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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欽定續文獻通考
條件: 包含字詞「㫖」
Total 4

卷一百四十

6
三年七月,臣寮奏:「乞今後疏決先期降,犯罪在指揮前,許引用恩赦。如指揮後有犯,雖有停決,不在原減之數。其合引赦人,不許於停決前輕行斷遣。如或違戾,並從故出入人罪,條制施行」。令刑部詳度上於尚書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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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謹按元世西僧每嵗為佛事,必請釋輕重囚徒以為福利,謂之都勒斡,豪民犯法者,皆賄賂之以求免,雖大臣有罪,莫不假是逭其誅。迨仁宗延祐元年,始以僧人作佛事,擇釋獄囚,命中書審察乂功徳,使額,琳沁以佛事奏釋重囚,帝不允。時御史臺亦言西僧以作佛事之故,累釋重囚外任之官,身犯刑憲,輒營求內以免罪,請革其弊。制曰:可。六年,皇姊大長公主以作佛事釋全寧府重囚二十七人,勅按問全寧守臣何從不法,仍追所釋囚還獄,若仁宗者,可謂善守憲典者矣。然而終元之世,故事相沿,迄不能革,壊法長奸,弊政未有,甚於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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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凡有大慶及災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惡及故犯者不赦。律文曰:「赦出臨時定罪名,特免或降減從輕者,不在此限。十惡中不睦,又在㑹赦原赦之例,此則不赦者亦得原。若傳肆赦,不別定罪名者,則仍依常赦不原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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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法司㑹奏請帝命人命,故殺者不宥,餘皆宥之。犯在十惡者,罪雖輕亦不可宥。官吏貪淫,事無顯跡,證佐者具奏。區處邊逺為民者,自天順元年為始,於謫所成家業不願囘者聽。有犯贓追未完者,悉免之,仍令通行知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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