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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範圍: 續資治通鑑 |
條件: 包含字詞「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 (96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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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二》
188 ![]() | 癸巳,詔:「縣復置尉一員,在主簿下,凡盜賊、鬥訟,先委鎮將者,命令與尉領其事;自萬戶至千戶,各置弓手有差。」五代以來,節度使補署親隨為鎮將,與縣令抗禮,凡公事專達于州,縣吏失職。至是還統于縣,鎮將所主,不及鄉村,但郭內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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