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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天顯元年八月 (926/9/10 - 926/10/9)"
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五代會要
條件: 包含字詞「天顯元年八月 (926/9/10 - 926/10/9)」
Total 7

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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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元年八月,御史臺奏:

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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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元年九月二十八日御史大夫李琪奏:「奉八月二十八日敕,以大理寺所奏管見四部法書內有開元格一卷,開成格一十一卷,故大理卿楊遘所奏行僞梁格并目錄一十一卷,與開成格微有舛誤,未審祗依楊遘先奏施行,為復別頒聖旨,令臣等重加商較刊定奏聞者。今莫若廢僞梁之新格,行本朝之舊章,遵而行之,違者抵罪。」至其年十月二十一日,御史臺、刑部、大理寺奏:「奉九月二十八日敕:『宜依李琪所奏,廢僞梁格,施行本朝格令者。』伏詳敕命,未該律令。伏以開元朝與開成隔越七帝,年代既深,法制多異,且有重輕。律無二等,若將兩朝格文並行,伏慮重叠舛誤。況法者天下之大理,非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故為一代不變之制。又准敕:『立後格合破前格。』若將開元格與開成格並行,實難檢舉。又有太和格五十二卷,刑法要録一十卷,格式律令事類四十卷,大中刑法格後敕六十卷,共一百六十一卷,久不檢舉,伏請定其予奪。奉敕:『宜令御史臺、刑部、大理寺同詳定一件格施行者。』今集衆商量,開元格多定條流公事,開成格關於刑獄,今欲且使開成格。」從之。

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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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宗五。天成元年八月乙酉朔。二年八月乙卯朔。三年五月丁丑朔,其日陰雲不見,百官稱賀。長興元年六月癸己朔,其日陰冥不見,至夕大雨。二年十一月甲申朔,先是,司天奏:「計朔日合食二分,伏緣所食微少,太陽光影相鑠,伏恐不辨虧缺,請其日不入閤,百官不守司。」從之。

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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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唐天成元年八月敕:「中書先條奏州縣令、録,正衙謝後,合趨內殿謝辭者。如令、録是除授,宜令給事中引對;如是指授者,准舊例,委三銓尚書侍郎各自引對,仍須前一日閤門進狀。」

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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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元年八月,敕:「應三京、諸道,今年貢舉人,可依常年例取解,仍令隨處量事津送赴闕。」

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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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元年八月十一日敕:「諸道開置幕府,皆有舊規,奏薦官寮,亦著前式,苟或隳紊,難正澆訛。從前諸道奏請判官,若遇移鎮,便合隨去,若無除授,亦隨府罷。近年流例,有異從來,使府雖遇除移,判官元守舊職。今後若朝廷除授者,即不係使府除移。如是自請充職者,便須隨去,如遇府罷,其職亦罷。又往例,藩鎮帶平章事,奏請判官,殿中已上許奏緋,中丞已上許奏紫。今不帶平章事,亦同帶平章事例處分。如是防禦團練使奏請判官,自員外郎已下,不在奏緋之限。其所奏判官、州縣官,並須將前任告赤隨奏到京。若是未曾有官,須假試銜者,亦須奏狀內言並未有官。如是節度、觀察、留後及權知軍州事,並不在奏請判官之限。如刺史要奏州縣官,並須申本道請發表章,不在自奏之限。今日諸道奏請從事,本無官署,妄結虛銜,不計職位高卑,多是兼請朱紫,不唯紊亂,實啟僥求,深蠧彞章,須行釐革。宜令諸道州府,仍下管內諸州,准敕命處分。」

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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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元年八月,中書門下奏:「訪聞近日諸道州府所買賣銅器價貴,多是銷鎔見錢,以邀厚利。」敕:「宜徧行曉告,如原舊破損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器物;如生銅器物,每斤價定二百;熟銅器物,每斤四百。如違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其年十一月六日敕:「諸道州府約勒見錢,素有條制,若全禁斷,實匪通規。宜令遍指揮三司及諸道州府,其諸城門所出見錢,如五百以上,不得放出。如稍違犯,即准舊條指揮。其沿淮諸州縣鎮,亦准元降敕命處分。」其年十二月敕:「行使銅錢之內,如聞夾帶鐵鑞,若不嚴設條流,轉恐私家鑄造。應中外所使銅錢內,鐵鑞錢即宜毀棄,不得輒更有行使。如違,其所使錢,不計多少,並納入官,仍科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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