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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中吳紀聞 |
條件: 包含字詞「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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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三》
15 | 公初授睦州團練推官,知杭州於潛縣,未赴。以水利、役法、鹽、銅、酒五利獻諸朝,丞相王文公安石奇之,除司農寺丞,旋出提舉兩浙水利,議者以其說非便,遂罷免。已而歸,治所居之西積水田曰大泗灢者,如所獻之說,為圩岸、溝洫、井合、場圃,俱用井田之遺制,於是歲入甚厚,即圖其狀以獻,且以明前日之法非苟然者。復召為司農寺主簿,稍遷丞,預修司農寺勅式,頗號完密。除江東路轉運判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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