妻迎養。或轉希此項錢文。以迎養為名而無迎養之實。則寡母出堂。反受飢寒之苦故定例必以娶妻迎養。此錢方准支用。否則由堂提回以為不報親恩者戒
216 一每年利金所入不過兩人習業。此項錢文。堂中不准分□支作別用開銷。
217 一現在堂中孤兒早已習業者。自應除去貼膳錢十千文。給付五十千文。挨次成婚取用。其現年學習者。先付店中飯錢十千。挨先付完竣。再付押櫃。以免偏枯而歸劃一。
218 按本堂規則內。董事永不准支辛俸一條。此就眼前而論。日後恐難為繼葢殷實之人。肯作董事者甚少。倘有寒士好善品行端方。辦事誠實而以館伙糊口者。焉能舍彼就此惟議俸則可以聘請。而董理亦可專心。又名門舊族。照在堂例給付一款。大率守節者。名門舊族居多。自然不願入堂。但在家守節。與在堂一例付給。似與設堂之本意不合。且門族之介於兩可者。亦難分別。反致紛紛借口。鄙意莫若另設恤嫠一局。果系士族單寒酌量資助仍歸本堂辦理則庶為。妥善。
219 查清節堂之建。有陳道修者。幕佐也。首捐萬金為倡。紳士翕然從之。而堂以成噫以一幕佐而能成此舉。洵乎有志者事竟成。不以人地限也。彼身都富貴者。尚不知聞風感奮乎
220 吳複初以銖積寸累之財。不敢自私。捐錢一千千。為孤兒習業成家之費。何等心腸。何等度量世之高貲坐擁。緊握雙拳者孰智孰愚。必有能辨之者矣
221 ○儒寡會章程
222 卷三之四
223 寡婦苦儒者之寡婦尤苦。生長清門。禮義自守。羞顏難出。仰面終慚。即自顧一身。巳不勝茹蘗含冰之慘況堂上白頭。膝前黃口。又有環而待命者耶。述儒寡會章程
224 常昭儒寡會規條
225 常昭兩邑詳定儒寡會規條
226 △常昭儒寡會規條
227 江南蘇州府常熟昭文縣正堂黃方為公捐恤寡。出示曉諭事。據游文書院肄業生童殷振雲等稟稱。切生等誼關同類志切相周。惟念貧無錐立。庠士居多。利鮮秉遺。儒寡尤甚。以故蘇郡設立安仁分局。創儒寡善會。凡庠生赤貧身故。孀母寡妻一無倚賴者。月給養贍錢文。其經費由紫陽正誼兩書院中捐扣膏火銀兩。撥支公用。荷蒙藩府憲批獎。札飭施行在案。郡垣有例。下邑宜循。況與善鄰。尤深民望。常昭兩邑設局賓興。既助鄉會之費。書院考課。複添膏火之銀。善舉遞增。寒士攸賴矣。第思生無恆產。猶有館穀可支。歿有遺婺。並無硯田可恃。或且侍高堂之榆景。無以代盡烏私。撫繞膝之蘭芽。無以克均鳩飼。縱勤恤緯。難免啼飢。生等目擊情形。不忍坐視。謹仿照儒寡善會。即循紫正之例。各捐膏火銀錢。以立始基。在士子分餘資於文囿。每課之所捐無多。在窮嫠獲滯穗於筆耕。每月之所全不少。業經會同眾議。謹擬規條。呈乞請照紫陽正誼兩書院成例。批示立案。並札飭書院司董扣留存局。所扣膏火銀兩。不敷接濟。生等除先自書捐。一面另立捐簿。廣為募捐。庶幾積銖累寸。常此舉行等情。粘呈規條到縣。據此。查該生等因念庠生身故。每有赤貧。母孀妻寡。一無倚賴。茲擬仿照郡垣儒寡善會扣捐膏火銀錢。以為資助之費。並恐捐扣無多。不敷接濟。先自書捐。複廣勸募。以冀久行。似此誼恤同儕。惠及孀寡。洵稱善舉。殊足深嘉。所議規條。亦甚妥協。除會詳糧道憲立案。並札飭游文書院紳董遵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兩邑游文書院肄業生童人等知悉。務各遵照捐扣。並各踊躍書捐。多多益善。庶幾經費充裕。再增儒寡衣被。遺孤修脯。及身故殮費。以全善舉而垂久遠。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228 咸豐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示
229 △常昭兩邑詳定儒寡會規條
230 一紫陽正誼人數眾多。膏火系用銀款。游文書院人數少。且用錢款。因議稍有變通。擬每期巳進內外課膏火花紅錢每一千文。捐錢一百五十文。未進內外課膏火花紅錢。每錢一千文。捐錢一百文。
231 一撥捐膏火花紅銀兩。仍存書院司董處。俟每月望日。司事前赴賓興局支領登簿後。按戶由司事致送。其舉報儒寡亦由司事開報。
232 一凡在庠諸生巳故者。其妻寔系親族無依。伊子未經成立。憑學冊查明入學年分。及身故年分。確寔者。每戶每月致送錢四百文。其績學儒童之妻。寔系寡苦極貧者。俟捐有餘資。再議籌送一致送錢文。現因經費不敷。先行酌定三十額為率。餘俟廣為續捐。再議籌辦
233 一舉報儒寡。須有保人開具本儒姓名入學年分、身故年月、並儒寡氏族年歲、住居何所、及子女年歲若干、並保人名姓。以便司事親往查核。斷不可徇情濫報。恐經費不敷公用。
234 一賓興局詳定章程。自二月起至十一月止。此會邀請公正司事十二人。每月挨司其事。其正月十二月。各司事匯集賓興局酌款。按戶致送。
235 一安仁分局有儒寡衣被。遺孤修脯。及儒寡身故殮費。均俟經費嬴餘酌增。
236 ○恤頤堂章程(即老人堂本金陵舊章)
237 卷三之五
238 嘗考之禮。有虞氏養國老於上庠。養庶老於下庠。養老之典。古昔聖王尤為隆重。又況番番黃發。煢獨無依。淹蹇頹唐。命懸風燭於此而不有以安之。非所以與民興孝也。述恤頤堂章程
239 江寧恤頤堂記
240 恤頤堂規條
241 △江寧恤頤堂記
242 在昔哽噎之祝。見之曲台。煢獨之哀。陳於小雅王者以養老為本。聖人以安老為懷。其即我佛慈悲之念乎。則有江寧正覺寺鏡公者。真實學道。普濟存心。於嘉慶十年。募建清節堂。賑恤嫠緯。延保嬰赤。菩提樹大。功德水深。宏願彌堅。宗蔭益廣。因念佛法大意。眾善兼行。無告窮民。頹齡尤甚。積瘁之筋力。役以長貧。易耗之形神。攖之沉痼。發種種而己短。言繭繭而先哀風燭之危既迫於一瞬。饔飧之慮。複困於終朝。接目構心。誰能忍此。於是舍鮑侃之宅。更闢廣場。輸光學之錢。大施法食。徧告十方之眾。共襄七級之修。於十六年複建斯堂。益隆義創。規條綦善。耄耋斯安。養有取乎獻鳩。報非責之結草。遂使算高絳縣。同資續命之田。年小如來。咸與無遮之會。布裘絮被。暖覆三冬上藥中醫。危拯六疾。即使嵫景難淹鬼中竟執。而桐棺掩骼。無嗟蔓草之縈。蒿裏斂魂永妥佳城之閉。麥飯常澆。九幽勿餒。楊枝一灑。枯骨皆春。厥制詳矣。厥功巨矣。夫■〈革喜〉厄之賑。特重於鄉師。粻膳之典。有崇於王制。今茲善舉。廣自緇流。固宣彼法之仁。罔悖儒宗之訓。用制斯文。式嘉厥志。將使城號化人。布福緣於一缽閭名行義。現壽相於千秋爾。南城曾燠撰
243 △恤頤堂規條
244 一本堂收養無靠老人。年七十以上者。赴堂報名。經董事查明。素無犯案。由鄰甲投 府縣出結入堂。未七十者不得強入。董事亦不得濫收。
245 一老人年雖七十而有子孫奉養者。不准收入。
246 一本堂量經費收養。今己收百六十人。未得入者司事仍注冊俟有缺出循序挨補。毌得爭越掗納。
247 一入堂後設有性格乖張。飲食起居。未能遂意。情願自去者。堂中所給衣履被物。一概追還。本堂逐出者。棉襖一件。被一床。准其帶去。以全憐老之至意。餘物追回。
248 一入堂後。不得隨時擅行出入。如有要事。由司事處告假注冊。回時銷假。月不過一二次出以辰後。入以申先。否則不特黑行不便。抑且司事難查。如司事狥隱。一並立辭。
249 一入堂後。設染疾病。醫藥飲粥本堂加意備辦調護。倘成殘疾仍留養本堂。一切衣物與眾共給。
250 一每月朔望前一日放假聽其休息。探望親戚。設老人有在外滋擾者。當即逐出。不許再入。
251 一老人四名。共房一間。每年給箕箒一付。四人輪行灑掃。不得互相推諉。以致污穢。
252 一老人入堂每名給床一張。無帳者給帳一頂七年一換 。給席一條一年一換 。冬天給草韀一條。給被一床新棉花五斤三年收舊換新 。夏布大褂一件。三年收舊換新 。每年給水紗布小褂一件石門布小褂一件。每年給水紗布褲一條石門布褲一條。單布襪一雙二年一換 。每年青布鞋二雙。雨纓涼帽一頂四年一換 。蕉扇一柄。石門棉布大褂一件三年收舊換新 。藍布大棉襖一件新棉花一斤半三年收舊換新 。藍布套袍一件三年收舊換新 棉襪一雙二年一換 。紅緯大帽一頂三年一換 。瓜皮帽一個二年一換 。衣領一條
253 一本堂所給衣被等物。如有私行典賣及借與人典押者。司事察出。即指名斥逐。司事狥隱者。一並立辭。
254 一老人衣裳。難以洗濯。每月按名給零用錢一百文。以為漿洗剃發粗紙之費。
255 一冬至日起。九盡日止。每日給炭墼一個。以免足冷。
256 一本堂每日三餐。一粥兩飯粥用小菜。飯用熟蔬永以為例
257 一本堂設立。齎堂一所。百叟公同吃飯。如有私造飲食。或燒小鍋小銚。及歸房私吃者。立即斥逐不但豐儉不公。抑且恐防火燭。司事須每日檢查。並責令在堂老人。公同舉報。
258 一本堂粒米同餐董事司事粥飯蔬菜。皆與老人一體。不得另起鍋灶自行私食。
259 一本堂懸本梆一架。飯菜熟時。廚夫將碗箸擺齊監督鳴梆。俟老人齊集坐定然後擺菜。各自盛飯。食畢各散。其收洗碗箸抹桌等事。司事責令廚役。率以為常。
260 一每日一粥兩飯。用上熟好米。董事司事互相監察。
261 一每頓蔬菜十斤。用油三兩。油之多寡。諒菜增減。每頓司事放油。與監督同看。油已入菜方回。庶廚役無偷漏。違者均咎。
262 一飯時熟菜。每人各一碗。令廚役冬則蓋之以碗碟。司事仍不時巡看。老人庶不冷食。
263 一粥時小菜。每人一碟務要潔淨。不可腐臭。由司事處按時支放。
264 一在堂俱系高年。齒牙不利者多。凡小菜蔬菜。俱以熟爛為要
265 一端陽節。每人給粽子四個。錢三十文。
266 一中秋節。每人給月餅一個。錢三十文。
267 一年節 每人給素菜一碗。年糕二條。押歲錢六十文。
268 一恭遇萬壽聖誕每人面一碗。
269 一上元佳節。每人給元宵十枚。
270 一凡有願輸蔬菜菓品食物者。由司事分給在堂老人均惠不在常例。
271 一本堂老人衣食零星俱經酌定。不豐不儉。已可各適天年。如有藉說孤苦。求人私助告募者。司事查明。即指名斥逐。不得狥隱致亂堂規。
272 一入堂壽終。如有壽材者。聽其自用。無者給棺一具。裝殮褥一條枕一個封口油灰一斤紙錢一塊□錠一千。零用錢二百。抬錢三百打坑作堆錢三百。有墳歸者聽歸。如無墳地者。即埋於本堂南門外丁字牆義塜。立石以志其名。每年春秋本堂致祭。
273 一本堂義塜。五年一修。以免坍塌骸骨暴露。
274 一本堂設立素軸一挂。凡老人故於堂者。書名於軸使歲時受一瓣香人沒名存先後入者同沾義意。
275 一每年清明及十月十日。施食一壇。以追薦亡故老民。
276 一本堂代眾設立耆老公祖堂一所。清明歲時。聽各老人瞻拜祖先以慰孝思。
277 一本堂老人。定於黎明即起。黃昏即眠。止於公堂設燈一盞。不得私行點燈入房。以免火燭。令司事不時查察。
278 一四人共房一間。給面盆一個。澡盆一個。提桶一個。腳盆一個。四人公用。如不願公用。聽其自置
279 一本堂煤灶一所。永久設立。以便茶水。
280 一老人洗面。各人攜盆赴煤灶取水。夏日攜桶取水。洗浴亦然。
281 一公堂設立茶具。司茶者將茶安放公堂。毌棄毌竭。聽老人自行斟吃。
URN: ctp:ws31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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