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acebook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Twitter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新浪微博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在豆瓣上關注我們,隨時得到最新消息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維基
-> -> 卷二百十

《卷二百十》[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該資料的標點符號由人工智能製作。此過程難免引入錯誤;若遇到標點錯誤,敬請自行修改。
1
欽定四庫全書
2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百十刑考十六
3
赦宥寛恤
4
等謹按,刑罰者,經國之大權。赦宥者,欽恤之曠典也。罪人逃戮則廢法,矜疑弗釋則失情。義正仁育,要各以時而已我。
5
朝初造革,故鼎新,滌瑕蕩穢,舊染汚俗,從風丕變,自時厥後。
6
列聖繼承,惟以刑期。無刑辟以止辟者,飭紀綱而彰成憲。凡不在三刺三宥之列者,先著不赦之條。其餘或遇。
7
慶典則肆赦,或遇𤯝災則肆赦矜宥,減免特恩寛大之詔,嵗輒屢下,或間嵗而一下,湛濡汪濊,浹髓淪肌。自
8
開國以迄於今,未之有改也。然而吏民觸法觝禁者,無倖免之患,脅從過誤,連坐逮問者,無久淹之慮,至於奸宄肅清,獄訟衰息,囹圄無輕,繫小罪而嵗決重,囚不過數十人,猗歟!盛哉!唐虞三代之隆,莫是過矣於詳讞一門,既備載慎刑。
9
訓㫖兹考赦宥,凡省刑停刑諸條,有闗于矜恤庶獄者,例得謹敬,特書以昭」。
10
《曠典》云:
11
天命六年,釋遼陽繫獄官民十年。
12
詔赦國中死罪以下人犯。十一年,赦漢官漢民罪。奉諭漢官、漢民從前有潛逃及與姦細往來者,事屬已往,雖舉首不論。
13
天聰元年。
14
命寛盜犯,時以嵗饑,盜賊刼殺,所在多有,諸臣請按律嚴懲。
15
上惻然曰:「彼皆不得已而為盜耳,緝獲者,鞭而釋之可也」遂。
16
命是嵗讞獄,姑從寛典。
17
十年,以受。
18
尊號禮成,大赦,除十惡不赦外,餘悉原之。崇徳二年。
19
皇子生,大赦。
20
五年,以
21
萬夀聖節,大赦。
22
七年,以:
23
聖躬違和,大赦。凡重辟及械繫人犯,俱令集大清門外宣。
24
諭曰:「爾等衆犯有罪,應死者有應責應罰者,今俱釋爾罪。其各改過自新,毋再干國典」。
25
八年,
26
上不豫,大赦。
27
28
世祖章皇帝御極,大赦。
29
順治元年,定鼎。
30
京師
31
頒詔中外,大赦天下。
32
設恤刑官,五年一差,慎選廉明者居之。又赦偽官、土冦前罪自流賊作叛以來,民間毎將擄殺不赦等罪,紛紛互告,是以。
33
特諭:凡偽官投誠及明降賊官員,併土冦為亂,改過自新者,咸赦前罪。
34
二年,飭內外刑官毋得淹滯。獄犯,御史趙開心奏言監犯淹滯,可憫請。
35
勅刑部遣司官五日一查速行審結,並令直省撫按,通飭有司,除重罪宜加詳審外,其餘十日,即與結案從」。
36
之。
37
又以陜西平定。
38
詔赦該省罪犯。
39
定盜賊分別免罪,御史馬兆煃奏:「轂輦之下,盜賊竊發,及至捕獲少長,盡置之法。臣以為殲厥渠魁,脅從罔治。其老稚不能彎弓操刀者,望加矜宥,以廣罪人不孥之意」。
40
又以江寧、平定。
41
詔赦河南、江南、江北等處罪犯定争,訟小事,毋濫行監禁。從山東巡撫丁文盛請也。
42
三年,以四川平定。
43
詔赦該省罪犯。
44
四年,以浙、閩平定。
45
詔赦兩省罪犯。
46
又以廣東平定。
47
詔赦該省罪犯。
48
申定赦例:凡犯十,惡殺人、盜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賍詐偽、犯姦畧、人、畧賣和、誘人口、姦黨、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知情故縱、聴行藏匿、說事過錢之類,雖遇赦不原,其過悞犯罪,及因人連累官吏有犯公罪,並從赦宥赦書,臨時欽定。其特免及降減從輕者,不在此限。徒流人在道遇赦,計程無故過限者,不得以赦放,若會赦,在逃雖在。
49
程限內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聴遷徙安置人準此。其徒流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謀反叛逆、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緣坐應流者,不在此限。
50
五年,恭奉。
51
太祖髙皇帝配。
52
天並追尊。
53
四祖考妣,禮成。
54
詔赦天下。
55
定矜恤獄囚之例,毎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綿衣一襲,夜給燈油,有患病者,令醫生診視給藥,並酌寛刑具。
56
八年,
57
上親政
58
詔赦天下。
59
定熱審減等之例。時以天氣漸熱,飭刑部通察五城司坊、順天府、京縣各監犯,分別減釋。嗣於順治十年定,毎年小滿後十日,內外直省一體舉行十年。
60
詔赦土賊等罪,凡嘯聚山林,刼掠道路,曽為土賊者,無論人數多寡,罪犯大小,但能自首投誠,盡赦前罪」。
61
又矜免死罪重犯,時朝審重,辟有張學者傷人,應抵伊子。玉兒泣請代死,法司以
62
63
上矜其請,特免死,遣戌遼陽,仍諭後不為例。
64
十一年,以
65
大婚禮成恭上
66
皇太后徽號
67
詔赦天下。
68
増定熱審減等之例,定例,各省犯案在熱審之先到部者,准行減等。至是,刑部奏准,各省在熱審之時,具題到部者,雖過熱審之期,亦准減等發落。又:
69
上以災異修省。
70
詔赦天下。
71
十二年,定卹刑事例:「凡卹刑官,審錄罪囚,有死罪可矜疑,及事無證佐可結者,具奏處置。流徒以下減等發落充軍人犯除已經發解外,其餘不分曽否詳允,及雖經定衛尚未起解者,逐一闗送審錄,內有應釋應減者,會同巡撫酌量發落。又軍罪有不用全律摘引例文,及不分首從濫坐者,如未發遣,即附入矜疑,疏內,題請開釋。雜犯死罪,准徒五年者,並已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者,各減一半,例應枷號,就近釋放。其餘徒流等罪,各減等發落,笞罪放免。其賍犯,除侵盜官銀五十兩、糧一百石以上者,照舊監追,如應還官銀不及五十兩,並入官給主。百兩以上,各賍監追至五年或正犯身故逮及子孫,勘無家産者奏請豁免。其各處盤查,坐賍追賠銀兩草束,亦聴查勘正犯存亡家産有無,具奏。
72
裁奪
73
停止秋決,以直省卹刑官審錄未竣也。嗣准左都御史龔鼎孳奏,毎遇卹刑,年內外一體停決」。十三年,以
74
乾清宮成。
75
詔赦天下。
76
又停在京秋決奉。
77
諭:「朝審秋審,係刑獄重典,朕必詳閲招冊始末,情法允協,令死者無寃。今決期伊邇,朝審甫竣,招冊繁多,尚未詳細簡閲,驟行正法,朕心不忍。今年著暫停秋決,至明年九月。
78
上以內外刑辟宜同一視,命各省秋決亦暫停一次,定旗下官民死罪援免例。滿洲䝉古、漢軍官員,有祖父、伯叔兄弟陣亡及身出征,負重傷者,皆免死一次。罪不至死者折贖。強盜重犯不得援免,又以冊封。
79
皇貴妃禮成
80
詔赦天下,除十惡不赦等罪外,其餘死罪皆減等,軍罪以下咸赦除之。在京朝審候決重犯,及直省秋決重。
81
犯,皆與減等發落。
82
十四年,恭奉。
83
太宗文皇帝配
84
天禮成
85
赦天下。
86
十五年,以
87
皇太后聖體康豫
88
詔赦天下。
89
十七年,以地震嵗祲。
90
上省躬
91
詔赦天下。
92
定正月停刑之例。左都御史魏裔介奏:「正月係萬物,發生之初,應停止,行刑以廣」。
93
皇仁從之。
94
95
命監候各犯概從減等停止,秋決以明年辛丑恭過皇太后萬夀節,因有是。
96
㫖遂撤恤刑各官。
97
定赦罪減等例,刑部議覆。給事中楊鼐疏言:「臣伏讀
98
諭:「凡秋決各犯,俱令減等第,按律減死一等,皆為流罪。而邇來則例不同,法曹聚訟,或主內流,或主逺徙」。
99
未有定論,若概遵新例,悉流邊逺,非所以仰體皇上矜宥生全之意。請
100
勅法司:各照定例減等,以廣皇仁」。從之。
101
十八年,
102
上大漸。
103
諭京城內除十惡外,其餘死罪以下,悉行放釋。又:
104
聖祖仁皇帝《御極》
105
詔赦天下。
106
107
命刑部審擬案內,凡係現任官員應援赦者,交吏、兵二部議奏,著為例。
108
又免被擄下海後投誠死罪。刑部奏徐勝等下海旋經投誠,仍按律治罪。
109
上宥之,並令凡有下海後投誠者,照此例免罪。康熙二年,免海賊案內罪犯。刑部奏海賊入犯江南案內罪犯奉有。
110
諭㫖:除康熙元年以前審結外,餘從寛免。今有先結案內干連緝獲人犯及未獲人犯應否,一併寛免得。
111
㫖不論已結及告發者,俱著寛免。
112
四年,
113
詔赦廣東地方官罪。時廣東逆賊蘇利反叛,地方官多罣罪戾。
114
上以亂起倉卒與外來賊寇失於防禦者不同,且該省旋,即將逆賊𠞰滅,地方蕩平,凡大小各官之罪俱著。
115
寛免。
116
又以星變地震。
117
上省躬
118
詔赦天下。
119
四年,恭上。
120
太皇太后
121
皇太后徽號禮成
122
詔赦天下。
123
六年,
124
上親政:
125
詔赦天下。
126
又恭奉
127
世祖章皇帝配。
128
天並加上。
129
太皇太后
130
皇太后徽號禮成
131
詔赦天下。
132
七年,以天旱,寛釋輕罪,御史黃敬璣疏言:刑獄上闗。
133
天心今雨澤愆期請。
134
勅內外刑官除重囚外,其餘輕罪即行保釋」。從之。八年,申定各省熱審減等之例,時以停遣䘏刑官。諭各省熱審時有非實犯死罪者,量予減等,如在京法司例。
135
九年,定軍流減等例,凡軍罪遇熱審,亦准減等,軍流以下已經具題未奉。
136
㫖發落者,皆准減等。至十年,又定:直省罪犯在熱審之先,具題到部之案,遇熱審,仍行減等。其在熱審時具。
137
題之案雖過熱,審之期到部者,亦仍減等發落。又
138
孝康章皇后升祔
139
太廟
140
詔赦天下。
141
定各衞軍犯赦後到配所者,察明釋放。在途遇赦者,即行請題。從給事中王曰溫請也。
142
定徒罪援赦例。刑部奏:「准旗人犯徒罪,枷號日期未滿,遇赦即行放釋。其民人徒犯已到配所遇赦者,亦免徒釋放」。
143
定流徒人犯六月及十月正月,俱停發遣。十年,以天旱。
144
命刑部清理現禁現審人犯,如有可矜疑者,即予減等發落,尋免斬絞,人犯死罪十一人。
145
十一年,定免死流犯,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次丁者,照旗人例折枷,存留養親之例。
146
十二年,
147
詔赦逆賊吳三桂屬,下散處直隸各省不知逆情、官員、親族人等罪。至十三年復。
148
勅刑部將逆案干連人等情罪稍可矜疑者,概行省釋。十三年。
149
詔赦逆賊孫延齡所管人員親族人等罪。又
150
詔赦逆賊耿精忠屬下現任直隸各省文武官員罪。十四年,復正月停刑之例。先是,順治十七年,定正月停刑,康熙元年此例停止,至是,給事中彭之鳳復請照例行,從之。
151
152
勅刑部速行審結罪囚。
153
上以時值嚴冬,不忍罪人久繫,故有是命。
154
十五年,
155
詔赦逆賊尚之信親屬及屬下人員罪。十六年,以冊立。
156
皇后大禮,將行」。
157
命停秋決。
158
十七年,停秋審重提質對之例。舊例,直省秋審,必重提犯人家屬及失事牽連之人質對,由縣府遞解跋渉,道路守候審結,為累不淺。至是,御史蔣鳴鳳奏請停止。從之。
159
十八年,
160
詔赦吳逆案,內滇、黔各省從逆人員罪二十年,定交六月節停刑之例。刑部奏立決人犯,請交六月節停刑得。
161
㫖六月節若在五月內,即以交節日起停刑。若六月方交節,即以六月初一日起,至立秋在六月內,必俟七月初一日方令行刑。
162
又停止秋法。
163
又以吳逆蕩平。
164
詔赦天下。
165
二十一年
166
命山海闗以外及寧古塔等處人犯死罪減等,軍流以下赦免。
167
168
特赦流犯回籍時。
169
上謁
170
陵有尚陽堡流犯王廷試子,王徳麟叩閽稱伊父以窩逃充,發今年老,懇發回籍,願以身代。督捕。議不准行。
171
上以情實可憫,著一併發回原籍仍。
172
諭後不為例。
173
等謹按曲宥之典。
174
列祖偶一行之,然不以此開倖免之門也。先是,順治十年世祖矜子代父死之請。
175
特免斬犯死罪,遣戍遼陽,即諭後不為例。又康熙七年,浙江嘉善縣民郁之章有罪當徙尚陽堡,㑹有認工贖罪之例,其子候選知縣郁。
176
褒請修刑部衙署,贖父還里,迨限滿尚未訖,工郁之章例當復徙,郁褒叩閽願棄官代父之從所。郁褒弟生員郁廣亦叩閽,言已當代,徙留其兄郁褒侍父疾,部議子代父徙非例,仍以衝突儀仗論,上並矜而宥之,至是復有是。
177
赦並
178
後不為例,蓋皆於矜宥之中,防廢法之漸。仁至義盡,所謂垂萬世而可守者也。
179
又省釋拘禁人員時,以天旱科道等官遵諭會議,請暫釋江西出兵官拘禁者,俟大兵還日議罪。上曰:「省釋拘禁人員,亦寛政之一端也」。俱令暫釋,又停止秋決並。
180
勅部將可矜人犯,免死,減等。二十二年。
181
命刑部存恤獄囚,刑部題在獄病故四十餘人,上諭大學士等曰:「人命重大,無辜,枉死上干天和。朕念獄中罪犯,恐死於非命,曾經命御醫,給與藥物療治有疾之人,今嵗獄囚患病者多,何故不將現給醫藥療治?此皆該部怠忽之故。爾等傳諭刑部,嚴加申飭,令伊等不時巡視,仍令該管官員加意存䘏,無致監斃,二十三年停止秋決」。
182
定嚴寒停遣之例奉。
183
諭:「軍流人犯甫離刑獄一綫,僅存嚴寒發去,恐致死亡之患。朕心不忍,嗣後著過嚴寒之時發遣」。
184
二十五年,赦受賍行賄人員奉。
185
諭:「各案枉法得賍行賄與受人員,免擬重辟,照例追賍,其未經發覺者,悉予寛免。
186
二十六年,以天旱。
187
詔赦天下。
188
189
命內外現監重犯,除十惡及貪官、光棍外,概予減等。先是本年停止內外秋審,至是
190
太皇太后聖躬違和,因有此㫖。
191
二十七年,停止內外秋審。二十八年。
192
上南巡,赦山東、江南、浙江經過地方死罪以下人犯除十惡外,餘悉寛釋。
193
停止秋決。
194
二十九年,以天旱。
195
命釋拘禁枷,號人犯。
196
又停止秋決,情可矜疑者,照例具奏。三十一年停止秋決奉。
197
諭:朕閲秋審冊內,各省情實人犯甚多,除可矜者,照例減等發落。其情實各犯今年停其正法」。
198
定酌減陜西秋審人犯罪。時以秦省嵗饑,特恩加宥,凡秋審情實、緩決人犯,除十惡外,餘悉減等發落。
199
三十二年,停止秋決。
200
三十四年
201
詔赦天下。時以直省旱潦,晉省地震,特恩赦宥除貪官汚吏,行間犯罪與十惡外,一切罪犯,減等發落。
202
又停止秋決。
203
三十五年,停止。
204
朝審秋審。
205
三十六年,寛宥言官妄陳赦款之罪。時給事中鄭昱條奏平定噶爾丹慶賀大禮頒詔款項奉諭:「凡頒赦詔,皆人立之事,非人臣所宜言。自古不以頒赦為善政者,以其便于惡人,而無益於善人也」。鄭昱妄以詔款陳奏,念係言官,特從寛宥,著大學士嚴行申飭。又以平定噶爾丹值。
206
太和殿成。
207
詔赦天下。
208
三十七年,免死罪五百餘人。刑部議:「山西寧鄉山賊安守榮等聚衆五百餘名,刧掠村莊,安守榮等十四名,應立斬梟,示餘犯一百九十四名,應照律立斬,未獲各犯二百十二名,嚴緝另結得」。
209
㫖:安守榮等於該撫兵到,即率衆迎降,俱從寛免,死發往奉天安插賀之榮等一百九十四名,俱從寛免死,李霧等二百十二名俱免緝。
210
211
命停止烏拉及。
212
盛京應決人犯。
213
上以親臨烏拉。
214
諭大學士㑹同將軍查明罪犯應正法者,停其處決,可緩法者仍監候,可矜者即行完結。並
215
諭至盛京時,亦照此例行。
216
三十八年,赦山東、江南、浙江三省死罪以下人犯時。
217
上南巡經山東、江南。
218
恩赦兩省死罪以下及
219
駐蹕浙江,赦通省罪犯如前例。又免茶陵叛賊黃明案內為從人犯九十六人死罪,發往黑龍江。
220
定寛免監禁緩決人犯死罪,奉諭監禁緩決人犯甚多,今又增一年,人犯秋審,朝審亦甚冗劇,若久禁囹圄死者必多,皆從寛免死,各枷三月,鞭一百,分別發黑龍江當差。
221
三十九年,停止秋決,都察院以秋審事奏請,上曰:「若停秋審,此內矜疑人犯,又致多監一年,將可矜疑者,照常審理,即行減等完結。其情實人,犯今年停決,免盜案為從者死罪」。刑部議覆,廣東巡撫蕭永藻題強盜楊三等,不分首從,盡行處斬,應准行。上曰:「此案同謀者六十餘人,盡誅之,則人命甚多。可將為首者即行正法,為從者俱從寛免死,發往黒龍江。
222
四十一年寛減內外緩決人犯奉。
223
諭罪犯一經緩決,即皆冀望生全,而長困桁楊,淹流嵗月,自新無路,朕甚憫之。今方春始和,用沛矜釋之仁,現在刑部及直隸各省監禁人犯,凡經康熙四十年秋審,奉㫖緩決者,通行減等。
224
又停止秋決奉
225
諭今年內外秋審,情可矜疑者,照例發落。其情實緩決,各犯著於明年秋審具題」。
226
四十二年,以
227
萬夀聖節、四海奠安河工告成,詔赦天下。
228
又停止秋審,以本年三月已奉恩詔,所有罪犯無㡬,因有是命,寛恤罪犯,因親老廢疾者,准其留養。四十四年,赦福建、浙江、江南、山東等省死罪以下人犯時。
229
上閲視河工。
230
特恩寛減浙江、福建、江南三省死罪以下,並四十三年秋審緩決人犯及回。
231
鑾次山,左赦。通省罪犯如前例。又
232
命停決朝審情實罪犯可矜疑者,照例減等。四十五年。
233
諭刑部緩決人犯至三四次者,免死減等。又
234
命免直省緩決人犯死罪。時刑部歴年緩決人犯,凡二百二十五人,俱免死減等,並著通行各省照例行。
235
定大臣廕襲子孫犯死罪,家無次丁者,許妻妾入監相聚。刑部議准,凡經
236
恩賜祭葬之子孫難廕出身之人,不可使宗祀,斷絶如審。擬大辟。家無次丁者,令其妻妾入監相聚生,有子。
237
息再行正法。
238
四十六年,以各省重犯甚少,命停秋審。
239
四十七年,停止秋決,緩決者減等,矜疑者照例發落。
240
四十八年
241
命停止江南、浙江秋決,以兩省嵗祲疾疫故也。四十九年,停審情實人犯奉。
242
諭:「本年朝審秋審,可矜可疑,罪犯照例審奏,其情實罪犯停審」。
243
五十年,免喀喇沁盜賊逃人罪五百六十餘人。時緝獲喀喇沁地方,盜賊逃人甚多。
244
上命將盜首二人正法,餘令各歸原籍。又酌減刨參人犯罪奉。
245
諭偷盜人參等案,為從者俱照例完結。其為首之人擬絞罪在獄者甚多。此等人到秋審時,亦應赦之時。值立夏天氣漸熱,監犯易於染病致斃,著刑部酌量減等發落。又免海賊死罪五十餘人。刑部題福建海賊鄭盡心等俱擬即行正法。
246
上以正法人犯五十餘名,多迫於饑寒,搶奪財物,並未與官兵拒抗,且俱熟諳水性。
247
特㫖從寛免死,發往黑龍江、寧古塔等處充水手當差,又停止秋決。
248
五十二年,以
249
萬夀聖節
250
詔赦天下。
251
又停止。
252
朝審秋審。
253
恩詔頒行,所餘案件甚少故也。五十三年停止秋審,可矜疑者減等,並諭現審人犯罪不至死者,亦著減等發落。以是年三月萬夀聖節,從大學士九卿之請也。
254
又寛恤在京監犯時。
255
上駐蹕避暑山莊,軫念在京獄囚,恐盛暑致疫,命加寛恤,多置氷水,以解鬱暑。其九門鎖禁,人犯亦寛,其鎖條、枷號、人犯,暫行釋放。至明年六月,以天氣炎。
256
257
命照此例行,又明年六月以時漸大暑,命將監禁人犯,暫寛拘繫。
258
又矜恤命盜案內牽連人犯,奉諭:直省命盜案內牽連之人雖笞杖輕罪,不免羈禁淹留,深可憫惻。嗣後杖罪以下,審結日即行發落,不必羈候部覆,務使無知,罣悞之民,早得脫身寧家,以副朕哀矜體恤之意」。
259
又恤旗民詞訟,解部候質之累。御史周祚顯疏言:「近京畿輔之地,旗民雜處,一切鬭毆賭博,田産細事,例應解部候質,以致牽連拖累者甚多。請嗣後不必令其解部交理,事同知審理,詳報巡撫完結得」。
260
㫖允行。
261
五十四年,停止秋決奉。
262
諭今年京師情實人犯甚少,此內猶有可矜者。再宥數人,其應勾者十四五人而已,即至來年亦不過二三十人。今年停刑,亦無不可。將此情實,緩決案內折角處記檔,來年審奏時聲明。
263
五十五年,停止秋決。先是,法司奉命查緩決人犯年分久逺者,分別減等。至是,復奉諭:「今年朝審情實,人犯止七十餘名,迨三次覆奏後,勾決者不過二三十名,著停止處決。
264
五十六年,
265
命停決情實人犯緩決者仍監禁,可矜疑者減等。五十七年。
266
命刑部減釋枷鎖人犯。
267
又停止秋決奉
268
諭:「凡人命事,朕必詳看,方肯完結。此次朝審情實各案,朕欲一一詳看,覺精力不支,若俟從容看過批出,照例覆奏三次,冬至以前總不能決,前數年俱曽停決,今年亦停止。
269
270
命各省緩決人犯,分別減等完結。五十八年停止。
271
朝審秋審,以本年重犯無㡬,因命停審。
272
五十九年,停止秋決。
273
六十年,
274
命暫釋枷鎖人犯,毎年暑熱時,將枷鎖人犯,暫行釋放。上以是年未經降。
275
㫖該衙門亦未奉請,故有是命。
276
又停止秋決
277
六十一年,停止秋決。
278
279
世宗憲皇帝御極
280
詔赦天下。
281
雍正元年,恭上。
282
聖祖仁皇帝尊諡升祔
283
太廟禮成
284
赦天下。
285
又酌免臺灣叛賊親屬死罪。刑部議奏臺灣叛賊鄭文逺等家口,應分別定罪得。
286
㫖:凡謀反大逆,按律凌遲處死,正犯之親屬皆斬。但此案事起倉卒,逺隔海洋親屬,有身在臺灣者,亦有身在內地者,若概從誅戮,情堪憫惻,除身在臺灣者,依律正法外,其在內地者,從寛免死,給與功臣之家為奴。
287
又酌減枷杖輕罪人犯,笞罪寛免。
288
又恭上
289
孝恭仁皇后尊諡升祔。
290
太廟禮成。
291
詔赦天下。
292
又恭上
293
孝誠仁皇后。
294
孝昭仁皇后
295
孝懿仁皇后尊諡升祔。
296
太廟禮成
297
詔赦天下。
298
又恭奉
299
聖祖仁皇帝配。
300
天禮成
301
詔赦天下。
302
又停止秋決
303
二年,停止秋決。時以各省豐稔,特諭刑部:「朕君臨天下,常願無一夫不獲其所。今年直隸、河西務堤水雖畧有泛溢,江西一二縣水發江南海嘯,典浙江起蛟之處,亦皆不成災。其餘直省各州縣,以及口外用兵地方,俱田禾茂盛,五穀豐收億兆樂生遂性,咸受和平之福。而秋審朝審,情實重犯,罹于政典,雖罪無可赦,然朕心深為軫惻爰順。
304
上帝好生之心,著將今年情實人犯,停其處法,以副朕欽恤至意」。
305
三年,以時值盛暑。
306
命王大臣㑹同三法司詳讞現審,人犯應釋放者,即行釋放。其部議,枷號、送門之人亦著保釋,俟處暑後補枷四年。
307
命酌量保釋輕罪監犯。
308
又寛釋命案:罪犯奉。
309
諭各省命案內,或緣細事起爭,或因䕶親情急,或本意恐嚇,而悞傷莫救,按律抵罪,法所當然。但念愚氓,因一朝之忿,頓罹重罪,朕心不忍。現在各省具題案內,除情,由可惡者,不准寛免外,其餘一百七十七名,俱著釋放,此朕格外生全之恩,為舊例之所未有,凡兹小民,當體朕省刑宥過之意」。
310
311
命各省修繕監獄。時以各省獄多倒敝,遇嚴寒酷暑,毎有監斃者。
312
特飭各省逐加修葺,地勢低窪者改在髙阜之處,狹隘者展寛葢造」。
313
又停止秋決,並酌減情實、緩決人犯,五年免隠匿開墾地税之罪,定限一年內,令各省官民自行出首,其從前隠糧漏科之罪,悉從寛免。定援赦審釋之限。凡
314
恩詔赦款內應免罪囚,逐一查明,登明釋放。如情罪可疑者,限赦到一月,核明釋放。如耽延時日,濫行拘禁」。
315
者問官議處。
316
又停止、秋決。
317
六年停止、秋決,並酌減情實人犯,七年停止,秋決可矜疑者寛減。又
318
諭:「八旗包衣發遣人,犯三年無過,酌予赦宥。八年,停止秋決。
319
九年,寛減監犯時,以亢旱,命法司將監禁枷號輕犯暫行保釋,其擬絞、監候、賊犯已經三年者,酌量釋放減等,並
320
諭將外省輕罪人犯已經到部,有問擬徒杖而准其折贖者,悉行寛免。
321
又定流犯年逾六十者,准入養濟院,給與口糧。十年,免侵帑官吏罪奉。
322
諭:侵蝕錢糧之官吏,應加重罪,今施恩法外,分年帶徵。若有不拘年限、先行完納者,准其開復,依限完納者,寛免其罪。胥吏中有先期及依限完納者,亦加恩免罪」。是時以天旱。
323
命法司省釋輕罪監犯。
324
又寛減八旗,緩決人犯。
325
又寛免孀婦獨子鬭毆殺人死罪,時安徽巡撫程元章題報毆死陳小厮之石兆林,應絞監候,聲明石兆林,係孀婦獨子陳小廝,並非獨子,奏請留養,經部議駁具奏。
326
上以石兆林之母青年守寡,苦節撫孤,而屍親亦呈,請免抵。
327
特加恩准其存留養親,仍追埋葬,銀兩給付,死者之家又停止秋決。
328
定夫毆妻死,審無故殺別情如家無次丁者,准留承祀例。
329
申定額設囚糧之例,定例繫獄囚犯,俱給口糧。時上因各省額設囚糧有無多寡不同,且慮有扣剋等弊,特諭督、撫、藩、臬悉心詳查,若該府州縣額設之外,嵗有餘糧,則當分給于不足之府、州、縣。若本地原無額設之項,或額數不敷,則應支動存公銀兩,核實散給。令各處監禁之犯,日食有資,不至饑餒。倘有刑書禁卒扣剋等弊,將該管官一併議處。
330
十三年,
331
皇上《御極》
332
詔赦天下。
333
乾隆元年,釋銅案,遣犯時銅禁已弛,命將從前發遣,在配者釋放回籍。又飭應赦人犯速行審結奉諭恩詔之頒,期以息事寧人使逺邇,咸知遷善改過,共為良民,乃各省于一切案件,仍行提審,嚴刑酷夾,恣意株連,使無辜之人困于囹圄,含冤負屈,所在多有。夫罪名既非犯在不赦,則㫁讞亦易成招。若使合于赦款之人不得即邀赦免之澤,而以酷刑斃命,或因拖累破家後,即審明援赦亦已無及。是朝廷已生全之,而有司故戕害之,藐視功令殘害民生,莫此為甚。著該督撫嚴飭各屬,立即查明,歸結省釋。刑部所有案件,亦即速為剖晰,勿致沈擱,以副朕哀矜庶獄之意。
334
又寛減年乆緩決人犯,奉諭秋審冊,內有自康熙五十三年至雍正三年以前,皆係緩決者,此等案犯遇赦不准援免論法,本無可寛,而長繫囹圄,瘐斃獄底,亦屬可憫。此次秋審,著將積年,俱擬緩決之犯,悉心簡閲,應否減等,酌議請㫖,嗣經九卿科道等酌擬應減等者一百九十九名,得㫖准其減等。
335
定發遣人犯,分別援赦回籍。刑部奏:「寧古塔、黑龍江等處發遣當差人犯可否援赦,分別情罪,令其回京得」。
336
㫖爾部詳查各犯情罪,如所犯尚輕可以回京者,行文各將軍詢問。該犯有情願回京者,令其回京不願者,另行報部。
337
定軍、流人犯之,妻老病不能隨行者,聴免其僉遣,定軍流身,故妻子願回籍者,計程逺近,毎名日給米一升。
338
又停止秋決。
339
二年,恭奉。
340
世宗憲皇帝
341
孝敬憲皇后升祔
342
太廟禮成
343
詔赦天下,軍流以下悉予寛免,又恭奉。
344
世宗憲皇帝配。
345
天禮成
346
詔赦天下。時以天旱。
347
命清理滯獄。先是,三月雨澤愆期,命免緝,應赦各犯并省釋枷,責輕罪。至是,復諭刑部詳覆雍正四年以後十三年以前所有不赦各案,及屢經秋審緩決之犯,如果有一綫,可原應行減等,即著請㫖。
348
又赦釋配所年老人犯向例,軍流已到配所者,遇赦不准放回。是嵗四月。
349
恩詔內令情罪稍輕已過三年者,准其回籍。至是,復諭從前發遣之人,其中有年逾七十,雖原案較重,而在外年久,國法已伸,著查明所犯情罪,具奏請㫖。
350
命發遣在外安置當差罪犯本身已故者,妻子准回旗籍。
351
又申定熱審減杖之例。刑部議覆福建巡撫盧焯條奏熱審事宜,稱「律文無八折之條,地方有司或將笞杖之罪概行八折,嗣後毎遇熱審,不必復行。八折得。
352
㫖:犯杖責者,其罪本輕,而盛暑之中,量減其敲撲之數,亦國家寛恤之仁。八折之例,由來已久,不當輕為改易。著另行妥議」。尋議:凡一應杖,責之犯時,遇熱審于減等之中,仍照舊八折發落」。從之。
353
又停止行刑,以是月恭遇。
354
萬夀聖節,自初一日至三十日,止一月不行刑,又停止秋決。
355
三年,以天旱。
356
命寛減監犯。
357
又定犯人患病分別留養之例,凡秋審人犯于起解時患病者,除係初次解審之犯,仍照例提解外,如已經秋審一次者,該州縣即報明上司委員驗實,取具印甘,各結,准其留養。
358
又定旗人命案,有親老丁單者,照民人例,准其存留、養親承祀,減等發落。
359
又恤旗民詞訟,應質人犯牽連之累,向例奉天所屬旗民交涉案件,由地方旗民官累具案情,送刑部審擬。應質人犯,多屬牽連,及刑部提解駁查道路往返擔延時日,不無滋累。至是奉
360
諭令就近旗民官會同承審定擬,止將罪犯解部覆訊定案。其餘一切牽連對質之人,于審明之日即行省釋。互見《刑制門》
361
四年,以天旱。
362
命法司將杖徒以下等罪查明請㫖,減等釋放。又
363
命朝審秋審、緩決五次,情罪稍輕者,比照兇盜免死減等例,發邊逺烟瘴充軍。
364
定奉天獄囚及解審人犯,一體矜恤。刑部議准:奉天府屬獄囚,綿衣、煤炭、藥餌、棺木等項,從前未經額設,應於賍罰各項銀內給發。其解審人犯均,照逓解例,一體給發口糧。
365
五年,以天旱。
366
命酌減輕重各犯。
367
又停止秋決。
368
又飭各省清釐監獄奉。
369
諭各省、監獄,毎有一案人犯,證佐未齊,以致經時累月囚繫不釋者,或有事涉牽連,有司不分輕重,概與正犯同繫囹圄者。屋既湫隘,人復衆多,濁氣薰蒸,疾病𫝊染,因此致斃者,不一而足。著各督撫嚴飭所屬,逐一清釐。有牽涉多人者,速為開豁。並將牢獄不時掃除,以免疫癘𫝊染,倘有奉行不力者,即行查叅六年。
370
命朝審秋審,照例辦理,其情實、人犯,停止勾決。七年,以天旱。
371
命刑部省釋輕罪,直隸、山東、江南照例行,并諭各直省,遇有災𤯝之年,該督撫將清理刑獄之處,奏聞請㫖。
372
373
命江蘇、安徽秋審減等時以上下兩江被水,特諭兩省秋審人犯中,或情有可矜及多年緩決者,皆減等完結,以示因災恤刑之意。
374
375
命照乾隆四年例,酌減緩決罪囚,並諭情實未勾人犯內,有情罪稍輕者,亦著分別具奏,八年減釋徒罪以下,並加恤重囚奉。
376
諭:「今嵗天氣炎熱,甚于往年省刑之典,允宜舉行,著刑部于在京,徒杖以下輕罪查明,減釋其重犯,雖法無可寛際,此炎天著添蓋席棚,給與氷湯藥餌,無致病暍」。
377
又以山東、河南禱雨。
378
命照例省刑。
379
又停止秋決。
380
又定孀婦獨子聲請留養之例,凡孀婦獨子有犯戲殺誤殺等案,如伊母守節已逾二十年者,該督撫查明被殺之人,並非孤子取結,聲明具題法司核請留養。其鬭毆殺人者,審無謀故別情該犯之。母守節二十年而又年逾五十者,亦准其照例聲,明法司夾簽入本恭候。
381
欽定至軍、流、徒罪,果係合例聲明報部,照例分別減等發落。互見《刑制門》
382
383
上恭謁。
384
385
福陵
386
昭陵禮成,赦奉天等處人犯奉天府、寧古塔、黒龍江等處罪犯除十惡外,其餘死罪減等,軍流以下俱寛釋。
387
九年,以天旱炎熱,省刑恤囚,如八年例。
388
又停止秋決時,以甲子再週。
389
國家承平百年,本年
390
朝審秋審,情實人犯,停其勾決。十年,以雨澤愆期。
391
命減釋徒杖以下罪犯。
392
十一年
393
詔赦天下奉。
394
諭:「朕臨御以來,愛育黎庶,惟日孳孳,於兹十年矣,惟念各省獲罪之犯,其中輕重,亦有差别,國家赦宥之典,或因行慶施惠,或因水旱為憂,間一舉行,今朕哀矜庶獄,不忍令其淹滯圜扉,所有刑部及各省監禁人犯,除情罪重大外,餘著分別減等,發落軍流徒杖以下人犯,一併分晰,減等完結,俾同沾肆赦之恩,勉圖自新,以副朕協中,欽恤至意」。
395
396
命軍、流人犯到配已過十年者,分別奏請省釋回籍。又
397
命各省羈禁人犯經、督撫審題部駁。未結及各省未經審題案、犯事在恩㫖以前者,俱酌分別減免請㫖。又
398
上巡幸五臺,命寛減直隸、山西二省軍,流以下罪犯停止秋決。
399
十二年,以天旱。
400
命減免緩決五次,及徒罪以下人犯十三年。
401
上巡幸山東,命寛減直隸、山東兩省緩決五次,及軍流以下罪犯。
402
又停止秋決
403
十四年,以平定金川。
404
詔赦軍中獲罪枷號人員十五年寛恤,聲請留養,未邀減免之,犯諭國家定有獨子留養之例,凡屬情輕,俱已邀免,惟是愚民無知,輕身鬬狠,不知留養,為格外之仁,或轉恃此為倖免之路,以致罹于法網,因於案情稍重,或理曲尋釁,金刃重傷,雖經督撫聲請,仍以原罪定擬,不准留養,固屬該犯罪所應得,但聲請之案,不過尋常鬬毆等類,㫁不至入于情實,徒使淹禁囹圄,不得侍養,而窮老孤孀無所倚賴,深可軫惻。朕思此等罪犯,本非有謀,故重情為常赦所不原,既經定擬,拘繫逾時,已足馴其桀驁之氣,應量為末減,俾得自新。上年秋審,經九卿定議矜減者,止有二起,餘仍監候著該部查明各犯祖父母父母現存,果無次丁侍養,俱以可矜減等請㫖,發落嗣後、獨子犯罪未邀寛減者,該督撫于秋審朝審冊內聲明九卿覆核時,照此辦理,以昭軫恤無告之意。至十九年三月并。
405
諭:「十五年以前此等親老丁單之犯間,有原題內未經聲敘者,亦著各督撫查明,准其一體,入于另冊,量予末減」。
406
又以天旱,減釋徒罪以下人犯,又以冊立。
407
皇后恭上
408
皇太后徽號禮成
409
詔赦天下,本年內外秋審、情實人犯,俱停處決。其緩決五次以上者,量予減等。婦人犯罪,除十惡外,餘俱赦免。
410
411
上巡幸河南。
412
命寛減該省軍流以下罪,犯十六年酌減緩決三次以上人犯又停止秋決。
413
十七年,
414
命展熱審減等限期,向例熱審減等,以立秋日為止。立秋在六月內者,以七月朔日為止。至是
415
上以天氣炎熱,著展至處,暑日為止,越旬日,雨澤尚未霑足復。
416
諭刑部仍行減等,俟雨足後照舊辦理。十八年,以天旱減釋徒罪以下人犯。又
417
命酌減緩決三以上人犯,并諭各犯有情罪,本重歴年查辦,未經寛減而定案在康熙雍正年間緩決十餘次至數十次,內有一綫可原者,亦著查明,分別請㫖。互見《詳讞門》
418
十九年,矜恤尋常,鬬毆未經聲,請留養之犯,奉諭:從前各省鬭毆情罪稍重之案,經部定議,不准留養後,因此等人犯秋審時,原不至入情實。乾隆十五年,特頒諭㫖,令各該督撫秋審時另冊辦理。但十五年以前此等親老、丁單之犯,間有原題內未經聲敘者,遂不得一例邀恩,情亦可憫著。各該督撫將從前未附聲明確有成招原案可憑者,准其一體入冊,量予末減,以示欽恤。
419
420
上恭謁。
421
三陵禮成赦,奉天等處人犯,又停止秋決。
422
二十年,以平定伊犂。
423
詔赦天下,除謀殺故殺外,如原無仇隙,偶因一時忿激相毆傷重致死者,將兇犯免死,決杖一百,照例追銀給死者家屬軍流以下槩予減等。
424
二十一年
425
上東巡,命寛減山東現在軍流以下罪犯二十二年。
426
上南巡,命寛減江蘇、安徽、浙江等處軍流以下罪犯。二十三年,以天旱,減釋徒罪以下人犯。
427
又以天旱,酌緩尋常處決案犯。
428
二十四年,以天旱,減釋徒罪以下人犯,又以平定回部。
429
詔:「赦天下流徒人犯在配身故妻子准回原籍。現在軍流以下人犯槩,行減等發落」。
430
二十五年,酌停秋審,解勘女犯,凡斬絞、監候、婦女業經解勘一次,情罪顯然,無可改擬者,下次即停。其解審其外省,定擬可矜具題經九卿㑹核緩決者,次年秋審核其無異,亦即停其解審,以昭矜恤。二十六年恭逢。
431
皇太后萬夀聖節
432
詔赦天下。先是,七月,以今嵗恭逢皇太后七旬萬夀,舉行慶典,特諭刑部,將朝審秋審,各犯緩決至三次以上者,核其情罪,分別減等,至是
433
恩准部議,減免死罪以下五千一百八十餘人,又停止秋決。
434
二十七年
435
上南巡,命寛減江蘇、安徽、浙江三省軍流以下人犯,八月分別寛減,可矜人犯。
436
命刑部會同九卿于可矜人犯內有情切天倫一時義忿所激,與尋常鬭狠不同者,量為區別,照免死減等例,再減一等發落。互見《詳讞門》
437
二十九年
438
命「緦麻服屬人犯照期功以上例,于停勾二次後,著大學士會同該部,一體省核,改入緩決。互見《詳讞門》
439
440
勅部詳定論功免死例,綠營官兵,一體矜恤詳見《刑制門》三十年。
441
上南巡。
442
命寛減江蘇、安徽、浙江三省軍流以下人犯。
443
命刑部將朝審秋審,各犯緩決至三次以上者,分別情罪,減等發落。
444
恩准部議,減免死罪以下六千二十五人,并寛減緩決十次以上者,三百三十三人。三十二年
445
上巡幸天津。
446
命寛減直隸軍流以下人犯三十四年。
447
命刑部將朝審秋審曾經三次緩決者,核其案情分別請㫖減等。詳見《詳讞門》
448
三十五年
449
上巡幸天津。
450
命寛減,直隸省。軍流以下人犯。又以京師雨澤愆期。
451
命刑部寛減軍流以下人犯及因事牽涉拘繫者,速予省釋。
452
三十六年
453
上巡幸山東。
454
命寛減山東省軍流以下人犯,悉予減等發落。又以雨澤愆期
455
命清釐庶獄。
456
又恭逢
457
皇太后八旬萬夀聖節
458
詔赦天下。先是,五月以雨澤愆期,奉命寛減,軍流罪犯並
459
諭秋審冊犯內有經三次緩決者,其情罪俱尚可原,今嵗恭逢。
460
萬夀、慶典,此等人犯,亦當在恩詔寛減之例,又何必令其久繫囹圄?著刑部查明,分別減等具奏,以清庶獄而召和甘。
461
三十七年
462
勅查逓年未勾情實人犯,改入緩決,諭「朝審情實人犯,內有屢次未經予勾者,所積漸多。著刑部將已閲五年之官,犯常犯查明具奏,下次,即改入緩決冊內。
463
三十八年,
464
上巡幸天津。
465
命寛減直隸省軍流以下罪犯三十九年,以近畿微旱。
466
命刑部寛減軍流以下等罪,勅直隸總督周元理一體遵行。又
467
命酌減緩決人犯時,以雨澤愆期,諭刑部,將自乾隆三十六年以來至本年秋讞時應入緩決三次以上罪犯並緩決一二次者,查明奏聞,分別減等,以昭欽恤。互見《詳讞門》
468
469
命查秋審朝審,未勾人犯,改入緩決。諭:「嗣後秋審、朝審、情實人犯、有經十次未勾者,著刑部查明,于下次改入緩決,但不得擅改可矜,著為令」。又以朝審情實、官犯舊案,餘存者太多復。
470
命查明有經五次未勾者,即改入緩決。四十一年,以兩金川全境蕩平
471
上巡幸山東告功。
472
闕里
473
命寛減直隸、山東軍,流以下人犯又恭上。
474
皇太后徽號冊寶
475
詔赦天下。
476
477
命寛減緩決人犯,自三十九年查辦之後,秋讞擬入緩決者,積有六千餘名。刑部遵。
478
㫖分別奏請減等發落。
479
四十二年,以雨澤愆期。
480
命清釐滯獄。
481
482
孝聖憲皇后升祔禮成
483
詔赦天下,直省軍流以下人犯,分別減等四十三年。
484
命省釋在配軍、流人犯。
485
上以直省軍流人犯,自乾隆十一年省釋之後,歴時已久,到配漸多。
486
諭各省督撫查明已過十年者,咨部照前例核議。省釋其在配自能謀生不願回籍者聴。
487
又以河南旱,禱雨。
488
命寛減開封、彰徳、衞輝、懷慶、河南五府屬軍流以下人犯,尋又奉。
489
諭通省一體酌減,並清理庶獄,以召和甘。又以京畿雨未霑足
490
命刑部寛減罪囚。
491
492
上恭謁。
493
祖陵禮成,赦奉天等處。人犯四十四年。
494
命刑部寛減緩決人犯,其官犯另列清單,恭候諭㫖,著為令。
495
四十五年
496
皇上七旬萬夀。正月
497
詔赦天下。
498
499
上南巡。
500
命寛減江蘇、安徽、浙江三省恩詔後軍流以下人犯。
501
又停止秋決。
502
四十七年,秋審朝審三次緩決人犯八千五百餘名。
503
命刑部分別減等發落。
504
四十八年,京畿雨澤愆期,命清釐庶獄。
505
506
上躬詣
507
盛京恭謁。
508
祖陵禮成,赦奉天等處,人犯如前例四十九年。
509
上巡幸江、浙。
510
命寛減軍流罪犯、照歴次南巡之例。四月,以山東直隸旱,並諭二省軍流人犯一體加恩,各予減等。又
511
命酌減秋讞緩決人犯六千三百七十二名五十年。
512
皇上以紀元五十覃慶元正,詔赦天下。
513
又省釋監禁緩決人犯在七十以上者,諭本年舉行千叟宴。盛典官民耆老咸被恩施,軍流人犯,亦概予減等。其監禁緩決人犯,年在七十以上者,著加恩,分別減免釋放。
514
又免柘城縣民王金等聚衆抗差案內為從人,犯六十七名,死罪發往伊犁黑龍江等處為奴。
515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百十
URN: ctp:ws616130

喜歡我們的網站請支持我們的發展網站的設計與内容(c)版權2006-2024如果您想引用本網站上的内容,請同時加上至本站的鏈接:https://ctext.org/zh。請注意:嚴禁使用自動下載軟体下載本網站的大量網頁,違者自動封鎖,不另行通知。沪ICP备09015720号-3若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請在此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