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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澎湖紀略卷之十

《澎湖紀略卷之十》[查看正文] [修改] [查看歷史]

1 嶺南胡建偉勉亭纂著
2 戶役紀
3 戶口
4 丁役
5 ·戶口纂集閩省諸志
6 周禮:大司寇掌民數,登其生齒。孟冬祀則獻於王,王拜受之。凡以田里、貢賦、祿食、軍旅、五禮、五刑,咸取諸民數也。且民數之盈縮,國家之氣運系焉。而可不敬乎!自戶口之籍定,而民數乃有可稽矣。或十年而一造、或五載而一編,所貴詳檄人數,令上下無相蒙、里胥無奸利,則戶口未有不實者也。粵稽前古,西漢率以十戶為四十八口,東漢率以十戶為五十二口,可准周之下農。唐人率以十戶為五十八口,可准周之中次農。夫宋人率以十戶為二十一口,則一家止於兩口,疑無是理;必詭名於戶,漏戶者眾也。原唐人之著為令者,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為丁、六十為老。里立手實法:歲終具民生死與地闊狹之數,為鄉帳,上之縣。縣上州,州上戶部,為計帳,具來歲課役之數以報度支,董戶口資產升降為九等。定戶以仲年,子午卯酉;造籍以季年,辰戌丑未。籍成上計戶,而留其二於州縣。五代時,偽閩承唐;而版籍漶散,無可稽焉。
7 宋之戶口,類分主客。主戶者,土著之戶;客戶者,外邑之人寄莊守米者也。皆以丁力多寡科差,兼論資產。自衙前之法興,應役之民輒至罄產;至父子兄弟各自為戶,或父子二丁自殘以避重差者。有司方且以增戶課最,折客為主;額雖多而丁口賦稅無所益,徒滋漫具文而已。南渡以後,詔州縣官以生齒多寡為殿最,而冒濫之弊遂終宋之世矣。
8 元之戶口,籍無所稽;大約額不及宋,而口數徬佛之。
9 明洪武三年,詔籍天下戶口,各具姓名、貫址。夫家之數,謂之戶帖。已著之籍,編給勘合;州縣上籍於公府,而帖給之民,令有司以時核焉。歲郊祀,中書省以戶籍陳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十四年,頒黃冊令。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十戶名全圖,不能十戶名半圖。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各編一冊:冊首為總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系於百一十戶之外,附圖尾,曰畸舲帶管。冊成上戶部,而省府州縣,各存其一,以待會比。至十年查比丁口存亡、畜產除收,補里長之消乏,附絕戶於畸舲。蓋唐制戶有調、丁有庸,而明之取民則惟於丁,而不於戶。故每圖一百一十之數,未嘗滅絕,則折而補之;亦或二姓而朋一戶,而戶口之有登耗此也。以戶言則有三等:曰民、曰軍、曰匠。而民又有儒、有醫,軍又有校尉、力士、弓鋪兵;匠又有廚役、裁縫、馬、船之別。若近海有鹽、寺有僧、觀有道士,咸各以其業著籍。而人戶以籍為斷,民戶歸宗另爨者聽異籍,惟軍、匠有勾清,以異籍為規避,禁不聽。諸戶之中,軍、民為重;而軍戶又視民戶幾三之一,其丁口幾半於民籍。是何也?蓋明初患兵籍之不足,民三丁抽一丁充之;有犯者輒編入籍,至父子兄弟不能相免。後乃多耗矣。以丁言,則有二等:曰成丁、不成丁。民始生登名於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丁成而役,六十而免。婦女若不成丁,不役;官吏及老疾者複之,皆十年一事。自洪武至宏治,代為增減。嘉靖之季,流寇充斥,死徙流亡,衰耗極矣。萬歷中略增,而天啟又衰。此明代戶口之大略也。
10 國朝鑒明初抽丁、明季增戶之弊,首定賦役全書,丁口開載原額、收、除、實在。康熙五十二年恩詔,但據康熙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蓋明時戶有軍、民、匠三等,康熙十七年於各衛所屯丁新編屯戶,盡歸畫一。雍正十三年,奉文裁除匠戶,休養生息,涵濡煦育,至今百有餘年。閩省人戶丁口,現有一百六十五萬餘千之盛,即澎湖一隅人戶丁口現有二萬五千八百餘。閩省如此,他省可知。猗歟盛矣!
11 ·丁役纂集閩省諸志
12 有戶則有丁,有丁則有役。此力役之徵,三代以來所不能易者也。然而役有重輕,代有沿革;或役其身、或徵其值,於是始有丁口之賦焉。漢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賦;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傳,給徭役;亦五十六而除;且賦之、且役之也。唐之法,五百家為鄉,設鄉正一人;百家為里,設里長一人。邑居者曰坊正、田野者曰村正,各有職掌。其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加役二十五日,免調;三十日者,租、調皆免。通役不過五十日,災傷視所損輕重為免。歲十月,收田授田;皆里正預造簿籍上縣令,稽給應退應授者。大約里正管百丁、田萬畝,欲使百家仰事俯育,不致匱乏耳。此盛唐之法,可比治於三代者也。未幾,世變兵起,版籍毀散。戶部按籍而責租、庸,科征迫促,無複常准;規避逃亡,土著益寡。楊炎當國,乃立兩稅以救其弊;戶以見居為籍,人以貧富為差,而雜役悉省。至宣宗大中九年,乃據人之貧富為役之重輕,作差役簿令,據簿當差。是則庸已斂而差役猶在民也,豈法不善哉,不奉法者之過也。後世因而罪楊炎兩稅,謂與商鞅變井田同科,豈不謬乎?五代中,偽閩為政,諸州各計口算錢,謂身丁錢;民年十六至六十放免。其後漳、泉等州,折變為米五斗。
13 宋興,閩地版籍仍偽閩之舊。因取官斗較量。閩時五斗,宋得七斗三升。自是,命民歲輸身丁米七斗五升,意以二升為加耗也。真宗之世,念南方地狹,兩浙、福建除身丁錢四十五萬貫。而漳、泉、興以丁錢折米,無人論奏;除錢之惠,遂不及於三州。景佑三年,詔漳、泉、興三州計丁出米最重,令主戶納米五斗,減二㪷五勝;客戶納米三斗,減四㪷五勝,定為例㪷作斗、勝作升,出宋史。蓋是時龐籍為相也。原宋之法,分鄉、吏二役,以人戶五等科差。凡里正督財賦,戶長承符帖即明時里長、甲首,耆長、弓手、壯丁察盜賊即明老人、弓兵、民壯,此鄉役也。以衙前主官物即明之庫子、斗級、納戶、解戶,人吏帖司書手掌案牘,手役散從官給趨使即皂隸、禁子,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侯、揀搯等人即今秤子、鋪戶,此吏役也。吏役惟衙前最重;是時韓琦、司馬光以及韓絛、蔡襄等前後陳之,乃衙前之役破產如故。熙寧中,有衙前越千里輸內庫金七錢,吏恣留難,逾年不返;神宗廉得,大傷之,議變法。於是,王安石議總州縣應用雇直之數,隨人戶貲產高下出錢。在官,名免役錢,其坊郭等戶及未成丁、單丁、女丁、寺觀、品官之家,舊無役令,出半錢,名助役錢。官得錢以雇役,民輸錢即訖,而巧吏之誅求一無所施,稱便。因行保甲法:五家為比、五比為保,保有長;十大保為都,有都保正副,端察鄉里非常,令其相保。餘差,悉以稅戶等出錢雇募。王安石之法多不可行,惟免役一法有可行者;而溫公必欲盡革之,亦過矣。紹聖以後,竟行雇募;耆戶長應募者役錢多,時不給。久之遂廢,而役錢遂入為上供矣。自後丁役,其流弊尚可問乎?
14 元代定人戶為十等,立科差法;有絲料、包銀、夫役三項,皆視丁力輸辦。其詳不可考縣設坊正、鄉設里正、都設主首,專以催輸糧稅、追會公事,後更為季役。其次為貼役、雜役
15 明代則括之戶口,以籍為定。丁成而役,六十而免。婦女若不成丁,不役。年七十以上許一子侍養,免雜派役。寡婦年三十前夫亡,守志迨五十不改節者,旌其門,免家徭。品官免役,視職秩為差。官故,仍免徭三年。凡老人及里甲十年輸一役,謂之正役,餘謂泛役。泛役有三,以隸兵門斗。凡在官人役給使令,曰均徭;以夫、馬、驢三等專接遞,曰驛傳;以機兵、弓兵防盜賊,曰民兵:並正役謂之四差也。洪武間,黃冊編一百十戶為圖;十戶為里長;餘百戶附於十戶為甲首。里、甲十年輸一役,始惟催徵錢糧、勾攝公事及出辦上供物料而已。後乃支應官府,如春秋、飲社、存恤日用諸經費,浸淫至雜供、私饋,無名百出,令里、甲賦錢以供,至嘉靖之季而極矣。隆慶四年,江西布政司請將各項差役逐一較量輕重,如力差則計代當工食之費、銀差則計扛解交納之費,加以溢耗,通計歲用幾何,悉照糧敷派開載,各繇帖立限徵收;異時之雜役悉革罷,名為一條鞭法。戶部題允,然未有行者。至萬歷初年,都御史龐尚鵬始推廣行之。民間征派名色,一切省除此法即免役錢之意,亦即朱文公輸納產錢分利原額之意。其一時無不稱便者。乃未幾以征銀在官,適資其貪墨;仍複舊制。至額外費多,支應不給,仍令里、甲貼辦,稱曰班次,又為雜派,名色猥瑣。遂終明之世,而莫可挽矣。
16 今國朝現行定例,人丁五年編審一次。凡鄉紳、舉貢、生員得免一身,謂之優免人丁;餘曰當差人丁。每丁科裡徭銀每州縣一則,輕重不等。康熙五十二年,恩詔徵收錢糧,但據康熙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為盛世滋生戶口。
17 澎湖原丁六百七十二丁,丁銀照康熙二十三年題准台灣人丁征銀之例,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至雍正六年,內地丁銀改為隨田辦納,澎湖未有奉文。乾隆二年,奉上諭內開:澎糧廳、淡防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征銀四錢有零,從前未曾裁減;亦著照台灣四縣之例行,每丁征銀二錢。乾隆九年,台灣老民於化龍等僉呈,懇請台地丁銀照內地一體隨糧辦納。巡台御史六等「為據實陳奏等事」,摺奏台屬丁銀勻入地糧徵收一案,奉准部咨,應請閩省督撫就台屬情形,悉心詳查妥議,到日再議等因。於乾隆十二年,福建巡撫陳疏稱,據布政司高詳議,以通郡之丁銀勻入通郡之田畝,酌量變通,自無偏枯,允洽輿情。至澎湖原系台邑所轄,人丁歸並該縣造報,因該處一隅,地皆斥鹵,民藉捕魚為業,日久相安,是以仍舊。今奉部行,於地方實有利濟,自應一視同仁等因。奉部議准:將台灣及澎湖丁銀自乾隆十二年為始,勻入田園徵收,以免光丁苦累,欽遵辦理。澎湖丁銀撥歸台邑田畝勻征,豁免本處地糧攤派;永沐皇仁之寬恤,抑何幸哉!
18 澎湖戶口
19 東西澳:人戶二百戶,男九百五十六丁,女七百二十五口,共男女一千六百八十一丁口。
20 媽宮澳:人戶二百六十二戶,男九百三十四丁,女五百零六口,共男女一千四百四十丁口。
21 林投澳:人戶三百三十二戶,男一千六百五十二丁,女一千三百二十五口,共男女二千九百七十七丁口。
22 奎璧澳:人戶二百八十二戶,男一千八百六十丁,女一千三百一十口,共男女三千一百七十丁口。
23 鼎灣澳:人戶一百七十四戶,男八百七十一丁,女七百二十二口,共男女一千五百九十三丁口。
24 嵵里澳:人戶二百五十二戶,男一千四百五十三丁,女一千一百三十四口,共男女二千五百八十七丁口。
25 瓦硐澳:人戶二百二十一戶,男一千一百三十四丁,女一千零八口,共男女二千一百四十二丁口。
26 通梁澳:人戶八十七戶,男三百八十九丁,女三百五十二口,共男女七百四十一丁口。
27 赤嵌澳:人戶一百四十六戶,男七百五十丁,女六百四十二口,共男女一千三百九十二丁口。
28 鎮海澳:人戶一百一十六戶,男七百三十二丁,女六百二十一口,共男女一千三百五十三丁口。
29 西嶼澳:人戶三百三十二戶,男一千五百五十八丁,女一千三百三十五口,共男女二千八百九十三丁口。
30 吉貝澳:人戶六十四戶,男四百五十二丁,女三百七十四口,共男女八百二十六丁口。
31 網垵澳:人戶二百戶,男一千零五十四丁,女七百六十八口,共男女一千八百二十二丁口。
32 水垵澳:人戶一百三十四戶,男七百零五丁,女五百二十一口,共男女一千二百二十六丁口。
33 以上通澎一十三澳,共人戶二千八百零二戶,共男一萬四千五百丁,共女一萬一千三百四十三口,合男女共二萬五千八百四十三丁口。
34 澎湖前項人戶丁口,屆編審之年,遵照章程,實力查審,汰老添壯、除故增新,總歸實在。其增益丁口,則為盛世滋生,永不加賦。又於「請編台地保甲等事」案驗奏准:每逢歲底造報民數之期,將台地戶口開明四柱,與內地另立一條,匯摺奏報,以昭慎重等因;歷來遵行在案。查澎湖乃海外孤島,稽查誠不可以不慎也。現在每年將一十三澳人戶編列保甲,給予門牌,親行查點一次。其查點時,書役飯食、紙筆之費,俱系官為捐備,並無私毫擾累。其澳民盡皆土著,並無移居別地及別地流寓來澎,與他郡遷徙靡常者,情形迥不相同。且澎地率皆平衍,無崇嶺密林可以藏奸聚匪,人亦安分守己,亦無為非作歹之事,頗稱淳樸易治。官斯土者,隨其俗而勿擾焉。如荀子所云,睹驅雞而得御民之術也。則民安物馴,戶盛丁增,人有樂土之歌,久之不成富庶之域也哉!
URN: ctp:ws81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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