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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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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五代會要 |
條件: 包含字詞「應順元年九月 (934/10/11 - 93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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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2 ![]() | 清泰元年九月,大理寺奏:「所用法書竊盜條,准建中年,贓滿三匹以上决殺,不及三匹量情决杖。本朝以量情之文不定,詔御史中丞龍敏等議。贓滿三匹,准舊法;一匹以上,决徒一年半;一匹以下,量罪以杖。大理寺丞又以量罪之文不定,申奏集寺重議。今議定贓滿一匹,徒二年半;不及一匹,徒一年半;不得財,杖七十。」從之。 |
《卷十一》
4 ![]() | 清泰元年九月辛丑夜五鼓初,有大星如五斗器,西南流,尾迹長數丈,色赤,移時盤屈如龍形,蹙縮如二鏵,相鬭而散。又一星稍小,東流,有尾迹凝成白氣,食頃方散。 |
6 ![]() | 清泰元年九月,連雨害稼。詔曰:「久雨不止,禮有祈禳,禜都城門三日不止,仍祈山川,告宗廟社稷。宜令太子賓客李延範等禜諸城門,太常卿李懌等告宗廟社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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