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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檢索 "元祐丁卯年七月 (1087/8/1 - 108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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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續資治通鑑長編
條件: 包含字詞「date:509569/g4/7」
Total 9

卷四百七

7
壬戌,戶部尚書李常轉對,陳七事:曰崇亷恥、存鄉舉、別守宰,廢貪贓,審疑獄,擇儒師,修役法,其存鄉舉,欲乞詔天下州郡,當貢士之嵗,許于解額內弗試而貢一人,閭里之士,擇其孝悌忠信通博者以告守令,守令同察而告之監司,監司覈實可否而上之禮部,禮部萃而察之,等差而上之朝廷,朝廷隨其等差,參諸貢士而官之,其別守宰,欲乞分守宰掾丞佐貳,為二塗,使才不可為守宰者,終身為掾丞佐貳,才可以長民化下者,雖久為守宰可也。其廢貪贓,欲乞詔有司,凡以正贓抵罪者,一切廢置弗復用,其才能卓異,不幸詿誤,許卿大夫二人以名上之,付有司議其狀。或可收也,降等而官之。終弗變也,卿大夫同其罪。其「審疑獄」,凡獄訟不得無可疑、可愍之情,官吏畏罪,或取疑、愍者遷情就法而殺之。望降詔開示,引列郡疑、愍之獄,皆以實情上,請付有司議之,或失于誤妄,亦如昔者,貼放其罪。其「修役法」曰:「比下役法於四方,而付其書于戶部,以臣之愚,靜而思之,未見其必可久也」。詔:「廢貪贓」、「審疑獄」,令刑部立法。常轉對七事,據常本傳及奏議。舊錄但載「廢貪贓」、「審疑獄」二事,且云詔刑部立法,而新錄並削去,但于新傳載其目耳。今依舊錄見本日,仍采「存鄉舉」、「別守宰」二事出之。「修役法」則常自有別奏,今附見。常又言:「臣伏見熙寜以來,變差役之法,俾税戶悉輸貲募閒民而役之,輸貲既久,民力寖弊,故復議差法,庶稍近古,今以成書降付戶部,使之推行矣。竊縁四海之廣,萬姓之夥,風俗好惡既已不同,而上戶富安,下戶空匱,富安則以差為病,空匱則出力為宜,誠不可以一法治也,今治以一法,不免人情猶有未安之處。伏惟太皇太后陛下、皇帝陛下以至誠惻怛,臨制億兆,詔令所加,惟恐一物失所,今為法之大,溥及逺邇,茍小有未盡,何以副至仁溥愛之心哉?臣待罪戶部,黙視而不言,罪不容赦,夙夜伏思,竊以為法無新陳,便民者良法也,論無彼此,可久者確論也。輙采差、助二法,隨上下所宜,條具梗槩,若便民而可久也,伏望聖慈付之有司,更加博議,庶或上裨聖政之萬一,不勝幸甚!」役法成書付戶部,實錄不著,因常奏乃見之,當在二年冬也。常條敘役法劄子,自言不令人吏書寫,文多不載,又常別有劄子云:「因轉對言法無新陳,論無彼此」,今轉對七事,修役法乃無此言,獨此劄有之,則此劄子并條敘役法劄子,並因轉對時列上也。 復橫州永定縣。 正議大夫致仕張問卒。
8
甲子,復西京潁陽、洛陽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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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寅,大雪,按宋史大雪係乙亥日丁卯,冬至,詔賜御筵于呂公著私第。初,有司以故事賜冬至節㑹,既獲免矣,至是以嘉雪應期,朝廷無事,中㫖特令公著與輔臣、近侍宴樂,其日,又賜教坊樂七十人,又遣中使賜上罇酒及禁中果實、鏤金花,皆瓌竒珍異,十倍常數,又遣近侍賜香藥,以御飲器勸在席酒甚苦,惟于公著頗寛,又出御前錢賜教坊樂人百緡、開封衙前樂人五十緡,及管勾使臣等四十緡,至晡,復賜椽燭二十秉,且傳令繼燭坐,皆異恩也。此據呂公著家傳,當别刪修,或削去。庚午,詔以雪寒,停在京工役三日,遣官疎决在京及府界繫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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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詔侍讀官遇不開講日,輪具漢、唐故事有益政體者二條進入,仍旬一錄申三省。先是,吏部尚書兼侍讀蘇頌言:「國朝典章,大抵襲唐舊,史官所記,善惡咸備。乞詔史官、學士采新唐史中臣主所行,日進數事,以備聖覽」。故有是詔。頌毎進可為規戒,有補時政者,必述以己意,反復言之。 權發遣涇原路經畧司公事、馬軍都虞候劉昌祚為殿前都虞候、權涇原路兵馬鈐轄、皇城使、萬州團練使張之諌為西上閤門使,以備禦夏人有勞故也。張舜民誌劉昌祚墓,已具注九月十日己未,合相參照。 太常博士孔平仲、祕書監丞姚勔兩易其任。二人易任必有故,當考。 兩浙轉運副使、朝請大夫韓晉卿知滁州,兩浙轉運判官、朝散郎葉伸為轉運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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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戌,户部侍郎張頡為寳文閣待制、河北路都轉運使,中書舎人蘇轍戶部侍郎,天章閣待制顧臨為給事中,左諫議大夫孔文仲為中書舎人。 監察御史趙挺之言:「去年北邊州郡多被水災,朝廷専委左司諫朱光庭奉命出使,體訪賑濟,而光庭公違法意,自上戶第一等至第五等,遍下州縣并行支貸,不論豐凶,不計等第,倒廩傾倉,名為借貸,而其實抑勒分配。臣願朝廷早議賑濟之法,將來催索上件借貸,亦乞寛為限期,以恵百姓。所有光庭違法害公,貽患百姓之罪,亦乞賜責降施行」。又監察御史方䝉言:「朱光庭奉使一出,而空河北措置之財,且措置司物料,其經營之勞多矣,儻給散有方,雖水旱凶荒,可為累年之備,一饑而散之殆盡,乞行黜降,以恊輿論」。詔朱光庭具析以聞。光庭具析,當考。光庭奉使,在二月二十六日甲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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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亥,詔:「雪寒異于常嵗,民多死者,宜加存恤,給以錢穀,若無親屬收瘞,則官為塟之」。 罷內殿承制至差使試換文資法,舊錄云:「元豐中,嵗聽武臣以藝業詞賦乞試取其中格者,因所長而用之,至是罷去」。新錄辨曰:「法未嘗不善,人自撓之耳,武臣得以藝業列寘文階,待之至厚,久則請託之風行,僥倖之弊生焉,故不得不革,非有他也,史官之言合刪去」。元符元年十月二十一日、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當考。編錄冊:都省送下,元祐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勅中書省、尚書省送到白劄子:「檢㑹元豐令,內殿承制至差使,願換文資者,聽召保投進,乞試。又條:有官人,並許應舉勘㑹內殿承制至差使,自來依參選人例,止試斷案刑統大義,時或議比換文資看詳,武臣自有鎻應條貫,欲今後不許毎年試換文資」。十一月二十七日,三省同奉聖㫖:依。丙子,詔以雪寒促决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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