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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宋史 |
條件: 提到「御史中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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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傳第五十二》
45 | 真宗即位,加左諫議大夫。咸平初,入拜給事中、戶部使,改御史中丞。承天節齊會,丞相大僚有酒失者,詠奏彈之。二年,同知貢舉。是夏,以工部侍郎出知杭州。屬歲歉,民多私鬻鹽以自給,捕獲犯者數百人,詠悉寬其罰而遣之。官屬請曰:「不痛繩之,恐無以禁。」詠曰:「錢塘十萬家,饑者八九,茍不以鹽自活,一旦蜂聚為盜,則為患深矣。俟秋成,當仍舊法。」有民家子與姊婿訟家財。婿言妻父臨終,此子裁三歲,故見命掌貲產;且有遺書,令異日以十之三與子,餘七與婿。詠覽之,索酒酹地,曰:「汝妻父,智人也,以子幼故托汝。茍以七與子,則子死汝手矣。」亟命以七給其子,餘三給婿,人皆服其明斷。知永興軍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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