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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唐會要 |
條件: 提到「元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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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24 | 六年十一月,京兆尹元義方奏永昌公主祠堂制度,勅宜減制。宰臣李吉甫奏:「竊以祠堂之設,禮典無文,蓋德宗皇帝恩出一時,事因習俗,當時人間不無竊議。昔漢章帝欲為光武原陵、明帝顯節陵,各起邑屋,東平王蒼上疏疏其不可,東平王則光武之愛子,明帝之愛弟,賢王之心,豈惜費于父兄哉?誠以非禮之事,人君所當慎也。今者,依義陽公主欲起祠堂,恐不如量置墓户,以充守奉。翌日,謂吉甫曰:昨日所奏罷祠堂,深惬朕心,初疑其冗費,縁未知故實,是以量減,及覽所奏,方知無據,然朕不破三二十戶,百姓常揀官戶,謹信委之」。十二月,詔曰:「王者教化本于婚姻,由親以理疎自內而刑外,故詩稱好合,所以成子姓也。禮有待年,明其必及時也。恭惟累聖之後,子孫衆多,教于公宮,已知婦順而從人之義重,擇配之才難,以兹兢兢,久曠嘉禮,況時方無事,年及有行,宜加祿邑之榮,以俟御輪之吉,言念于此,惕然興懐,思𢎞厚恩,用協敦敘,恩王等女六人,可並封縣主,仍委中書門下與宗正卿及吏部尚書、侍郎,計㑹諸親之內,及常選之中,精求其人,副我誠意。時十六王宅、諸王女,久不降嫁,德音初下,人感歎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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