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刑制 |
2 | 虞舜「象以典刑,流宥五刑 |
3 | 以流放之法寬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於幽州,放兜于崇山,竄三苗於三危,殛鯀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
4 | 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
5 | 帝曰:「皋陶,惟茲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無刑,民協于中,時乃功,懋哉!」皋陶曰:「帝德罔愆,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罰弗及嗣,賞延于世;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于民心,茲用不犯于有司。」 |
6 | 《呂刑》:「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耳刂、、黥。越茲麗刑并制,罔差有辭。民興胥漸,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詛盟。虐威庶戮方告無辜於上,上帝監民,罔有馨香,德刑發聞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報虐以威,遏絕苗民,無世在下。」 |
7 | 丁謐論曰:「《堯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怙終賊刑。』咎繇曰:『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呂刑》曰:『𧈪尤惟始作亂,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賊。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刖、㭬、黥。』按此則肉刑在於𧈪尤之世,而堯、舜以流放代之,故黥劓之文不載唐、虞之籍,而立刑之數亦不具於聖人之旨也。禹承舜禪,與堯同治,必不釋二聖而遠,則凶頑固可知矣;湯、武之王,獨將奚取!《呂刑》之云,即叔向所謂『三辟之興,皆叔世也』,此則近君子有徵之言矣。」 |
8 | 夏作《禹刑》。 |
9 | 殷湯制官刑儆于有位,曰:「敢有恆舞于宮,酣歌于室,時謂巫風;敢有殉于貨色,恆於遊畋,時謂淫風;敢有侮聖言,逆忠直,遠耆德,比頑童,時謂亂風。惟茲三風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喪;邦君有一于身,國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訓于蒙士。」 |
10 | 紂無道,罪人以族,焚炙忠良,刳剔孕婦,又為炮烙之刑,醢九族,脯鄂侯。周西伯獻洛西之地,以請除炮烙之刑,紂許之。 |
11 | 《周官》: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愿糾暴。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 |
12 | 施職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書其罪惡於大方版,著其背。其能改者,反于中國,不齒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後聽之。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舍之。以肺石達窮民,凡遠近獨老幼之欲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凡邦之大盟約,蒞其盟書而登之于天府。太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
13 | 小司寇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于刑,用情訊之。至于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
14 | 「刑諸甸師氏。《禮記》曰:『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登中于天府。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憲刑禁。 |
15 |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皆以木鐸徇之於朝,書而縣于門閭 |
16 | 則懸於處處巷閭使知之。」。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于民:一曰誓,用之于軍旅;二曰誥,用之於會同;三曰禁,用諸四役;四曰糾,用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掌官中之政令,家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水勺,二曰邦賊,三曰邦諜,四曰犯邦令,五曰橋邦令,六曰為邦盜,七曰為邦朋,八曰為邦誣。若邦凶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傳別、約劑。 |
17 | 鄉士掌國中。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聽其獄訟,察其辭;辯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聽于朝 |
18 | 十日乃以職事治之於外朝,容其自反覆。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 |
19 | 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數,糾其戒令,聽其獄訟,二旬而聽于朝。 |
20 | 協日就郊而刑殺,各於其遂,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則王命三公會其期。 |
21 | 縣士掌野。各掌其縣之民數,糾其戒令而聽其獄訟。三旬而聽於朝。刑殺各就其縣,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則王命六卿會其期。 |
22 | 方士掌都家 |
23 | 不言掌其民數,民之不純屬王也。」。聽其獄訟之辭,辯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獄訟於國。司寇聽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書其刑殺之成與其聽獄訟者。 |
24 | 訝士掌四方之獄訟。諭罪刑于邦國。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 |
25 | 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 |
26 | 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凡民同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凡屬責者,以其地傳而聽其辭。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若邦凶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 |
27 | 司刑掌五刑之法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
28 |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
29 | 司盟: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 |
30 | 司厲 司圜 |
31 | 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
32 | 「者,兩手共一木也;桎梏者,兩手各一木也。」元謂:「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曰,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雖有上罪,或或桎而己。弊猶斷也。」梏,古毒反。張揖云:「參著曰梏,偏著曰桎。」《說文》云:「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桎,足械也,所以質地。」,劉云:「三家姜奉反,一家居辱反。」《漢書音義》韋昭音拱,云兩手共一木曰,兩手各一木曰梏。」李奇音恐。桎,之實反。上,時掌反。 |
33 | 及刑殺,告刑於王,奉而適朝。士加明梏,以適市而刑殺之 |
34 | 以適市,就眾也,庶姓、無爵者,皆刑殺於市。為,于偽反。著,丁略反;徐張慮反。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
35 | 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 |
36 | 諜謂姦寇反閒者。賊與諜罪大者斬之,小者殺之。搏,當為「膊諸城上」之「膊」,字之誤也。膊,謂去衣磔之。諜,音牒。搏,注作膊,同普博反,磔也。,音斧。要,一遙反。閒,閒廁之閒。去,起呂反。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於市。凡罪之麗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于甸師氏。凡軍旅田役,斬殺刑戮亦如之。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 |
37 | 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 |
38 | 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于四方,而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 |
39 | 禁殺戮掌司斬殺戮者、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司 |
40 | 傷人見血,見血乃為傷人耳。鄭司農云:「攘獄者,距當獄者也。遏訟者,遏止欲訟者也。」元謂「攘,猶也。獄者,言不受也。」。 |
41 | 禁暴氏掌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撟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凡國聚眾庶,則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隸聚而出入者,則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
42 | 《王制》:司寇正刑明闢以聽獄訟,必三刺,有旨無簡不聽。附從輕,赦從重。凡制五刑,必即天論 |
43 | 註同,郵罰麗於事。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疑獄,與眾共之;眾疑,赦之。 |
44 |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 |
45 | 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後制刑。凡作刑罰,輕無赦。刑者人刑也,人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行偽而堅、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眾,殺;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此四誅者,不以聽。 |
46 | 《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則磬于甸人。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百姓也。 |
47 | 刑于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弗弔,弗為服,哭於異姓之廟,為忝祖遠之也。 |
48 | 素服居外,不聽樂,私喪之也,骨肉之親無絕也。公族無宮刑,不翦其類也。 |
49 | 《康誥》: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 |
50 |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非汝封又曰劓耳刂人,無或劓耳刂人。」王曰:「外事,汝陳時臬,司師茲殷罰有倫。」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王曰:「汝陳時臬事,罰蔽殷彞,用其義刑義殺。 |
51 | 勿庸以次汝封,乃汝盡遜,曰時敘,惟曰未有遜事 |
52 | 遜,順也。申言敷陳是法與事,罰斷以殷之常法矣,又慮其泥古而不通,又謂其刑其殺必察其宜於時者而後用之;既又慮其趨時而循己,又謂刑殺不可以就汝封之意;既又慮其刑殺雖已當罪,而矜喜之心乘之,又謂使汝刑殺盡順於義,雖曰是有次敘,汝當惟謂未有順義之事。蓋矜喜之心生,乃怠惰之心起,刑殺之所由不中也,可不戒哉。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朕心朕德,惟乃知。凡民自得罪,寇攘姦宄,殺越人于貨,愍不畏死:罔弗憝 |
53 | 「顛越不恭。」愍,強。憝惡也。自得罪,非為人誘陷以得罪也。凡民自犯罪,為盜賊姦宄、殺人、顛越人以取財貨強很亡命者,人無不憎惡之也。用罰而加是人,則人無不服,以其出乎人之同惡,而非即乎吾之私心也。特舉此以明用罰之當罪。」王曰:「封,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茲,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彞大泯亂。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訓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諸節,乃別播敷,造民大譽,弗念弗庸,厥君。時乃引惡,惟朕憝。已,汝乃其速由茲義率殺。 |
54 | 《君陳》:王曰:「君陳,爾惟弘周公丕訓,無依勢作威,無倚法以削。寬而有制,從容以和。殷民在辟,予曰『闢』,爾惟勿辟;予曰『宥』,爾惟勿宥:惟厥中。有弗若於汝政,弗化于汝訓,辟以止辟,乃辟。狃於姦宄,敗常亂俗,三細不宥。」 |
55 | 穆王作《呂刑》,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獄,非爾惟作天牧?今爾何監?非時伯夷播刑之迪!其今爾何懲?惟時苗民匪察于獄之麗。罔擇吉人觀于五刑之中,惟時庶威奪貨,斷制五刑,以亂無辜。 |
56 | 上帝不蠲,降咎於苗。苗民無辭于罰,乃絕厥世。」王曰:「嗚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孫,皆聽朕言,庶有格命。今爾罔不由慰日勤,爾罔或戒不勤。 |
57 | 天齊于民,俾我。一日非終,惟終在人。爾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雖畏勿畏,雖休勿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一人有慶,兆民賴之,其寧惟永。」王曰:「籲,來!有邦有土,告爾祥刑。在今爾安百姓,何擇?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兩造具備,師德五辭。五辭簡孚,正于五刑。 |
58 | 五刑不簡,正於五罰。 |
59 | 五罰不服,正于五過。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鈞,其審克之 |
60 | 使在五過,罪與犯法者同,其當清察能使之不行。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簡孚有眾,惟貌有稽。無簡不聽,具嚴天威。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 |
61 | 「賈逵說:俗儒以鋝重六兩。《用官》,劍,重九鋝。俗儒近是。」閱,音悅。 |
62 | 顙,素黨反。涅,乃結反。劓辟疑赦,其罰惟倍,閱實其罪。非刂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 |
63 | 「倍二百為四百,差者,又加四百之三分之一,凡五百三十三鍰三分鍰之一也。」 |
64 | 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罪 |
65 | 五刑疑,各入罰,不降相因,古之制也。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非刂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上下比罪,無僭亂辭,勿用不行。 |
66 | 惟察惟法,其審克之。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 |
67 | 罰懲非死,人極於病。 |
68 | 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察辭于差,非從惟從。 |
69 | 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罰,其審克之。獄成而孚,輸而孚。其刑上備,有并兩刑。」王曰:「嗚呼,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懼。朕敬于刑,有德惟刑。 |
70 | 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于單辭。 |
71 | 民之亂,罔不中聽獄之兩辭。無或私家於獄之兩辭。獄貨非寶,惟府辜功,報以庶尤。永畏惟罰,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天罰不極,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王曰:「嗚呼,嗣孫!今往何監?非德於民之中!尚明聽之哉。哲人惟刑,無疆之辭,屬于五極,咸中有慶。受王嘉師,監於茲祥刑。」 |
72 | 《呂刑》一書,先儒蔡九峰以為:「《舜典》所謂贖刑者,官府學校鞭撲之刑耳,若五刑則固未嘗贖也。今穆王贖法,雖大辟亦許其贖免矣。蓋王巡遊無度,財匱民勞,至其末年,無以為計,乃為此一切權宜之術,以斂民財。夫子錄之,亦以示戒。」愚以為未然。蓋熟讀此書,哀矜惻怛之意,千載之下,猶使人為之感動,且拳拳乎訖富惟貨之戒,則其不為聚斂徵求設也審矣。鬻獄取貨,末世暴君吏之所為,而謂穆王為之,夫子取之乎?且其所謂贖者意,自有在學者,不能詳味經意而深考之耳。其曰「墨辟疑赦,其罰百鍰」,蓋謂犯墨法之中疑其可赦者,不遽赦之,而姑取其百鍰以示罰耳。繼之曰「閱實其罪」,蓋言罪之無疑則刑,可疑則贖,皆當閱其實也。其所謂疑者何也?蓋唐、虞之時,刑清律簡,是以贖金之法止及鞭撲,而五刑無贖法。至於周而律之繁極矣,五刑之屬,至於三千。若一按之律,盡從而刑之,則何莫非投機觸罟者?天下之人無完膚矣!是以穆王哀之,而五刑之疑,各以贖論。姑以大辟一條言之。夫所犯者死罪而聽其贖金以免,誠不可以訓也。然大辟之屬二百,則豈無疑赦而在可議之列者?有如殺人反逆之類,則是不可不殺,雖萬鍰亦難貰死矣。而二百之屬,其罪不皆至此也。以經傳考之,其在周,則《王制》之析言破律,行偽學非,《酒誥》之群飲;其在漢,則列侯坐酎金不敬,將帥出師失期之類,於律皆死罪也。而其情則可矜,其法則可議,豈必盡殺之乎!此則死罪之疑赦者也。意周所以斷斯獄,必在「其罰千鍰」之科,而漢制則不過或除其國,或贖為庶人,亦其遺意也。蓋哀矜庶獄,乃此書之大旨,贖特其一事。序者專以訓夏贖刑言之,已失其義;而此書之首,又止言「耄荒度,作刑以詰四方。」夫曰「作刑以詰四方」者,主於用刑之意也。 |
73 | 而此書所言,大概哀民之罹于法而不忍刑之,懼有司之不能審克而輕用之,其意蓋期於無刑而非作刑也。故愚疑篇首或有脫簡,如「耄荒度」之語亦難通。二序既不得書之意,而後之儒者復因穆王有巡游之事,遂於此書肆為譏評而不復味其辭,亦已疏矣。以愚觀之,一篇之中,察獄情之隱痛,鑒天道之神明,而示勸戒於報應之閒,咨嗟懇惻,諄衣復詳練,老者之言也。其作於既聞《祈招》之後乎? |
74 | 是豈復有侈心之可議哉!或曰:「罪疑則降等施刑可矣,何必贖乎?」曰:「古之議疑罪者,降殺,一法也,《虞書》所謂『罪疑惟輕』,此書所謂『上下比罪,上刑適輕下服』是也;罰贖,一法也,《虞書》所謂『金作贖刑』,此書所謂五刑之贖是也,固並行而不悖也。且其言曰:『罰懲非死,人極于病。』蓋財者,人之所甚欲,故奪其欲以病之,使其不為惡耳,豈利其貨乎?至又以為所言皋陶不與三後之列,遂使後世以刑官為輕。後漢楊賜拜廷尉,自以代非法家,言曰:『三后成功,皋陶不與,蓋吝之也。』亦此書立言之疵啟之。陋哉,俗儒之論也!夫刑以齊民,古人重之謹之而非所先也,故夫子以政刑不若德禮,而此書曰:『三后成功,惟殷于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蓋曰必居以安之,食以養之,禮以教之,然後及於刑耳,豈以皋陶為劣於禹、稷而後之乎?然即此章先後輕重之意觀之,蓋可以明此書之不為『作刑以詰四方』而作矣。」 |
75 | 鄭人鑄刑書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書曰: |
76 | 「始吾有虞於子,今則已矣。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禦,是故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其示也,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蒞之以︹,斷之以剛。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
77 | 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詩》曰:『儀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 |
78 | 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聞之:『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復書曰:「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
79 | 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 |
80 | 令,力呈反,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之法,以為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晉國之亂制也 |
81 | 帥,所類反,若之何以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為國法,是法姦也。又加範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趙氏,趙孟與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 |
82 | 杜氏《通典》議曰:「按虞舜立法,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又按《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懸於象魏,使萬人觀之,浹日而斂。漢宣帝患決獄失中,置廷尉平。時鄭昌上疏曰:「聖王立法明刑者,救衰亂之起也。不若刪定律令,愚人知所避,姦吏無所弄。」後之論者,即云上古議事,不為刑辟。夫有血氣,必有爭心。群居勝物之始,三皇無為之代,既有君長焉,則有刑罰焉。其俗至淳,其事至簡,人犯者至少,何必先定刑名?所以因事立制,叔向之言可矣。自五帝以降,法教益繁,虞舜聖哲之君,後賢祖述其道,刑章輕重,亦以素設。周氏三典,懸諸象魏,皆先防抵陷,令避罪辜,是故鄭昌獻疏,蓋以後明其義。當子產相鄭,在東周衰時,王室已卑,諸侯力政;區區鄭國,介於晉、楚;法弛民怠,政墮俗訛觀時之宜設救之術,外抗大國,內安疲。仲尼兄事,聞死出涕,稱之「遺愛」,非盛德歟! |
83 | 又按:「孔穎達《正義》云:『子產鑄刑書而叔向責之,趙鞅鑄刑鼎而仲尼譏之,則刑之輕重不可使人知也。』聖王雖制刑法,舉其大綱,但共犯一法,情有淺深臨至時事,議其輕重也。孔議附會叔向之書,然詳左氏所載夫子之說,第令守晉國舊法,以為范宣子所為非善政耳,非謂聖王制法不可令人知也。」 |
84 | 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罪 |
85 | 「父族、母族、妻族。」。武公三年,誅三父等而夷三族,以其殺出子。孝公初,衛鞅請變法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不告姦者與降敵同罰。人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律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於是太子犯法,鞅曰: |
86 |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令之初作,一日,臨渭論囚,刑七百餘人,渭水盡赤。又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烹之刑。始皇即位,遣將成喬擊趙,反,死屯留,軍吏皆斬,及戮其屍。其後,毒作亂,敗,其徒二十人皆梟首。車裂以殉,滅其宗。輕者為鬼薪。 |
87 | 始皇兼吞戰國,遂毀先王之法,滅禮誼之官,專任刑罰,躬標文墨,晝斷獄,夜理書,自程決事,日縣石之一。而奸邪並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 |
88 | 三十四年,謫治獄吏不直及覆獄故失者。丞相李斯「請燒《詩》、《書》、百家語。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制曰:「可。」 |
89 | 三十五年,始皇以盧生等誹謗,使御史悉按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 |
90 | 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亢之咸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 |
91 | 二世即位,以趙高為郎中令,更法律,令有罪者相坐,收族。群臣諸公子有罪,令高治之。殺大臣蒙敖等,十二人戮死於市,十公主磔死於社,財物沒入縣官,餘相連坐者不可勝數。時山東群盜大起,不能禁,胡亥責李斯。斯懼,乃阿意,以書對曰:「夫賢主必能行督責術則人不犯」,故韓子曰:『慈父有敗子,而嚴家無格虜』。」胡亥悅,行督責益嚴,刑者相半於道,死人成積於市,以殺人多者為忠臣。丞相去疾及李斯與將軍馮劫諫胡亥以「寇盜並起,皆苦於轉戍,且止阿房作者」,胡亥曰:「君不能禁盜,又欲罷先帝所為,何以在位?」遂下之吏。去疾、劫曰:「將相不辱。」皆自殺。高因譖李斯子由為三川守與盜通。 |
92 | 令高按問斯。高詐為御史十輩往訊斯,斯以實對,輒令掠。斯急,上書,高令、棄之不奏。後胡亥使人驗斯,斯懼如前使者,乃誣伏。遂具斯五刑,腰斬咸陽市,夷三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