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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續資治通鑑 |
條件: 包含字詞「熙寧二年十一月 (1069/11/17 - 1069/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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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六十七》
62 | 十一月乙丑,命樞密副使韓絳同制置三司條例。陳升之深狡多數,為小官時,與王安石相遇淮南,安石深器之。及安石得政,務變更舊制,患同列不從,奏設制置條例司,與升之共事,凡所欲為,自條例司直奏行之,無復齟齬。升之心知其不可,而極力贊助;或時為小異,陽若不與安石同者。安石不覺其詐,甚德之,故推升之使先為相。 |
66 | 丁卯,遼詔:「四方館副使,止以契丹人充。」 |
67 | 甲戌,詔:「裁宗室授官法,惟宣祖、太祖、太宗之子,擇其後一人為公,世世不絕;其餘元孫之子,將軍以下,聽出外官;袒免之子,更不賜名授官,許令應舉。」初,呂夷簡在仁宗時,改宗室補環衛宮,驟增廩給,其具後費大而不可止。韓琦為相,嘗議更之而不果,至是遂行之。 |
68 | 丙子,罷諸路提點刑獄武臣。帝以武臣罕習吏文,不足以察舉所部人才,故復用文臣;時皆以為便。 |
70 | 丁丑,五國諸部叛遼,遼主命左伊勒希巴蕭蘇拉往討之。 |
71 | 庚辰,御邇英閣,司馬史讀《通鑒》至漢曹參代蕭何事,曰:「參不變何法,得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后時,天下晏然,衣食滋殖。」帝曰:「漢常守蕭何之法不變,可乎?」光曰:「何獨漢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湯、文、武之法,雖至今存可也。」 |
72 | 壬午,呂惠卿進講,因言:「先王之法,有一歲一變者,《月令》『季冬飾國典以待來歲之宜』,《周禮》『始和,布法於象魏』是也。有數歲一變者,唐、虞『五載修五禮』,《周禮》『十一歲修法則』是也。有一世一變者,『刑罰世輕、世重』是也。 |
76 | 己丑,減天下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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