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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索 "武定丁卯年九月己亥 (547/10/4)"
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北史
條件: 包含字詞「武定丁卯年九月己亥 (54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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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齊本紀上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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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正月丙午神武崩,祕不發喪。辛亥,司徒侯景據河南反,潁州刺史司馬世雲以城應之。景誘執豫州刺史高元成、襄州刺史李密、廣州刺史暴顯等。遣司空韓軌率眾討之。四月壬申,文襄朝于鄴。六月己巳,韓軌等自潁州班師。丁丑,文襄還晉陽,乃發喪,告喻文武,陳神武遺志。七月戊戌,魏帝詔以文襄為使持節大丞相、都督中外諸軍、錄尚書事大行臺勃海王。文襄啟辭位,願停王爵。壬寅,魏帝詔太原公洋攝理軍國,遣中使敦喻。八月戊辰,文襄啟申神武遺令,請減國邑,分封將督各有差。辛未,朝于鄴,固辭丞相。魏帝詔曰:「既朝野攸憑,安危所繫,不得令遂本懷,須有權奪。可復前大將軍,餘如故。」壬辰,尚書祠部郎中元瑾、梁降人茍濟、長秋卿劉思逸及淮南王宣洪、華山王大器、濟北王徽等謀害文襄,事發伏誅。九月己亥,文襄請舊勛灼然未蒙齒錄者,悉求旌賞。朝士名行有聞,或以年耆疾滿告謝者,準其本秩。授以州郡,不得蒞事,聽蔭子孫。自天平元年以來,遇事亡官者,聽復本資。豪貴之家,不得占護山澤。其第宇車服婚姻送葬奢僭無限者,並令禁斷。從太昌元年以來,將帥有殊功異效者,其子弟年十歲以上,請聽依第出身。其兵士從征,身殞陣場者,蠲其家租課。若有藏器避世者,以禮招致,隨才擢敘。罷營構之官。在朝百司,怠惰不勤,有所曠廢者,免所居官。若清幹克濟,皎然可知者,即宜超敘,不拘常式。辛丑,文襄還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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